佔有事實以外的所有權
① 佔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事實
佔有是除抵押權和地役權之外的所有物權行使的內容或前提,是擁有權利的外在表現,除非專他能證明是所有屬權人或比佔有人擁有更優先的權利,佔有即受到法律保護。鑒於此,法律上還存在佔有權制度,作為與所有權及他物權相並列的財產制度。在一些法律著作中,佔有也被稱為類物權 .盡管,存在著佔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事實,是一種物權, 還是債權甚至債權以外的一種權利的爭議,但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各國對事實上的佔有均加以保護。這是因為佔有除了具有證明權利的作用外,佔有是在所有權人沒有放棄或轉讓任何權利情況下,財物被他人利用的途徑。如企業雇員對企業主財產的佔有利用,代理人對委託人財產的佔有等。佔有在許多情況下是與所有權,他物權,租賃中債權相重合,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只是權利的不確定狀態或過渡狀態,還有一些是財產社會化利用所必須的。佔有在財產制度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總之,一個社會共同體的物權制度是決定如何利用社會資源(財產)權利體系,在這種權利體系中,最主要的是所有權,其他權利,包括他物權,佔有(權),均圍繞所有權而設計,是對因所有權的排他性造成的他人不能利用財產缺陷的彌補。
② 物權法中的佔有即所有是什麼意思 請舉例說明
我國物權法上佔有制度規定得過於簡陋,《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僅有的七條到物權法頒布時僅剩下五條,而且關於佔有推定的規定,有權佔有的推定,善意佔有的推定都被刪除了。我國的佔有制度已經失去了佔有的本來面目,徒有佔有之名,而無佔有之實。
一、首先要明確一個事實,我國的物權法,根本沒有你說的:「佔有即所有」的規定。
二、我國《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概念。
三、我國《物權法》,也沒有規定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
四、我國《物權法》,也沒有明文確立權利推定規則。
我國《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動產的佔有人是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這是關於佔有權利推定的規定。但《物權法》公布時,這個規定取消了。(這個就是你說的佔有即所有的規定)
五、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動產與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這實在是我國《物權法》的一大進步。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該善意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是處於善意,則該受讓人即時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我國物權法也進一步明確規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特點:一同時適用於不動產與動產。二同時適用於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③ 佔有權啥意思
佔有權是指佔有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佔有權是所有權最重要的權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權的基礎,也是實現資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前提。在通常情況下,資產一般為所有人佔有,即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一;但在特定條件下,佔有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為非所有人享有的獨立的權利。
佔有權就是指的事實上的控制權。
控制有事實控制和名義控制。事實控制就是指的是實際控制方,分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權控制和無權控制。
名義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圍內,其通過一定行為就能行使所有權中的全部四項權能。
比如租賃物,承租方就是事實上的合法,有權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義控制,可以通過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權。
佔有權就是對所有物事實上的控制權,事實上的控制(即佔有權)是所有權的基本,沒有佔有權,其他三項權能的行使都會受到影響。只有真正確實的擁有佔有權,收益、使用、和處分才會更好地行使。
④ 請問物權法中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另外能舉個實例嗎
物權法中所有權是對物的獨占的支配權,而佔有隻是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
在某物的所有權的歸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即使物已經為他人佔有,佔有人非依法律規定不能成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佔有,佔有人只享有佔有權,而不能享有所有權。因為一物之上不能並存兩個所有權,佔有權並不能成為所有權。由於佔有與所有權存在著區別,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和對所有的保護也應當區分開來。
比如:物權法中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房屋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有時候,房屋所有權人並不是房屋佔有權人,比如:房東與房客之間即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也就是房東享有了房屋所有權,而房客則在合同履行期內享有房屋佔有權。
⑤ 非所有人有合法的原因佔有所有人的財產屬於
非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對於所有人的財產進行事實上的控制。這種佔有的特點是以他人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
非所有人佔有又分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非法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
非所有人佔有的保護方式
1.佔有防禦權
對於佔有物急迫之侵奪,根據正當防衛原則,可採取適當的防衛措施;對於佔有標的物急迫之危險.可採取適當避險措施。
2.佔有物取回權
未經佔有人之同意取走佔有物,佔有人有權取回。例如,A借予B一輛自行車,A未經B同意取走其自行車,B有權從A處取回自行車。這是因為非所有人佔有比所有人佔有負有更重的責任。A的自行車在自己的住所丟失,A只受一些損失,並無責任。如果A的自行車在B的住所丟失,B應對此負責任。
3.返還請求權
佔有物被侵奪,佔有人有權向侵奪人請求返還。即令因佔有人自己的過失,佔有物落入他人佔有地,佔有人也有權向落入地佔有人請求返還。如樓上住戶曬衣服不慎落於樓下。住戶的佔有地上.樓上住戶有權請求返還。
4.排除妨害請求權
例如:鄰居的濃煙侵入租用的房間,房客有權請求排除。
5.防止危險請求權
例如:在租用房子附近挖坑,建築易於傾倒的建築物,房子租用人有權請求防止危險。
⑥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包括哪些74
物權分為自物抄權和他物襲權。自物權也就是所有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就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佔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傳統民法上通常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就是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通常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⑦ 行使所有權(佔有)是否產生法律關系,如果產生,那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呢
行使所有權是自主佔有,所有權屬於自物權、對世權。產生法律關系,是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