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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的抵押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09 18:57:49

A.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變賣的價款優先受清償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有權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這些條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不能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是有償取得的。經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租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3、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4、抵押人必須未喪失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若因使用期限屆滿或被國家依法收回而不復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應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6、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並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訂立以後,即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佔有、使用土地,並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間土地的孳息。但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抵押物所產生的孳息除外,該孳息應屬於抵押權的范圍。
2、抵押人有權處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有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但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為了保證抵押權人的利益應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抵押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價值的剩餘部分有權再設立債務擔保。一般地說,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重復抵押。但是,這並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權設定數個抵押權。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他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及解決當事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時,除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B. 借款人的土地所有權不能作抵押,為什麼呢

因為土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在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內。個人只擁有土地容的使用權。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集體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許抵押。如果允許土地所有權抵押,實現抵押權後,必然帶來土地所有權歸屬的改變,從而違反《憲法》和法律關於我國土地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規定。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

C.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D. 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抵押

不可以,咱們國家有明確的法律《物權法》規定的,在第184條有說,土地所有權包內括國有和集體的容,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

E.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F.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一般的住房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房屋的使用並不是無限制地使用下去,買房子更像是一個長期的租戶。但是土地的所有權卻是很長久很固定的。有了土地所有權,你可以自己建房子,自行使用,不需要負擔任何租借費用。但是也有問題會產生,如果在遇到一些情況,資金不足的時候,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進行抵押呢?



在1982年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就規定,中國土地實現公有制,即為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這兩種形式。土地的所有人能在不觸犯法律條例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使用和佔有,也能從土地上獲得利益。所以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圍,但是土地所有權也有它和一般財產所有權不一樣的地方。有以下四點:



主體的特定性: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不會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可以進行使用、佔有、盈利,那麼土地所有人不會因為上述的土地使用行為而造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剝奪。所以土地所有權具有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城鎮隸屬全民所有,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土地的出售使用,都是建立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並且對國家進行支付。另外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同樣為公有,非私人所有,所以禁止交易。


權屬的穩定性:如上所述,國家的土地所權只有兩種形態。是非常固定的權屬形態,不會輕易發生變化。這是一種財產政策,與國家屬性密切相關。

權能的分離性:這個表明土地所有權和權利行使是分隔開來的,可以有效抑制土地私有帶來的社會不平等各種問題,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得到保證,創造收益。

所以綜上所述,參見物權法等一些法律,我國的土地是屬於人民和國家所有,是不得抵押的。另外在擔保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土地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域,無論是政治、經濟等作用都十分顯著,而在我國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思潮,為求共同發展小康社會,這離不開對土地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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