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權所有權
㈠ 物權法房屋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權利,包答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債權是指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市場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過程表現為債權,交易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轉移。
㈡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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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㈢ 房產物權是什麼
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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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歸屬
物權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在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例如,在「一房兩賣」情況下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究竟歸誰;
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受人;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分辯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為誰,誰的權利優先等等。物權,這個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源於其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性,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對於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繫到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一個法律關系的更新,關繫到權利的優先,也關繫到民事判決的傾向。雖然《合同法》的頒布為中國物權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於物權規定的有限,物權理論混亂不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難。在加快物權立法步伐、物權法行將出台的今天,筆者試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結合案例對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談一談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商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物權
㈣ 不動產物權不限於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看物權法來,我國物權法定源,根據物權法現有物權種類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佔有四大類(有很多學說認為佔有為事實,不為物權,但個人認為佔有也是物權的一種)。
不限於所有權的意思,就是還有用益物權,即,可以行使地役權;還有擔保物權,即可以抵押。你這話肯定是截取自哪裡,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㈤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