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房30年使用權
1. 我的房屋使用權是50年。那麼我使用了20年後拿去賣了。那買我房的人只有30年的使用權了是嗎
5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在使用20年後交易,其剩餘的土地使用權就只有30年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使用人可以續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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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 房屋位滿三十年以上是否可以獲得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專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屬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國發〔2014〕25號文件精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3. 居住30年的房子有爭議如何處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據此,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七十年,此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三十年產權的房屋不會自動續期。
4. 房子的產權是30年,30年後怎麼辦呢
《物權法》復第一百四制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據此,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七十年,此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三十年產權的房屋不會自動續期。
5. 房屋產權年限30年是什麼性質
不是房屋產權30年,你概念搞錯了,房屋買了產權永遠是你的,你說的應該是土地使專用權30年,屬一般商業用地《門面房》40年土地使用權,工業和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是70年,到期之後繳納土地使用金就可以了,估計很少的,這個年限對房屋的價值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