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賠償標准
A. 房屋徵收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嘗
《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房地產估價規范》6.7.6 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2011年1月25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否給予補償呢?目前,我國對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先對上面的法律法規做一下分析。
1、根據《物權法》第148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二是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補償制度更為模糊,只是簡單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未對補償辦法和補償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何為「適當」沒有判斷的標准。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如何判斷「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的價值呢?只有對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這種價值評估必然體現土地市場的價值;但是如何對「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程序上的任何規定。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了解釋,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首先,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包括兩部分,一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二是被徵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其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均為市場價值,即「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最後,強調不得低於市場價格,房屋的價值更多的體現是土地的價值,如果土地價值不按市場價值確定的話,整個房產的價值無法表現為市場價值,更不能保證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補償原則。
根據以上對各個法律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B. 補償政策:土地補償標准多少錢/平方米
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
城鎮國有土地回補償費(原空閑土答地使用費)
含義: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補償城市政府進行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的費用。
收費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征撥用地補償安置標準的若干規定》(新政發〔1992〕65號)第三條「國家建設征(撥)用城鎮規劃區內的空閑地必須收費」。第四條「城鎮規劃區內的舊城區改造或房屋改建時,其地面附著物(含房屋、樹木及其它設施),按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補償。其土地按空閑地標准收費」。
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附表一第五項第1款第(2)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
收費標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區分建成區內和建成區外每平方米30—2元。
C. 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拆遷補償標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3)城市土地使用權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賠償標准:
一、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可獲得的金額
房屋徵收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由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非營業性房屋無此項)
二、採取房屋產權置換方式補償的差價
房屋徵收產權置換補償差價的金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裝飾裝潢的價格(協商或者評估定價)-獲得的產權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三、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搬遷所需的實際費用或者雙方協商約定的數額
四、臨時安置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自未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費+超出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房屋被徵收之前的收益、停產停業的期限的因素綜合確定,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金額先由徵收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根據營業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收益來計算,平均值乘以停產停業的年限;
3、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D.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依據什麼來補償怎麼補償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准沒有規定具體金額,只有標准,標准如下:
1、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的依據是根據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補償方法: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4)城市土地使用權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償
您好,這是按照您的使用權的損失進行賠償,您可以准備您使用權的證明內,還有您的營業執照或是容納稅證明,可以按照您的年均產值乘以您剩餘的使用年限,如果房屋也是您建造的,那麼這一部分也應該折價進行補償,還有就是由於拆遷造成您需要搬遷的費用還有由於拆遷造成您的機器的折舊等的損失。
F. 土地使用權和賠償
這塊土抄地的承包經營權仍屬於你家,你家與承租人之間的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果在流轉期內土地被徵收,那麼有關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屬於承租人,比如原先關於豬棚的補償就屬於附著物補償,屬於承租人,而有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只要是發給農民的,就屬於你家。
G. 請問城市建設土地徵用怎樣賠償
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