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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

發布時間: 2021-02-09 17:07:0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 合同法適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嗎

城鎮國有土地抄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國有土地出讓屬於行政合同,優先適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該條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轉讓是民事合同,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土地管理法律與合同法抵觸時,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具體點擊查看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601/t20060119_72175.htm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是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條。
目前該條約依然有效。

5. 誰能幫我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第四十五條

劃撥一般是無償取得的一種方式,而無償取得的權力在民法上一般是不得有償轉讓的。
在無償轉讓的情況下,按照上面的條例,通過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批准,才能轉讓。

6.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適用於農村或者城市范圍外的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或者轉讓嗎

農村的土地是
村集體土地,
跟國有土地性
質不相同的,
所以法律適用
也是不一樣。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專承。
第四十九條屬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先行試點。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是否有效

1、國有的可以抵押,集體的不可以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到縣級國土部門辦內理抵押登記。持容雙方有效證件、協議、土地使用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9.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現在還生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還在生效。
《中內華人民共和容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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