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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寒訴百度著作權侵權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1-02-09 11:58:25

『壹』 出版物存在著作權侵權,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擔賠償責任嗎

[資政知識產權]:可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回若干問答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貳』 各類典型一審民事判決書案例哪裡能找到

最高法院每年編40期《司法文件選編》,裡面的案例都是經最高院認定的經典案例。

『叄』 百度文庫敗訴賠償韓寒等人 14.8 萬元,為何可以繼續侵權傳播文學作品

在中國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好像各種大公司打官司一樣,後面照搞不誤,這種公司國家都要好好服務的。

『肆』 求:2008年最新的MTV著作權侵權案例的判決書

【審判名稱】: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審判程序】:一審
【案件分類】:知識產權
【公 布 號】:
【裁判文書字型大小】:(2004)武知初字第205號
【裁判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裁判時間】: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受理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武知初字第205號
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廣花二路瑤泉新街5號。
法定代表人李強,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邱啟雄,湖北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魯靜,湖北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224號。
法定代表人呂起宏,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湯紅箐,湖北天元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下稱新時代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天與地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尹為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許繼學、代理審判員付劍清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新時代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邱啟雄、魯靜,被告天與地公司委託代理人湯紅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時代公司訴稱,2004年7月17日,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天與地娛樂城第3026號包間(位於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新大地酒店3樓),發現被告以盈利為目的,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MTV音樂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這些MTV作品為:毛寧演唱的1、《晚秋》;2、《心雨》。原告作為上述作品的權利人,從未許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原告新時代公司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擁有著作權的涉案MTV音樂作品放映權的侵害,不再公開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2、被告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新時代公司為證明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四份證據。
證據1,MTV-《晚秋 毛寧》VCD盒裝光碟,及該光碟包裝封面復印件,證明原告是該光碟所載MTV曲目的著作權人;證據2,中國音像協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享有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證據3,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及原告為取證而刻錄的光碟,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證據4、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天與地公司庭審中口頭答辯認為,第一、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原告只是該VCD音樂光碟的製作者,而不是涉案MTV音樂電視專輯的著作權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放映權的權利依據不足;第二、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只是應客人要求播放上述音樂電視曲目,而不以音樂為經營對象。因此,被告上述行為不具有盈利性質,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MTV音樂作品著作權並造成其經濟損失,與事實不符;第三、被告於2004年1月3日合法購買MTV-《晚秋 毛寧》專輯,且使用時間不長,公司經營規模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故被告天與地公司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天與地公司為支持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三份證據。
證據1,湖北省商業零售發票,證明被告於2004年1月3日購買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專輯;證據2,結賬單,證明原告代表在被告處的消費金額及內容,被告並未收取原告代理人消費時所點播的相關歌曲曲目的費用;證據3,《北京晚報》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賠償數額過高。
對以上證據,本院於2004年11月10日,組織雙方證據交換及質證。
(1)原告新時代公司對被告天與地公司提交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及證據2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
(2)被告天與地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關於原告提交的證據3,即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被告認為該公證沒有被告方工作人員在場,故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以上經雙方質證,且雙方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涉案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關於原告提交的證據3,即原告提交的公證書。本院經審查認為,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的《(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附錄了公證機關的公證筆錄,及被告天與地公司出具的蓋有被告公章的《武漢市飲食娛樂業定額統一發票》四份。對其公證筆錄及發票,被告並不否認,故該證據可以證明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的真實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及《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的證明力予以認可。
(2)關於被告提交的證據1,即購買發票及證據2,即消費單據,被告提交該證據目的是證明其侵權情節及有關賠償數額等問題。該證據系對原告訴訟理由及訴訟請求的反駁,故與本案有關聯性。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新時代公司於1996年創作、完成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並將其製作成同名VCD、DVD音樂專輯。MTV-《晚秋 毛寧》盒裝VCD、DVD光碟收錄了毛寧演唱的包括涉案《晚秋》、《心雨》兩首MTV曲目在內的25首MTV歌曲。MTV-《晚秋 毛寧》VCD、DVD光碟盤封印有原告新時代圖案標志,署名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出版發行,出版號:ISRC CN-F21-96-335-00-V.J6。
2004年7月15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黃炳雄、廖志雄在被告經營場所「KTV」第3026號包間發現被告未經許可,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播放毛寧演唱的《晚秋》、《心雨》兩首涉案歌曲後,即向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同年7月17日,黃炳雄、廖志雄在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公證員楊漢英及工作人員汪春翔的監督下,到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334號新大地酒店3樓「天與地」KTV-3026號包間。黃炳雄、廖志雄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點播包括《晚秋》、《心雨》在內的等18首歌曲,取得蓋有被告發票專用章的消費發票4張,並對歌曲點播、播放等過程進行了錄像。事後,該公證處製作了公證筆錄及(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各一份,並將錄像資料整理製作成光碟一份。
2004年9月9日,中國音像協會向原告新時代公司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出具書面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出版的碟裝MTV-《晚秋 毛寧》,共計25首作品,出版號:ISRC CN-F21-96-335-00-V.J6,其中包含的音樂電視和音樂錄影均為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製作完成,相關的著作權均由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享有。
被告天與地公司於1998年8月21日,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執照。其經營范圍是桑拿浴及歌舞。2004年1月3日,被告購買MTV-《晚秋 毛寧》專輯盒裝光碟。
本院另查明,涉案MTV-《晚秋 毛寧》VCD光碟在正式節目播放前,屏幕顯示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署名;正式節目播放過程中,屏幕畫面每間隔一段時間,就會顯示動態「新時代」圖案及標志。
本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原告新時代公司提供相關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記載:2003年11月4日,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出具如下證明:本協會各會員公司對其創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廳等娛樂場所提供商業性有限使用時,慣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許可,使用期為1-3個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費亦由港幣50,000元到100,000元不等。其後,會員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經由會員授權公開之場所使用。
本院認為,MTV即音樂電視,它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的主題形象,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詩歌意象進行視覺創意設計,確立作品空間形象的形態、類型特徵和情景氛圍,使畫面和音樂在時空運動中融為一體,形成鮮明和諧的視聽結構。這種聲、畫合一的電視藝術體裁充分運用光、色、構圖、運動等各種造型因素,利用電子編輯、三維動畫和數碼編剪合成系統作為製作手段,構建一個具有多維時空形態的主題畫面。MTV的音樂畫面、創作構思、創意設計及創作方法是創作者對音樂作品及其組合的復制和再現。MTV音樂電視的創作過程和音樂主題的表現形式凝結了創作者的智慧和勞動,是一種突破性的創作活動。因而,MTV具有藝術性、可感知性和創造性,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作品。
作為可供卡拉OK及KTV等娛樂方式使用的MTV音樂電視作品,與錄音錄像製品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它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其特徵是:錄音錄像製品是音像製作者通過一定的設備對攝制對象進行忠實記錄,也即對攝制對象及其體現的創意設計、主體構思的簡單復制和再現,其創作過程沒有突破被攝制對象的原有創意,是被攝制對象的原樣再現,不具有獨創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制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主要特徵是:它不僅是對被攝制對象的復制和再現,而且還體現了創作者對攝制對象的加工、整理、設計和創新,加入創作者的創作意圖和構思設計。MTV的創作手法和表現形式,相對錄音錄像製品而言,MTV音樂電視是對音像製品的新突破,是一個再創作過程。因而MTV作品屬於一種新型的音樂體裁的藝術作品。又一個
涉案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專輯,從畫面內容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畫面由歌曲演唱、人物表演、背景畫面、歌詞字幕、音樂伴奏等動、靜情景構築而成,突現出相關音樂的主題思想;從製作方法上判斷,其動、靜情景畫面的創意、設計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為其承載主題,依託不同的音樂體裁和詞曲意境進行視覺創新,以確立作品空間形態、類型特徵和背景氛圍,將畫面與音樂融為一體;從製作過程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的構圖設計、情景創意等視聽結構包含了導演、攝制、表演、剪輯、服裝、燈光、演技、設計及合成等技術性創作活動;從傳播方法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藉助具備適當的放映設備和具有相應功能的裝置系統,再現作品的畫面意境和製片者的創作意圖。因此,從創作方法上判斷,涉案MTV-《晚秋 毛寧》應認定為「以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不是單純的錄音錄像製品。
MTV-《晚秋 毛寧》盒裝光碟盤封署名及其標志為原告新時代公司;光碟畫面內容播放過程中展現的署名人及標志也只有原告新時代公司; 中國音像協會出具證明說明涉案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作品由原告新時代公司創作完成;且被告天與地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以證明該作品不是原告創作完成的事實。
綜合以上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認定原告新時代公司是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作品的製片人,依法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告天與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核定的經營范圍,被告具有經營KTV項目的經營資格。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依原告證據保全申請做出的公證書及對原告取證過程進行刻錄的光碟證據顯示,被告具有放映MTV音樂電視節目的設備、裝置和具備向不特定的消費者放映MTV音樂電視的條件;該證據同時說明被告不僅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食品、煙酒等消費項目,還向消費者提供包間服務、特定空間享受服務及背景環境消費等配套服務。被告經營方式是將由MTV音樂電視為主而構築的包間環境與被告天與地公司經營的餐飲產品及提供的其它消費商品捆綁提供給消費者。正因為被告提供MTV音樂電視環境消費項目,其消費場所才會吸引不特定的消費群體享受舒適的服務消費。被告向消費者提供MTV音樂電視有利於提升被告的競爭能力,其行為是一種商業促銷行為,因而被告向消費者提供MTV音樂電視消費具有商業目的。
如前所述,原告新時代公司是涉案MTV-《晚秋 毛寧》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原告新時代公司並未許可被告為商業目的,使用涉案MTV-《晚秋 毛寧》作品;被告既沒有證據證明使用該作品系經原告同意和許可,也不能說明向消費者播放該作品具有合法理由。
因此,被告天與地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涉案MTV-《晚秋-毛寧》中的兩首電視音樂曲目,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進行播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MTV-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權,故原告的訴訟主張成立。
關於原告新時代公司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問題。訴訟中,原告提供相關證據,要求按每首歌50,000元標准計算其經濟損失,因該標准系由香港有關部門制定,適用於香港娛樂場所,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相關事實無直接關聯性,而且被告購買並使用涉案MTV音樂電視光碟時間為2004年1月3日。故對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應消費者要求,放映涉案MTV電視音樂作品,且其放映行為系與其他消費行為捆綁經營,被告因此獲利的數額也無法計算。故對本案原告新時代公司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被告侵權行為方式、播放場所、持續時間、經營規模及被告侵權主觀故意等情節酌情賠償。
關於原告新時代公司要求被告天與地公司在一家全國性報紙上發表致歉聲明,因放映權是原告新時代公司MTV音樂電視作品中的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並未涉及原告身份權問題,故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享有的《晚秋》、《心雨》兩首MTV作品放映權的侵害;
二、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經濟損失16,000元;
三、駁回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 3,510元,由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負擔702元;由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負擔2,8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1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武昌支行大東門分理處,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030501040003445,清算行號:83818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尹 為
審 判 員 許繼學
代理審判員 付劍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 蕾

『伍』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的界定是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難點,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及網路的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網路服務與對網路的使用具有無國界性等特點,使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界定非常復雜。不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經多次遇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過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區並非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二審法院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必須接觸原告所在地的伺服器為由,認定北京市海淀區是侵權行為地,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對此信息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意見紛紛。
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網路的特點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首先,此類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這是確定管轄的一般原則,任何類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計算機硬體的特點,對侵權行為地作出規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此外,鑒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在網路上經常會遇到難以找到侵權行為人,或行為人的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國外等情況,如僅規定上述兩點,對保護著作權不利,因此進一步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望採納

『陸』 出版物存在著作權侵權,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擔賠償責任嗎

可以,那也得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才能夠要求出版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柒』 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起訴

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起訴,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那麼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起訴?著作權侵權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起訴?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6、立案、准備開庭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

『捌』 百度盜版侵權被告,作家明星大腕韓寒。娛樂圈高曉松歌星,告百度怎麼樣了百度賠償了嗎

經過近兩個月審理後,今年9月17日海淀法院對韓寒、郝群、韓璦蓮起訴網路專關於網路文庫侵犯著屬作權糾紛14起案件集中宣判,一審判決網路共給各位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7.3萬元,但對韓寒等作家提出的關閉網路文庫、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玖』 著作權侵權糾紛,損害賠償額該怎樣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內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容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拾』 如何查詢著作權侵權判決書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後獲得判決,判決書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若查詢特定案件的判決書,可在檢索欄輸入當事人名稱;若查詢著作權侵權類案件,可在檢索欄輸入著作權侵權或者知識產權侵權。
如果是向行政機關投訴後獲得的相關文書,需到該行政機關查詢。若相關當事人為公司或者企業,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該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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