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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2-09 09:14:36

Ⅰ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

【招標出內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容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拍賣出讓】: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Ⅱ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復權出讓可以採製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Ⅲ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幾種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三種方式,分別是哪三種呢?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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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四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容規定的其他方式。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Ⅵ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版。

【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許可權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拍賣出讓】: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Ⅶ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7)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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