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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所有權確定

發布時間: 2021-02-09 07:20:01

㈠ 什麼是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確權憑證

您好,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麼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並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繼承人若為非本村村民(含城鎮居民)或雖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內另有宅基地的,申請登記時應給予相應的條件限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相關欄目內分別註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申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託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於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公告到期後,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並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遇到國有農場宅基地等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宅基地、已撤組轉戶和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宅基地,用途應定為城鎮住宅用地(地類為071),初審時應註明按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並在土地登記簿備注欄和土地證書記事欄加以說明;

2.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准面積,符合政府分戶建房條件的,按依法分戶後的情況確權和登記發證;符合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議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議的按戶均攤。如分戶申請新宅基地,須核減已登記面積;

4.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對不予登記發證情況,應在統計匯總表備注欄內予以說明,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備案,並在宅基地管理資料庫中加以記錄,對存在問題待依法處理後,再決定是否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望採納,謝謝!

㈡ 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界定

憑建房許可證和協議書,應確認你父親作為產權人的地位

㈢ 農村房產所有權怎樣界定

姑娘,農村住房沒有納入國家規劃管理,也就是沒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因為農村建房佔用的房基地是集體所有,國家鞭長莫及,還沒有把這一塊規范下來,不過,各地正在做農房規范管理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就將會落實。
你所提的是房屋繼承問題,現在,你們家新老房屋共八間正房三間廂房,但這些都是父母的共同財產,你說老房的戶主是你的名字,但你已經說過「兩處房子都沒有宅基證和土地證」,那怎能說明老房是你的戶主呢?不能的。
姑娘,你大可不必擔心,按著《繼承法》的規定,你和弟弟都是父母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份額的相等的。母親還健在,可以為你證明老房爸爸答應過給你,你不放心,媽媽可以為你寫下老房歸你的書面證明,但你不會再對那八間房將來母親過世後再有繼承的要求,這樣弟弟會高興的同意你的意見。
老漢以為,能和弟弟是同胞姐弟,按著農村傳統的習俗,嫁出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一般不會再繼承父母的遺產,但有國家政策和你的實際需要,繼承遺產也是理所應當和無可非議的,弟弟也會懂法和支持你合理要求的,不會為難你的,不要把弟弟想的過於吝嗇,還是要看在親情上面,搞好團結。

㈣ 農村房屋產權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相關規定,關於房屋處分的整體原則:有約定依回照約定辦理,無約答定依照法定辦理。
1.房屋為你父母所有,他們若將房屋立好分書歸你所有且分書已生效,你的兄弟姐妹不能分到房子。
2.土地證上的名字已是您的名字,已經享有對外公示效力。
3.此類情況,你若擔心變動,可以申請公證。

㈤ 怎樣證明農村房屋所有權

1.有農村戶口。
2.有房產證。
3.有土地證。

㈥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後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於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於撫養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准。變化後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後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並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後戶口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後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後,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此種土體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㈦ 沒有房產證的農村房屋產權怎樣確認

農村房屋產權確定材料:
(一)房屋土地證
(二)房屋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農村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㈧ 對農村原有宅基地的權屬如何確定

這里需要把解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的權屬分配狀況做一簡要的回顧。解放初期,為了盡快廢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土地改革,沒收了地主等用以剝削農民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為保障農民已得到的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頒發了土地所有證書。土改後,國家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逐步引導農民將土地入社,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級農村生產合作社,1956年由初級社轉變為高級社,1962年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據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的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由此,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農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享有對其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原有宅基地是指由解放前祖傳下來的,土改時分給農戶的宅基地。對於該土地,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個人不享有所有權。這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的,房屋歸個人所有,如繼承該房屋的原戶主的親屬,集體應確認其對土地的使用權;一種是該宅基地上無房屋存在,作為空閑土地,原互助對空閑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權,該宅基地應由集體統一安排使用。若此宅基地被依法批准為他人的宅基地,原戶主不得阻撓。

㈨ 怎麼判斷農村房屋所有權協議是否有效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與宅基地使用保持一致,人民群眾不要扯所有權

㈩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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