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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共同共有

發布時間: 2021-02-09 05:53:24

Ⅰ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麼回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回分享有所有權,對答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共同共有擴展閱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需具備以下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Ⅱ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與傳統民法共有的區別

原因:《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由此,本題中王某與張某形成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關系,二人對樓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Ⅲ 物權法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與共有權的關系

業主的專有權
專有權是指業主就其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所謂專有部分,是指在建築物中具有構造和使用上的獨立性的部分,它是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礎。一般認為此種專有權在性質上屬於空間權。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屬於不動產,其權利變更適用於不動產的規定。該專有部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由業主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並得排除他人干涉,但是業主對專有部分的利用,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者違反業主共同利益。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由業主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業主的共有權

共有權是指業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沒有約定時,各個人的共用部分應依業主專有部分所佔的比例定之。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

Ⅳ 一般所有權裡面的共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有什麼區別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專的物權類型,同屬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Ⅳ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處分需要經過哪些人同意

物權法里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里規定的權利是只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所有權和因共同關系產生的社員權三種權利。但實際生活中確實存在著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指由特定的人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排他性的使用權。他的確定應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是以開發商與業主購買建築物時的合同進行約定,如業主購買映業主共享的車庫。二是業主大會同意與第三人或者其中的一個業主簽署專有使用權進行約定。

Ⅵ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作為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您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另外,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以上列舉了部分相關規定,建議參考《物權法》。

Ⅶ 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有什麼區別

這是一個極其簡單的物權法問題,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類型,同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

Ⅷ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這是一個極其簡單的物權法問題,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回處是兩者都是民答事權利中的物權類型,同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Ⅸ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公共部分的共有權。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為什麼

雖然已經是兩年前的問題了…。今兒偶然看到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既不同於按份共有,也不同於共同共有,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

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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