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著作權
1. 自媒體怎麼獲取影視版權
你好,各大影視作品的版權,幾乎都是在各大影視app賬號,個人做自媒體想獲得版權基本上是不太現實。
2.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路著作權呢?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我國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關於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3. 做自媒體運營,如何避免版權糾紛
如果您是這個自媒體的員工並且利用了自媒體的獨有的資源、幫助、環境來進行的創造,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作品,版權可能屬於自媒體。但就常理來看,您的行為應該不屬於上述情況,因此,應該肯定的是您對該文章享有著作權,這與公開發表的場合與時間沒有關系,只要您完成了文章的寫作,無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其次,要確定您跟自媒體A之間是否達成了某些許可或轉讓權利,著作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其包括四項人身權利及十二項財產性權利,如果您與自媒體A就某項或某些項財產性權利達成了轉讓協議,則自媒體將成為該項權利的權利人。
最後,即便您轉讓了若干項財產性權利,人身權的屬人性決定其不得轉讓,所以,您的作品在發表、刊登、轉載過程中應署您名。
總之,著作權是您的,自媒體A及其他媒體平台刊登轉載必須標注您的作者名字,徵得您的同意。至於標注轉載自XXXX,也需要分情況,看自媒體A對轉載是否有限制,總體上無大影響,都可以。但是如果自媒體A當做自己的原創文章來發表卻不署您的名字,那就不對了。(因為對真實情況不太清楚,所以僅供參考)
4. 自媒體傳播作品認定
當前自媒體發布內容版權保護的困境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三是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四是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一)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版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爭議不斷法律對版權保護設有門檻,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能構成作品須為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某種形式復制的腦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與字數無關與形式無關,關鍵在於獨創性,但獨創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滿爭議的對於獨創性的判定,英美法系採用額頭出汗原則,即創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創造勞動即可相較之下大陸法系的判定標准較高,我國傳統版權制度下理論界認為獨創性的判定標准有兩個方面:一是作者獨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體現了作者自己獨立的選擇取捨安排或設計,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復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來的;二是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自媒體發布內容中一些流水賬式的生活記錄或情感表達自然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說微電影微詩歌等,創意新穎表達獨特,則稱得上是著作權旨在保護的作品
在傳統媒體時代,判斷獨創性一定程度上由行業標准衡量有專業人士把關,門檻較高;而在自媒體時代,信息創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門檻高速傳播無疑使得獨創性這一標準的主觀性不確定性的缺點越發凸顯,這一法定標准在實踐中難免操作困難引起爭議不斷對此,有學者從媒體的本質出發從傳播學的角度審視提出了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判定標准與傳統的獨創性標准相比,這一判定標準的優勢和合理之處在於三個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體發布內容被創造和分享的意義,自媒體為用戶提供平台和用戶使用自媒體創造和分享信息的意義就在於創造分享傳播對自己他人甚至社會有價值的信息,在自媒體背景下沒有傳播價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權的保護;
二是相對客觀容易確定,在自媒體平台上,可以通過技術大概掌握信息的傳播狀況,是否具有傳播價值成為一個相對量化的標准,客觀性強;
三是這一標准具有自我更新與時俱進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傳播價值必然是與時代與社會文化的發展變化相關聯的,而且在自媒體時代,這樣的變化更是顯而易見
除了傳播價值的標准外,也有相對傳統的觀點認為是否構成作品應以知識價值為標准,即判斷其內容是否對人類文明有價值,但是這樣的標准過於主觀,難以量化;且在現代的網路環境下,多元的價值觀使得這一標准難以衡量
當然,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標准可以作為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有益補充,但絕不可能替代獨創性的標准獨創性的標准所指向的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體發布內容受到版權保護的前提
(二)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但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自媒體平台往往通過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對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作出限制由於目前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尚無規范,一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平台對這一問題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騰訊公司的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條款,引起了媒體性質網站對知識產權界定的討論微信協議的知識產權聲明將用戶發布內容的版許可權制為: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這樣的條款被自媒體發布者質疑:我寫的微信,版權卻不屬於我?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騰訊公司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實質上並不構成對用戶版權的限制,但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確實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的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媒體平台一般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用戶所有,同時用格式條款約定永久性授權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戶協議: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布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豆瓣的用戶協議第10條第2項:用戶在豆瓣上傳或發布的內容,用戶應保證其為著作權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並且該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用戶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內容在全球范圍內的免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可再許可或轉讓的獨家使用權許可,據該許可豆瓣將有權以展示推廣及其他不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內容
這樣的條款極易引起爭議,但由於一方面自媒體發布者很少關注平台的電子協議內容,很少關注版權歸屬的約定;另一方面尙無法律規范,所以這樣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成為版權保護的一大困境,需要進一步規范
(三)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
版權制度旨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在著作權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許可法定許可等規定,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這些規定也往往被用作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實踐中最常出現糾紛的是抄襲發布轉發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三種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不同的結果和依據
1.抄襲發布行為構成侵權
抄襲發布行為指的是,將他人發布的內容幾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發布在自己的自媒體平台上,未給原始作者署名,也沒有註明出處,也就是盜版貼對此行為的抗辯理由認為侵權人抄襲發布一般是出於喜歡,沒有盈利目的,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免責;或是抗辯說原始作者將內容公開於網路就是為了信息能夠共享,符合默示許可的規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權與是否有盈利目的無關,而且不論是合理使用還是默示許可都仍然需要做到為原始作者署名註明出處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或在網路上傳播他人作品,構成侵權抄襲發布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2.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與抄襲發布不同,轉發行為專指轉發他人已發布的內容同時註明作者及出處的行為而且現在大多數的轉發行為都是按照自媒體運營商提供的轉發功能鍵進行的簡單的格式化的操作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其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根據合理使用的規定為了平衡作者權利與社會公眾權益,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在引用時註明作者及出處,則不構成侵權二是根據默示許可的規定默示許可是指從著作權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反對,則不會構成侵權
對於轉發行為,從實踐當中分析,用戶轉發信息多是出於喜歡,所以想要分享和傳播,難說是用於個人學**研究或欣賞;對於介紹或評論,其對於轉發內容的介紹或評論須獨立可構成作品,這樣的高門檻導致用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解釋轉發行為的合法性有些牽強用默示許可的規定來解釋則會更加合理:在大多數的自媒體平台中,轉發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戶申請注冊使用的行為即可推定為對轉發行為的默示許可
3.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
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也經常出現著作權糾紛,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這種行為是相互的,具體表現為:未經許可,將他人在自媒體上發布並享有著作權的內容轉載或使用在傳統出版物中;未經許可,將他人刊登於傳統刊物中的作品數字化並發布分享於自媒體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的規定為這種轉載行為辯護,法定許可是指作品刊登後,除聲明不得轉載外,其他報刊雜志可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不需徵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實踐中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多未支付報酬,況且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與傳統媒體意義上的刊登一視同仁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關鍵在於合理使用的界定傳統的版權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開發表;其次是否構成適當引用;最後引用是否註明了作者及出處但是在自媒體領域這樣的方法並不能准確地界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權侵權例如自媒體發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明顯構成作品的內容,首先存在爭議的是其是否構成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開作品內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點便在於點對點的溝通,朋友圈內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數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斷言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內容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發表?隨著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動輒數千好友的微信大號普遍存在,如何判斷何種情況構成公開發表?
網路技術的發展異常迅速,各種自媒體平台的功能開發周期短速度快,固守傳統的制度觀念無法適應新發展帶來的挑戰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還是侵權的認定,應當更偏向於對主觀過錯和客觀損害結果的判斷,而將是否構成公開發表這樣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據當時當事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5. 自媒體怎麼算侵犯版權
原創型文章、圖片、視頻未收到授權擅自使用。
譬如:從網上截取電影使用也算是侵犯版權,因回為未收到電影制答作方授權。
擅自使用別人肖像,在未得到照片人的許可下使用露臉照片
尊重原創,切勿抄襲。
引用請註明出處,這樣的話後果會小很多。
望採納。
6. 電影解說類自媒體算不算版權侵權
你好呀。
以「X分鍾帶你看完電影」走紅的網紅博主谷阿莫因遭迪士尼等5家電影公司回控告侵權再次到台北地答方法院出庭調解會。從2017年開始,此案已經持續了兩年,此間對於谷阿莫的創作是否侵權的爭議從未停歇。2017年,谷阿莫便因擅自取用電影片段進行創作違反著作權法而被迪士尼、車庫娛樂、又水整合、KKTV影音平台及得利影視5家公司聯合訴上法庭。法庭上,谷阿莫提出調解意向,此案至今仍在調解過程中。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算。除非你有合理的使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
7.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路著作權呢?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我國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關於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8. 做自媒體,什麼樣的作品算侵權
影視抄類的比較容易侵襲權,尤其這兩年,各自媒體越來越重視影視的版權問題了。之前的時候,做影視混剪還是蠻吃香的,好多就單純把幾個電視劇的片段剪切在一起,就算原創了。
但今年以來,對於影視類的原創許可權嚴格了起來,很多單純的片段剪切不能算原創了。而且好多影視作品因為有版權,自媒體作者不能隨意發布。即便發布之後,過兩天也會給你下架處理。
再一個,除了影視類片段,也不要隨意搬運其他人的視頻或文章等等,也是很容易侵權的。再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音樂,很多自媒體人都喜歡給視頻添加音樂。但是如果是手機剪輯app里自帶的,那是沒問題的,因為軟體買了這些音樂的版權。
如果要從網上下載,一首音樂在一條視頻中,最好不要出現超過1分鍾,而且盡量在30秒以內,不然也是會侵權。
總之,現在對於版權越來越重視了,自媒體人也要多加註意。
9.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來保護網路著作權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來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來保護網路著作權?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來保護網路著作權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來保護網路著作權?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