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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

發布時間: 2021-02-09 05:42:53

⑴ 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傳播和繼承,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經濟文化發達的國家,對著作權的限制相對較少,而發展中的國家,則會更多的考慮公眾利用作品和發展本國科技文化事業的需要,對著作權作出相對較多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的具體規定看,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兩項制度的實行上。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當然著作權不能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這是不利與人類精神文化進步、傳播的。

⑵ 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傳播和繼承,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經濟文化發達的國家,對著作權的限制相對較少,而發展中的國家,則會更多的考慮公眾利用作品和發展本國科技文化事業的需要,對著作權作出相對較多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的具體規定看,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兩項制度的實行上。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當然著作權不能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這是不利與人類精神文化進步、傳播的。

⑶ 簡述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⑷ 為什麼著作權法的內容都是規定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而沒有規定對著作權人的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原則,該法主要是為了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所以主要是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但也有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下列兩種限制:
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己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己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事實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費用。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己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軟體的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在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①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②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③為了把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第二種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英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⑸ 著作權法的社會功能

1.自然還是作者。畢竟著作權是作者享有的權利啊....
至於出版商,廣播版台電視台等,都是相鄰權權的保護范疇.
2.這個問題好深,都涉及人性問題了.只能說創作是人的天性,要不文學是怎麼產生的呢?
3.作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對創作...沒有什麼大的影響吧...畢竟作品一旦創作出來就享有著作權了,單從作者的構思成文來看,著作權是沒有什麼大的作用的。..除非這個作者的寫作內容和著作權有關.

⑹ 著作權法設立的依據

著作權法的立法根據是憲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內的根本大法,具容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母法,所有法律都要根據憲法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制定著作權法,主要是根據憲法的有關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等。
著作權法的制定和修改體現了憲法的原則,是對憲法原則的具體化,以保障憲法的貫徹實施。

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國際戰略是什麼2000到3000字

對於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已明確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知識產權的性質密切聯系的是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屬於民商法部門,或者屬於民法部門。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探討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探討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於知識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應屬於國際公法領域。 1

(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范,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知識產權應歸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迴避該問題,「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知識產權歸屬於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和原則,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言在於「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傑出的發明創造。 2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准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徵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信息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范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很多,知識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我們要拿出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准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要標准、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准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8 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對象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對象(保護范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擴大到: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未披露信息,商號或商業名稱、載有節目的衛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對象、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1984年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知識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知識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於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議的達成,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略本部(2003年3月),進而推出了《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講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戰略是重大的、帶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略具有系統結構,陳教授還對知識產權戰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准:法律調整的對象,現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准: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行政調節、甚至刑事調節,但它最基本的規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取以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築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范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的建設,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並於2004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濟濟一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獻計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知識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並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准,更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知識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並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知識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嚮往。

⑻ 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呢?著作權權利限制理由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因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相對較多的規定。

⑼ 著作權法定限制立法目的

你確定這個是問題?你是要問著作權法,還是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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