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不能用所有權對抗
A. 這句話「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什麼意思
質來押權以實際佔有質押自物為有效要件。假設有人拿一輛汽車質押給你,以此作為債務擔保,必須交給你佔有汽車。但如果對方沒有清償債務之前,你就把汽車歸還了質押權人。但之後如果債務人將汽車賣與第三人或者用於清償債務後,你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質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不得向第三人主張該你對汽車享有質押權。
B. 著作權出質,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許可使用,權利發生轉移或者說合同有效嗎拜託了各位 謝謝
著作權質押是需要登記的,質押後未經質權人同意再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對抗質權人。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C. 已經出質的專利權能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未經協商同意,不能。《物權法》第227 條第2 款規定,以注冊商專標專用權、專利屬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D. 質押合同在質權人佔有而生效,如果出質人不轉移給質權人合同就無效。怎樣破解這種
質押合同生復效和質押權設立是兩碼制事,質押合同雙方達成合意簽字蓋章就生效了,質押權的設立必須轉移質押物的佔有,這個轉移佔有有很多規定,一般動產以質押人交付給質權人的時候設立,股票的話分為上市和非上市,上市的以在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非上市的一般以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記載於股東名冊時設立。質權設立必須轉移質物佔有,否則就是未設立,這是法定要件,不能破解。
E. 民法中講到,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後,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具體是說明意思請舉個例子說明.
說白了就是:你爸爸給你的房子,你還給你爸爸了以後,你就再不能對別人說房子是你的了.或者你將別人抵押給你的東西還給別人了,而你又別人又沒有還錢給你,就不能要求擔保人等等承擔連帶責任了.
F. 經濟法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我國法律關於「善意第三人」的規定僅見於《物權法》,另外《海商法》有關於「第三人」的規定,與「善意第三人」類似。
根據《物權法》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善意第三人」是對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過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權保護性權利。上述貨車是祥雲廠所購,根據動產物權歸屬於出資人的原則,貨車的所有權人是祥雲廠,貨運公司只是掛靠登記人,而貨運公司是因借錢而欠債,債主對貨運公司擁有的是一般債權,並非對祥雲廠的貨車擁有物權權利,因此貨運公司對祥雲廠的貨車而言不屬於「善意第三人」。
當然,如果貨運公司將貨車抵押給債主,同時辦理的抵押登記,則債主就設立了擔保物權,那時債主就是《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權執行貨車,就貨車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6)出質不能用所有權對抗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法: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法律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即不是必須登記的抵押),從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些情況的後果就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沒有涉及到相關的法律責任。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擅自以財產份額出質」,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與此事無關的人員。
G. 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有哪些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回、支票、本票出質答,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H. 物權法對抗性的問題 請語言表發清楚的高手解答 謝謝
質權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但當事人無論是否交付質物,除違法合回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之外答,質押合同均已成立,只是沒有交付質物就不產生質權而已。
關於你所說的債權證券,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這些原則上也是以交付權利憑證為生效要件。但對於無權利憑證的是一個例外,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關於對抗的意思是用公司債券出質但出質人沒有背書質押字樣,不能對抗公司與第三人。如果你的擔保法學的差不多應該能理解了 ,如果底子弱點 你可以產考下《擔保法解釋》99條
I. 為什麼只有地役權、動產抵押、出質三種情況可以「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前面的要交易就要去變更登記,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啊,因為他肯定是知道的
後面的不登記也生效,若第三人確實無從知曉該情況,自然構成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