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模式
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回是有一定范圍限制的,即宅基答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2.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麼方式
國家什麼時候收掉慌片子地和溝坑
3. 為什麼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直處於被嚴格控制的狀態,這主要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關。為確保農村集體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國家從法律和土地政策兩個角度都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依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規定並參考部分省(直轄市)出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總結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具備一定主體資格,即成為某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第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第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並且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由此觀之,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源於身份,無需向村集體支付相應的對價,第二個條件與第三個條件均為限制濫用宅基地資源而設。綜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限製取得條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體居住功能的結論。
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與農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則更能支持上述結論。城鎮居民雖然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公積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來獲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權。農民雖然享受不到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況且目前我國宅基地雖然歸農村集體所有,但法律上並沒有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回收條件、回收主體及回收程序的具體規定。也就是說理論上宅基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實際中幾乎是村民一直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滅失,村集體也鮮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發生。
立法者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根本意圖是確保村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只要是不讓宅基地流出村民集體掌握的宅基地范圍就不會減損村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也就是說同一村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該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是被允許的,因為沒有造成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外溢」。沒有造成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外溢」的典型流轉情形是同村農民之間以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出讓、流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要說明的是,即使是在同一村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該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也必須遵守「一戶一宅」且宅基地面積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基本原則。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受取得農村房屋及其所佔宅基地後變成「一戶多宅」,多餘的宅基地應該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後續處理。
理論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流轉宅基地必須滿足流轉雙方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流轉的宅基地屬於流轉雙方主體所在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兩個條件,但司法實踐中,除上述兩個條件外,司法實踐中直接以宅基地為標的物進行流轉的情況幾乎不存在,更為常見的情形是以建於宅基地之上的地上房屋作為標的物進行流轉,這或許是實踐對嚴格限制宅基地流轉原則的迴避和變相處理。
4.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應當流轉,如何流轉現在阻礙流轉的因素是什麼
應當流轉
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已經大規模的實際發生,普遍形成民間私下隱形市場
十八大三中全會在該問題上比以往放寬了限制,決定中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但具體實施方法和政策還沒有出台
阻礙的因素在於3個,
第一,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是保障性因素如何與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權能相融;
第二,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是否可以有償獲得,集體建設用地如何進入市場;
第三,農民的生存問題,失去土地的農民靠什麼而活,農村保障體系還未健全。而且是否會引起資本與腐敗勾結,新的「圈地運動」
5.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流轉有何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需滿足幾個條件:
1、轉讓行為需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2、轉讓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受讓人滿足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流轉,需地同房一塊流轉
6.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什麼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方法
對於宅基地相信很多人都有一定的了解,簡單來說就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戶或個人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不過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很多人開始走出農村前往城鎮工作甚至落戶城鎮,於是擁有的宅基地就會空置,有些人會選擇進行轉讓,不過宅基地不同於普通的土地,那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方法有哪些呢?我們了解下: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當前,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即同村的村民間買賣才有效,城鎮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購買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認定為無效。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指出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二、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三、轉讓行為需徵得集體組織同意。需由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審核,批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逐宗落實到戶。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方式:
1.交換宅基地使用權
交換宅基地使用權,在法律上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之間以交換意思表示為特徵,將相互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進行交換,雙方之間互找差價或者不找差價的合同行為。
2.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去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
3.租賃宅基地使用權
租賃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4.入股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以入股的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並獲得股息的行為。
5.贈與
贈與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作業方式轉讓給他人,他人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行為。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里就要看你們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裡了。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條件與方法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等有所幫助,更多相關信息請繼續關注我們。
7.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否自由流轉
宅基地流轉是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版戶將宅基地使用權轉權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但只限定於轉給本集體的人。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8.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應當流轉如何流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一種福利性待遇,因此在法律上只允許在本組織內部流轉,本組織以外的個人購買的應認定無效
9. 農村宅基地流轉是什麼意思
農村宅基地流轉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抵押或轉讓。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包括「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三、對於農民的宅基地,「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9)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模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0. 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1)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轉讓只能發生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之間。(2)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承包經營土地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原承包方)承擔責任。
轉包雙方根據現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期限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能超出承包方所取得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系並不解除。(3)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出於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的目的,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由原承包者承擔,也可隨互換而轉移,但如果轉移則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互換這種流轉方式對改變地塊零碎、實現土地歸並具有明顯的意義,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整理和規模化經營。互換也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其流轉操作規程與轉讓方式基本一致。(4)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願入股,是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利於土地的規模經營。同時,由於這種聯合以自願互利為基礎,所以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礎上。這種方式可以使農民獲得土地資本和勞動服務的雙重收入,能有效激勵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戶收入。(5)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承包方)承擔責任。
在出租引起的各主體關系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屬於用益物權關系;承包方(也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由於租賃權屬於債權,所以租賃方不能將所租賃耕地的使用權進行轉租,除非經過出租方同意或者合同中有相關的許可約定。(6)其他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繼承、代耕等也屬於農用地流轉的范疇,但這幾種方式比較特殊,抵押方式還受到法律的禁止。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