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新規定2015年
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②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麼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近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等6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意見》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應該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意見》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③ 農村宅基地使用使用15年後法律上承認是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嗎
我家在我奶奶擁有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座房子的 我家是哪家?是你父親這一房嗎?如果是的要看當年新建的房子是以你父親的名義還是奶奶的名義新建的。
如果是父親的名義那現在這宅基地就是你父親這一房的。
如果是以奶奶的名義新建的,那宅基地就是你奶奶的。但大家都要舉證。但奶奶的舉證容易些,因為當年是以奶奶的名字去申請的,應該是大伯也有居住的權利。你可以修,但只要大伯現在沒有他自己的宅基地那他就可以在你家繼續住,但如果他也早有自己的一塊宅基地了,那他就純粹是無理取鬧了,你是完全不用管他的。 法律規定一人或一戶只可以有一塊宅基地。他如果現在已經有自己的了,那就意味著對老的宅基地的居住權的自動放棄了。
如果是奶奶還在,就不一樣了.先說明一下,當年你奶奶去申請屋基地時是申請的家庭里的那幾個人的?如果當時申請的時候就有你父親的份,你父親就可以居住,如果還有你大佰,那你大伯也可以住.在家庭戶中,戶主在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代表其他家庭成員行使意見表達權.但有人意見不同,他就不能了.所以你大伯是可以不同意你父親新修的.但問題的關鍵還是要看你大伯現在有沒有他自己新的房屋.如果有就不可以再在老家來主張自己的居住權,如果沒有可以.但在家庭中如果意見不統一,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上訴,讓法院來判,但我想法院來判應該也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判,只要多數人的決定沒損害少數人的利益.
你父親的戶口為什麼不在本村?是遷出去的,還是本來就不在?
不管是遷出去的還是本來就不在本村,你父親怎麼修都不是你父親的房子,是幫你奶奶修的,最多可以認定為你奶奶借了你父親的錢,房子的所有權不可能到你父親身上.但這和你大伯出來阻當不是一碼事,因為你的父親修房的性質一但確定為幫奶奶出資性質,那你的大伯出來阻當的就是你奶奶了,而不是你父親,你父親就只是幫工身份.要想繼續修下去,就只能是你奶奶出面,或你奶奶到法院起訴你大伯要求排除防礙.
④ 查2015年3月1曰中央國務院對農村的土地,宅基地有關規定的新政策
2015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要登記宅基地的使用權
⑤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
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
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准、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
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5)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新規定2015年擴展閱讀:
一、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⑥ 中國2015年3月1號對土地使用權新政策是什麼
土地確權,讓好政策惠及農村婦女
長期以來受土地制度、歷史傳統等影響制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一直是婦女維權的重大難題。農村婦女隨著婚姻的締結、變故而發生遷移,使得農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處於變動和不確定狀態。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下,農村女性結婚之後有可能在娘家和婆家都分不到承包地,尤其當婚姻解體,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需要個人化時,由於土地承包權利無法分割,更無法對土地承包權利進行評估作價,從而導致法律賦予農村女性的土地財產權益得不到保障。
抓住國家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機遇,省農委與省婦聯聯合成立專家調研組,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聯合出台相關《意見》,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力爭維護好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意見》明確將婦聯組織納入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隊伍,將性別視角納入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正確處理好「村規民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系,積極開展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的調處工作,確保農村婦女的姓名和相關信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均有明確並且一致的記載,切實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權」,及時糾正村規民約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視婦女的問題,如落實好離異、喪偶等特殊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避免因婦女出嫁、離異、喪偶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落實。
【點評】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明晰到成員個人,大多以男性為戶主,女性作為共有權人的身份極容易被忽視。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與農村婦女有關的土地權益糾紛逐年攀升。江蘇將性別平等理念納入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制度這一突破性做法,推動維護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⑦ 2015年對民用新宅基地有哪些規定出台
國家應該出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規范政策。並發動群眾整頓、清查從中多佔、多用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腐敗案件。
現在一方面城市用地之貴、房價之高令許多從農村走向城市的農民大學生就業買房之難、深感壓力之重。
而在另一方農村耕地被無償的濫批、償濫用、侵佔、浪費之嚴重是城市人和身處高層的人們所不會知道的。
國家政策雖然也在保護耕地面積,可以說土地不論在城市還是都是有價值的資源。但是就目前農民的承包土地被用來種值農作物是並不值錢的。十年前我們這里的承包土地給別人種一般是不交租費的,很多人家別人種自己家的地,自己還要倒貼農業國家稅收給對方。而現在我們這里承包土地轉包給外地人耕種,每年也僅僅是幾百元一畝。因此農用土地就是出租轉包一百年也僅僅是幾萬一畝錢而已,也抵不上把土地賣掉的錢每年存在銀行里的利息多。但是土地一旦派上別的用途它的價值就不同了。
現在地方政府需要開發土地另有它用的時候:向農民購賣承包土地的價格一般在二到三萬一畝左右。而地方政府把土地轉買給開發商造廠房、或建造商品房的時候經過投標後的土地價格可能是幾十萬、也可能是上百萬、也甚至幾百萬一畝,因情況和地點而不同而異。當然只要是地方政府賺了錢,而且這個地方政府財政的錢花的是合理的、是光明正大的,我們老百姓是沒有意見的。但是現在的情況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有了錢以後他們搞三公消費、搞內部利益分贓、分配。地方財政的錢能正真為老百姓服務的只是他們自己利益的一點零頭罷了!
而另一方面更嚴重的是在農業用地與其它用地之間的巨大差價的情況下:怎麼不能不驅使那些拓手可賺差價的基層村官們和一些人不動心呢!因而造成了農村耕地嚴重被無償侵佔、濫用的現象到處泛濫!
現在改變耕地改用途雖然是要縣市的土地管理局批準的。但是俗話說:『近水樓台先得月』事實上農村基層村官想要無償侵佔、濫用耕地還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比如說:一,有村官先從村民手中以二到三萬賣進工業規劃區的土地,然後以比較低的價格向鎮里、市裡每畝交一、二十萬錢一畝,然後再賣給正真要開廠的老闆或開發是商,從賺取幾十萬元畝。
二,承包土地的面積同實地面積是完全不相同的,村官們可以利用河、溝、道路的面積也可以神不知、鬼不覺的從中賺取幾十萬的一畝的差價。
三,村官的親戚或家屬可以弄一個養豬場、養雞場、養鴨場、養鹿場或什麼的到土地管理局去批准若干畝土地,然後再過一、二年以後改變土地以途,上面土地管理局的人誰還會來核實查問此事呢?
四,現在耕地建民用住宅是受國家一定數量的指標限制的,但是當地村長可以對真正需要建房,而家裡錢不多的人,他就是不給你向上打報告的。而這些家庭沒有經過土地管理局批准,自行違章建房時,村裡也是根本不會來管你的,因為他們心裡是明白的。當然只要村裡不管,上面也根本不知道下面有違章建房的事情發生的。那麼村長把這些建房的指標到底給了誰最合算呢?毫無疑問村長把這些建房的指標,給那些家裡已經有很多房子的,能向村長行賄的,需要建造別墅的有錢的人家最為合算。因為這些人家向村官送幾千元、上萬元的紅包,上面是根本不會有人去查他們的。
五,俗話說:『上粱不正下樑歪』在村官們的積極帶動下:許多老百姓、許多個體戶在房前屋後也紛紛的搞違章建築。有的個體戶至以二到三萬一畝靠近村莊邊的土地不經過土地管理局批准自行建房開廠,
這些事情難道村官們不知道嗎?他們為什麼要睜著眼睛奘沒看見呢?當然只要村裡不向上匯建廠房的那家人也就太平無事了。停過幾年即使被查處拆掉也是上算的。
六,因為臨時建房成本很輕,而且一般二、三十平方米的臨時房子租給外地人也有一百多元一個月。二、三年就是完全可以收回臨時房子的成本。
因為有那麼多的土地違章案件,在二年前國家開展了百日土地清查運動,在那次運動中鄰近我鎮的那個鎮把幾戶沒有向上送禮的幾戶個體戶的違章建築用推土機給推倒了,後來有一個體戶搬到了我鎮電管站站長的房子那裡,我鎮電管站站長有許多房子,並把高壓電一起出租讓許多個體戶開廠使用,一年出租費十來萬也是不成問題的,只是晦氣了鄰鎮的那幾個個體戶。
二年前的那場百日土地清查運動我鎮有年產值幾百萬、不批營業執照、不交稅、違章建築佔地一畝多的個體戶根本毫發無動沒有被拆除。去年鄰鎮的那戶個體戶花了一些錢也又回到了自己的老地方。在那場百土地清查運動中我村的村官因為:把幾十畝沒有經過該生產隊同意的土地私下的賣給了外地的開發商,聽說外地開發商答應送我村幾個主要村官每人一輛高級轎車,除了小村官每人分得二十萬,主政村官每人分多少萬,我們平民百姓到現在還是一個迷。在這次百日土地清查運動中,我村幾個主要村官被查處了,被國家司法機
⑧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8)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新規定2015年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8)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新規定2015年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⑨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
2015年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政策規定、法律責任及審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細節上稍有差異,但基本差不多:
一、政策規定
1、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居住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4、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 4 人戶,每戶宅基地標准 150 ㎡,四人以上戶,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過 200 ㎡。
二、法律責任
1、未經批准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非 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過批准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2、農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 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審批程序
1、建房戶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協調好相關矛盾。建房 戶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報表》,提供戶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村組對 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 徵求相關人員意見,檢查申報材料,對建房條件 進行初審後提出具體意見,上報鎮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辦理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報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領導簽署 意見,加蓋鎮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由 國土所頒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約定時間,持批准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 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戶在竣工後 30 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程序辦理用地變更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各地區政策可能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