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
Ⅰ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
有多種分類方式抄:1、國有土地使用權襲,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Ⅱ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來用權的取自得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法。
1、劃撥。用地單位的項目如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要求,可以通過縣政府審批無償劃撥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只有使用權,無權處分,轉讓土地。
2、出讓。出讓有招拍掛出讓和協議出讓兩種。現在國家要求經營性用地一律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已經很少了。具體出讓方法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2008】 35號令
Ⅲ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流程是什麼可以去哪裡辦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用地者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
辦理程序
(1)申請登記。由用地版者到權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三種方式,分別是哪三種呢?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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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