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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8 15:57:16

Ⅰ 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 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Ⅱ 房屋的所有權

「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內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容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因此,只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就贈與事宜達成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並生效。
對於不動產而言,雖然贈與人將不動產交付給受贈人使用,但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的,贈與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權,但房屋除外,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交給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即在某些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雖未實現移轉,贈與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也是贈與合同中獨有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Ⅲ 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最通俗的抄辦法就是房產證襲,在法律意義上,只有擁有明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的才能確定其房屋的歸屬,但在實際的市場上,存在很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如小產權房、之前的單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為主,此外,還有一部分房子由於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交易買賣的處置權,所以在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房屋的所有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Ⅳ 房子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房屋的所有權是房屋的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排他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合。
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①依法新建; ②添附取得,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③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 ④繼承或受遺贈; 前兩種方式成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成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方式,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溫馨提示,要根據個人條件購置房子,更不要炒房。

Ⅳ 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指的是什麼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Ⅵ 房子所有權歸誰

房產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根據離婚協議,房產在還清房貸後過戶內到孩子名下,容現房貸未清,房產證尚未過戶,所以,男方仍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現男方又再婚,房產不屬於再婚後的共有財產,所以女方不是該房的所有人,她無權取得蓋房子的所有權。
因結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即繼承房產中屬於丈夫的份額。

Ⅶ 房屋的所有權是什麼

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Ⅷ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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