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過時
A. 法院判決的房子如何過戶
對於經來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源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據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規定: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B. 房屋產權人能是已經過世的人么
過世人的是不能為房屋產權人,如果是,那就涉及到遺產繼承
你奶奶留下的兩套房子,第一版繼承人權為:你爸爸,你爸爸的哥哥和三個姐姐。
不是說誰住裡面房子就是誰的,而是這二套房子的產權是他們四個人平均分配的、
也就是說2居室你爸你點有25%的產權,3居室也站有25%的產權。
如果他們四姐妹誰不要了,還要去公證住做一個正式的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書。
口頭說也是無效的
如果要重新辦房產證,將你奶奶的名字換了,也一定要辦遺產繼承公證書,也是去公證處辦的,並且他們四姐妹要能拿出直系親屬證明文件或一此材料才能辦理。
如果還不明白或來信: [email protected]
C. 中國取消70年產許可權制了撤銷房屋所有權過時限制是什麼意思
這是誤傳 是新華社的英文報道被錯誤翻譯 實際是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 具體自己網路 很多人問這個 ……
D. 房產糾紛案,協議無效案,希望專業律師或法律行家答復。感激!
1、關鍵看證據。你母親如果偽造了你授權的賣房屋的委託書,買房方有理由相信是你內的授權。估計沒有勝訴容可能。
2、如果你母親以你名義賣房,沒有合法全權代理手續,那合同應當是無效合同,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無效,歸還房屋。
E. 產權到期後交多少費用
房屋是永久擁有來的,所源以房本寫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是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所以咱們拿的是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是70年。
70年後,如果房屋還在,可以到土地管理局續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
如果政府規劃要拆房,就會補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至於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物權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但是《土地法》上寫著,土地使用到期限得繼續交錢。兩個法中一個告訴你可以有權利繼續住,另一個法告訴你再交點錢,交多少錢,續多長時間,卻並沒有明確規定。有聲音就此認為,這或許是在「過時的限制」內。
F. 中國房產證規定成為永久產權以前買的也可以嗎
中國並沒有規定成永久產權,官方說的是「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而不是「撤銷內房屋所有權過時限容制」。而且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得到《憲法》保護,年限是永久的。70年到期後,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可以續簽土地,也就是說繼續交錢就可以了,至於交多少錢,續多長時間,並沒有明確規定。
G. 撤銷對房屋所有權的過時限制怎麼解讀
沒有這抄個說法。
中央經襲濟會議:鼓勵適當降低商品住房價格,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
房地產市場中,過時的限制性措施,應該還有不少,分布在建築、規劃、土地獲取、市場銷售等各個方面,各地的政策也不完全相同,到底有哪些過時的限制性政策?只能是想到什麼說什麼了:
一、最大的過時政策,肯定是限購政策。
1、一線城市限購,至今還是必要的。除此以外,應當適時解除了;
2、對外籍人士購房的限制性政策。雖說此前171號限外政策已經取消,內外銷房已經並軌,但是,事實上市場上仍有對外籍人士購房的限制
3、房地產預售資金限制措施。
4、限制購買多套房。
二、二套房限貸。
2010年中央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於投機性購房,三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三、個人所得稅。
2013年國五條細則: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H. 居住權是永久有效的嗎 20年還有效嗎
不是永久的,一般是70年,20年還處於有效期內。
房屋居住權的含義:
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於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從羅馬法以來,在一些國家的立法與實踐中就有居住權這一制度。
確認房屋居住權的意義
1.確認居住權的這項權利是房屋這項財產在我們現代社會當中財產體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種表現。可以滿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礎,特別是可以滿足弱勢群體對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贍養、關懷的性質。
2.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來看應該實現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權立法、司法以及人們從事物權行為時所必須予以考慮的。依科斯定理,設立居住權就可以達到這一目的。並且,設立居住權可以較好地分配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與財產的利用權。可以體現人們之間互相幫助,互通有無,互相接濟的道德風尚。因為居住權通常是無償的,不需要居住權人支付對價。
房屋居住權的特徵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於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於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於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並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居住權消滅的法律後果
1.房屋的返還。除因標的物滅失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2.設置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並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並非房屋的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應恢復房屋的原狀
I. 一個產權是70年的房子,70年後這個房子要居住只能交稅,那麼70年後交稅的話是要交多少的稅
一、70年產權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
二、70年產權取消是真的嗎?
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70年產權」或將取消是無稽之談。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原文是「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但有媒體卻不小心將此表述為「撤銷對房屋所有權的過時限制」。遂引發熱議:「70年產權」是否將被取消?但隨後該媒體就對此表述進行了更正,於是熱議也就戛然而止。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原文的意思可能就是希望地方政府能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市場性,合理利用「兩只手」來調節房地產市場。
言歸正傳,房屋「70年產權」是流行於百姓之間的說法。嚴格意義上來講,「70年產權」指的是城鎮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而並非是你所購買的房屋只有70年產權。通俗意義上來講,70年之後房屋還是你的,但是土地仍舊是共有的。所以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房屋「70年產權」或將取消成永久權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三、70年之後房子還是我的嗎?
開發商從政府手中申請地塊使用權審批,70年產權年限是從開發商獲得審批之日就開始計算,而戶主的實際使用權年限很少有70年的,因為開發商需要一定的開發周期才能將商品房呈現出來,根據開發周期不同,所以選擇開發周期較短的房子在一定程度上會多享有幾年使用權。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全面啟用,那麼70年之後房子到底應該歸誰呢?
其實新中國成立以來,也並沒有出現過70年產權到期的情況。 不過在2007年的《物權法》中,已經規定了房屋70年產權到期之後,自動續取。也就是說,國家不會贖回房屋,它自動劃分到房主的名義下。
房子70年到期,其實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限,而土地使用權是房屋產權的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為70年。但是70年到期後,房子是不會收回的,土地使用證上產權到期之後,會自動續取。也就是說,國家不會贖回房屋,它是自動劃分到房主的名義下。
1、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
2、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因為土地屬於國家,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不同年限的使用權(住宅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50年,商業/旅遊/娛樂類40年)。
產權滿70年的三種處理方式
1.續取房產
2007年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也很有可能不需要補交費用。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續期價格或將按照當時樓面毛地指導價格。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准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2.繳納稅費
業內人士預計:70年後或者未來十幾年,國家會有法律出台來明確房子產權,大概率情況是房子還是你的,不過估計要繳稅了,根據房屋面積的大小來定。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3.國家收回享政策性補償
根據《物權法》中解釋: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
70年中房屋成為危房怎麼辦?
使用權不足70年的,到期可以交費或無償續滿70年;若70年中房屋成為危房,業主可以聯合起來在原地重建,如果房屋還在設計使用期限內就成危樓,原開發商還在,則需要承擔責任。70年裡需要重建的危房很多,考驗業主彼此之間的合作能力。這也是開發商的機會,很有可能會有專門乾重建的開發商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