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知識產權侵權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各種山寨資源、非法轉載、盜版視頻等等網路侵權行為也日益增多。那麼,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詳情請見閱讀下文了解。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1、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2、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3、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Ⅱ 急!網路知識產權侵權
您好,抄首先 如果貴襲單位對於該圖片的來源確實是知道其擁有合法著作權的情況下依然進行傳播的,貴單位應當擔負當應民事責任,而如果貴單位對於質詢函提出質疑,並且不準備對該公司進行和解的話。 在法庭上,要求對方提供真實可靠的證物原件,這里記住是證物原件。一般情況下。對方既然已經發送律師函給你們了,就說明對方已經做好 證據保全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請貴公司做好賠償工作吧。 這里的關鍵點在於是否對於該圖片擁有合法的權利證明材料,該材料是否為原件。如果對方公司上述亮點都有,,你們就要賠償啦。。。我是做互聯網 影視維權的
Ⅲ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嗎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Ⅳ 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你好,必然知識產權為你解答:
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專列屬四種表現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Ⅳ 知識產權的網路侵權
網路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網站侵權多為主動性侵權,即網站轉載別的網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註明出處和作者,也不向相關的網站和作者支付報酬,這就同時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為大多數網站都是盈利性質的經濟組織,利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報酬,其非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情況大量存在著,很多網站把屬於別人的軟體、文章、圖片、音樂、動畫拿過來放在自己網站上供用戶瀏覽、下載,以此向用戶收費或者吸引廣告主的資金投入。當然,侵權人是否以贏利為目的並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網站的被動侵權主要是指在網站所不能控制的領域內本網站的用戶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經著作權人向網站提出警告後網站仍不將侵權作品移除的情況。由於網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較大的特徵,決定了網站不可能審查所有上傳信息的合法性,當網路用戶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時,網站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此時,權利人不能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但網站負有配合著作權人查明侵權人信息(一般的網站都實行注冊用戶管理)的義務,並在著作權人提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確實發生並向網站提出警告後及時將該作品移除,否則即構成共同侵權。
網民的侵權多為被動性侵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論壇或者博客等網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文章)的領域,大多數網民並不知道自己使用別人的作品(圖片、文章、音樂、動畫等)還要註明出處和作者,甚至還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雖然大多數網民主觀上是沒有惡意的,但確實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當然,如果是復制了別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那就是主動的和惡意的侵權了,我們通常把這種情況叫做抄襲。中國著作權法同時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而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些情況都不看做是侵權。但在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權利人明確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轉載、復制)的,須事先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二是權利人未明確聲明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徵求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必須註明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否則一樣構成侵權。 1、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為主要表現方式,各作品之間的界限可以說涇渭分明。而在網路環境下,由於數字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過計算機自由地實現數字化,於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實現多媒體化。所謂多媒體化,是指利用數字技術,依靠對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表現手段進行統一處理,表現信息效果的一種手段。通過該手段,可以實現智能化的操作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作品發生了三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各類作品之間的分界線日益模糊。例如,人們在進行新聞報道時逐步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的文字寫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結構。所謂「超文本結構」是指人們利用多媒體技術來進行作品創作,形成的文本不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甚至影視文本,由此創作的作品可謂聲情並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紀,新聞報道將從以線性文本為主逐步轉變到以超文本結構為主。這種新型作品創作方式的出現,將使文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科學作品等作品之間的界限模糊化,一件最終作品可能涵蓋了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嚴格區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會日益淡化,在保護時可能會採取一種普遍適用的標准。二是作品與載體之間的聯系逐漸淡化。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在傳播和利用過程中必須固化在有形的載體之上,而數字技術的運用,直接導致了作品信息的數字化,無論是語言作品還是音樂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進制數碼來記述,在傳播的時候往往可以直接通過網路將信息傳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與載體之間的關系開始淡化,「數字技術正在逐步的切斷以往傳統的著作物商業交易中所見到的無體物對有體物的寄生關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體物的外衣而獨立存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新的局面。」盡管如此,我們也不可在此問題上過於絕對化而否定載體在信息時代的作用,因為很多信息的傳播還是需要藉助光碟、軟盤等媒體來進行。三是作品受保護的標准模糊化。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獨創性是作品受保護的唯一條件,這是因為傳統作品較易分清個人的創作成果,而且能對其藝術高度進行主觀上的評價。而在信息時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體創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信息有的有獨創性,有的則無獨創性,在這一情況下,很難對上述作品的獨創性加以界定,也很難對各部分的著作權加以區分,因為人們很難分清哪一部分由誰創作。
一些發達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美國、歐共體等對於資料庫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獨創性不再是資料庫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保護的內容也延及構成資料庫的數據或材料本身。[31]顯然,對資料庫給予特別的保護,對於作為數據的主要輸出國的發達國家而言,自然較為有利,而對於利用數據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當然處於劣勢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資料庫保護的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建立國際資料庫保護體系的條件並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是依舊採取傳統的獨創性標准,還是降低獨創性標準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學者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2、作品的歸屬復雜化。
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的創作人較易區分,作品的歸屬比較明確。而在網路環境下,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創作的作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尤其是利用多媒體技術創作的作品,多數是對前人作品的變形、改編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斷地被分解、被改編,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網路愛好者,也可輕松地利用計算機軟體對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再傳播。在這樣一個高度信息化的社會,「改編文化」已經抬頭,要具體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創作的已變得越來越困難,著作權「向個人還原是不可能的,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權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變革的可能。」在這樣的背景下,要確定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屬將十分困難。不過,我們認為,即使在這樣的背景下,區分著作權的歸屬也並非已成為昨日黃花,因為大量的音樂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等單個作品還會出現,法律依然應當對創作者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在網路時代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未經許可任意改編、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明確遭到法律的禁止。
3、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信息化。
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以復制權為核心展開,廣泛涉及發行權、錄制權、廣播權、改編權等權利,盡管上述這些權利與傳播技術的聯系十分密切,但在網路時代,它們之間的聯系得到了強化,著作權的行使與技術措施的運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在這一時代,大量的信息通過信息高速公路進行傳遞。所謂「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最新的數字化纖傳輸、智能或計算機處理和多媒體終端服務技術裝備的,形成地區、國家或國際規模的多用戶、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互動式綜合信息網系統,信息傳輸的高通量化、網路的普及化、服務的綜合化、系統的智能化是其顯著特徵。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極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傳遞。
據有關資料統計,全權上網的人數1999年底已達2.6億,中國上網人數也已達890萬之眾。對此,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評論說:「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是一場將促進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會變革。」這種變革也帶來了作品復制與發行方式的顯著變化。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於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最終報告,題為《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報告》),對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建議。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計算機網路通訊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計算機屏幕上濟覽和閱讀作品,但其前提是將作品暫存於其內存中,關機後作品自動消失。該《報告》認為,作品在內存中的暫存構成了復制,因為該行為能使作品顯示在屏幕上,與通常的復制在性質上一致,而且美國已有判例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將作品從一部計算機傳送到另一部計算機時,可構成一次復制。如將作品從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傳送到另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將構成多次復制,為了閱讀而遠距離調取他人作品也將構成復制。其次,依上述理論,將作品通過掃描或影像顯示而輸入檔案的方式構成復制;當經過數字化後的檔案上載(uploading)到電子報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伺服器中時,同樣構成復制;當信息從BBS內或伺服器內下載(down loading)時也構成復制。在美國審理的一個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認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體在電子報告欄上使用所發生的復制和散布構成了「拷貝」,而這種拷貝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因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如果象該《報告》所認為的那樣,將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視為一種復制,則作品的傳輸、上載、下載的行為也構成復制。比較而言,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如印刷,是通過將作品內容固定於載體上從而使信息「再現」。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Ⅵ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互聯時代信息網路成為普及媒介之一,這種方法的普及對於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同時也增加了法律的隱患,促使網路知識產權成為焦點,而正是這種信息時代的普及造成了網路知識產權侵權,那麼網路知識產權侵權都有哪些方式呢?下面給大家介紹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方式有哪些:一、網上侵犯著作權著作權的分為軟體和作品兩大類,還可以細分為商標權、專利權等,但都屬於知識產權的范圍,具備地域性、專有性、時間性等,著作權一經網上公示,存在侵犯是不受控制的,依據《著作權法》未經他人許可是不能進行轉讓的,即使轉讓也應該表明來源或作者。如若不表明則屬於網路侵犯方式,表現形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第一:轉載侵犯。凡是作者聲明需經過同意才能進行轉讓的作品,不能私自轉讓,有的作品屬於原創作品即使沒有轉載聲明仍須標明來源,為標明來源則屬於侵權行為第二:網路抄襲。一些單位或個人利用他人發表的文字、影音等資源沒有經過本人同意隨意修改,並且用自己的名義進行發表,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著作權,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網站或網頁的權益第三:網路下載侵犯。如今網路上存在的很多圖片、文字、視頻等。私自下載用去獲取盈利的行為人構成了著作權侵犯。二、網上侵犯商標權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交易或商品為了能夠辨別真假,通常會以商標用於辨別真假,通過他人商標進行宣傳,這是侵犯商標的表現。網上侵犯商標的類型都有以下幾種:第一:冒用他人商標。冒用他人商標就是把大眾熟悉的商標放在明顯的位置,從而達到顧客潛在的信任,這樣獲取盈利的目的侵犯了他人商標專用權。第二:網上隱形商標侵權。一些網站為了自身的點擊率和流量,把商標的馳名商標添加到源代碼當中,促使讀者搜索,從而出現企業標識,侵犯了他人商標的專用權和名稱權。第三:網上域名侵權。建立網站都需要域名。網路侵犯商標通過上述兩種方式,進行不正當的網路競爭,造成網路域名侵權。三、網上侵犯專利權日常生活當中常見的專利就是手機,如果手機的某項功能未經他人許可,使用此功能進行營銷或標注他人的專利號,這種行為隸屬於侵權行為。
Ⅶ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Ⅷ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Ⅸ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您好!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
1、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
2、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
3、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