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
❶ 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領導小組的組成
組長:王岐山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陳德銘商務部部長
畢井泉國務版院副秘書長
田力普權知識產權局局長
成員:蔡名照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張曉強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奚國華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劉金國公安部副部長
姚增科監察部副部長
趙大程司法部副部長
張少春財政部副部長
張桃林農業部副部長
姜增偉商務部副部長
歐陽堅文化部副部長
劉謙衛生部副部長
黃淑和國資委副主任
李克農海關總署副署長
解學智稅務總局副局長
付雙建工商總局副局長
劉平均質檢總局副局長
趙實廣電總局副局長
閻曉宏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
張建龍林業局副局長
甘紹寧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李寶榮國管局副局長
袁曙宏法制辦副主任
王國慶新聞辦副主任
邊振甲食品葯品監管局副局長
熊選國高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高檢院副檢察長
❷ 知識產權侵權保護的幾種途徑
核心提示:包括: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公安局查處;海關查處;人民法院起訴;其他行政部門查處。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舉報信; (2)舉報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專利證復印件、版權登記證復印件; (4)授權委託書; (5)商品為仿冒品或侵權產品的鑒定書; (6)侵權企業詳細名稱、地點、產品名稱、外包裝,及證明侵權的初步材料、線索。 2、公安局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經偵大隊 (1)商標案件: 超過3萬,馳名商標不受限制; (2)專利案件、商業秘密案件: 超過50萬; (3)版權案件。 3、海關查處: 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具體來講,什麼是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海關保護哪些知識產權?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就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邊境解釋:),在貨物進出境時,對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或者更簡單的講,就是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查處。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等知識產權都可以受到海關保護呢?不是,只有商標權、專利權、版權,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才受到海關保護。 4、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海淀、朝陽、豐台等。難點是賠償額的舉證,一般要求50萬的法定賠償額。 5、其他行政部門查處 農葯—農業局,無法進行知識產權侵權查處—當地質檢局舉報產品質量 在具體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幾個途徑聯合使用。比如,企業先委託專業律師事務所對侵權企業進行調查,帶領公證處人員購買侵權產品、到侵權廠家進行商業洽談,取得部分證據。然後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經工商查處、查封侵權產品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另外,一般來講工商人員無權強行搜查某些區域,比如民宅等,也無權扣留、取走某些貴重財物證據,那麼這樣的現實,就必須由工商聯合公安共同執法。對工商人員無法強行搜查時,由公安人員申請搜查令,在某些時間、對特定區域予以查處。 目前打假難度不斷增大。造假廠家不斷在被打擊中創新,原來是生產假貨後堆放在廠房內,後來工商一查即封,無法轉移,後來就產、存分離,設立一個生產基地、在其他地方租賃一個庫房,後來發展到生產、庫存跨縣、跨市分離。而現在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訂單銷售,即產即裝,即裝即走。先由訂購單位發送訂單,生產廠家根據訂單數量生產,晚上生產、晚上裝貨,裝完一車走一車,取消庫房,當律師事務所安排在工商內的線人通知外面,到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早已清理干凈,沒有證據,給執法查處、調查取證帶來很大困難。
❸ 打擊侵權假冒小組成員單位有哪些
提問者是問全國及各地方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現僅就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告知給您,各地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應相關廳、局、處等單位便知。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計生委;
人民銀行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林業局 知識產權局 國管局;
法制辦 新聞辦 網信辦;
國家郵政局 高法院 高檢院;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綜治辦 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統一組織領導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研究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督辦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重大案件;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農業行政處罰中涉及到對個人的以什麼方式送達
准確、指導。第五條(公開內容)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第八條(公開方式)農業部各司局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通過農業部網站予以公開。因前款規定的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五)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結合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確保公開的信息准確一致,從其規定;(三)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農業部門申請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應當按照固定的格式製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公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公開,公開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廣播,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前款規定的信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遵循主動、確認:(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案號。公民、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要求,具體公開工作由承辦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部內有關司局負責、協調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行為、不及時公開或更新信息內容。農業部辦公廳負責監督檢查部本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法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監督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與義務。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農業部本級查辦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第十條(協調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二)案件名稱、便民的原則,但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評議、客觀。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主要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含本部門政務網站)公開、廣播,促進嚴格、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相關信息不予公開、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第十一條(考核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及時、電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公開主體) 農業部負責推進、規范、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公正,依法主動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下列信息、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在信息公開前進行溝通。第六條(例外條款) 涉及國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可以同時選擇公告欄、肖像,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報上級機關批准,制定本辦法、公民身份證號碼。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電話號碼、監督全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第十二條(權利救濟) 公民。農業部負責牽頭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工作的司局牽頭部本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公開原則) 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法規對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四)主要違法事實。第七條(禁止條款) 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九條(公開時間)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新聞發布會,可以同時通過農業部公告;(七)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情節嚴重的、公共安全。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承辦司局按程序報主管部領導批准、新聞媒體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❺ 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有什麼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假冒偽劣產品有以下危
(一)對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二)給消費者造成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失。
(三)給工農業生產造成破壞。
(四)極大地損害名優企業。
(五)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六)使國家形象受損。因此要堅決打擊。
❻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方案
根據全國、省、市、區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工作會議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方案》,為進一步增強全鎮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現制定xxx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執法與輿論宣傳的緊密結合,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加強執法協作,提升執法效能,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監管體系;全面提高我鎮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水平,進一步增強xxx鎮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社會滿意度。
二、工作重點
我鎮開展專項行動要按照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相關要求,堅持整體推進、突出重點、打防結合、務求實效。以保護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等為重點內容,以印刷出版業、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整治領域,以圖書、音像、軟體、手機、葯品、種子等為重點查處產品,遏制規模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大力凈化我鎮市場環境。
三、工作分工
(一)加大生產源頭治理力度
鎮文化站、派出所、工商所、民營經濟辦公室、廣播站等部門負責加強對印刷復制各類出版物、印刷品、光碟及包裝裝潢、商標標識標簽企業的監管,嚴厲查處非法印刷復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標識標簽等印刷品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取締無證照經營地下印刷復制窩點。
鎮工商所、民營經濟辦公室負責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嚴格審查生產企業資質,堅決取締無證生產企業,依法查處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的行為,依法查處偽造或冒用廠名、廠址、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行為。
(二)加強市場監督管理
鎮工商所負責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行為;嚴厲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經營管理者責任,加強監督和檢查。
鎮文化站、廣播站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深入開展版權執法專項行動,加強對圖書、軟體、音像製品的市場巡查,嚴厲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鎮工商所、質監分局、民營經濟辦公室負責加大對專利領域反復、群體、惡意侵權及假冒專利行為的打擊力度;負責加強商貿流通企業的管理和規范,要求企業加強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權商品、假冒偽劣商品進入流通領域;負責加強市場價格監管,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嚴肅查處價格欺詐、壓級壓價、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
(三)強化質量安全監管
鎮質監分局、工商所、派出所、檢疫等部門組織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依法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偽造或冒用廠名、廠址、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行為。加大對食品、葯品流通使用的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著力查辦一批關系群眾身體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食品、葯品違法犯罪案件。
(四) 強化涉農領域侵權違法集中整治行動
鎮農辦、林業站、工商所、質監分局等部門要強化種子、苗木等生產源頭治理,突出重點品種,加強品種真實性鑒定,重點打擊無證和「套牌」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要進一步強化對化肥、農葯等重要大宗農資的管理,集中查辦一批嚴重坑農、害農惡性案件。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擊力度
鎮派出所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活動要及時上報並立案偵查,重點查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現場查獲、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的,要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有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立案監督職責;支持配合法庭做好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審理工作
(六)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力度
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國家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和成效,及時通報專項行動的進展和成果。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侵權問題,曝光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全面宣傳我鎮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取得的顯著成績,尊重知識產權、重視創新、自學守法的典型,營造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抵制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大力推動誠信體系建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
為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鎮政府決定成立全鎮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鎮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鎮專項行動,督促檢查各村和鎮直各有關部門專項行動落實情況,督辦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通力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專項行動的各項任務,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的嚴肅性和有效性;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將本次專項行動與各部門日常開展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相銜接,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有效整合各執法部門的執法資源,密切配合,分工負責,杜絕各自為政、推諉扯皮,逐步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執法協作機制。
(三)加強督導檢查,建立長效機制
專項行動期間,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制度,確保專項行動信息暢通。二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專項行動中查處的群體性或有嚴重社會影響的侵權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時向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法律法規把握不準等疑難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上級對口機關請示。三是要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行動相結合、提高執法水平與提高執法效率相結合、嚴格責任與強化協作相結合,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進一步推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暢通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現有舉報投訴機製作用,暢通舉報渠道,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有關部門要利用「12330」知識產權舉報電話、「12390」侵權盜版舉報電話、「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65」產品質量投訴舉報電話和「12312」商務舉報投訴電話及其他相關舉報電話,提供快速、便捷的舉報、投訴、申訴和咨詢渠道,及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線索。
五、時間安排
全鎮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11月20日前)。制訂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對專項進行作出全面動員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各相關部門按照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定期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區專項辦。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3月)。各相關部門及時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總結工作並將專項行動總結報告由區專項辦匯總。
❼ 對國家葯品追溯相關立法工作有哪些建議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設17個內設機構 :
一、辦公廳。
(一)擬訂總局機關有關政務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總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全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座談會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總局機關全國性會議計劃的管理。
(三)擬訂總局重大工作計劃、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
(四)承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的秘書工作。
(五)負責總局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值守,牽頭協調總局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重要批示件督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議定、批辦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七)負責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文件處理,指導總局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八)負責總局機關保密管理,指導直屬單位保密工作。
(九)負責總局機關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相關工作。
(十)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秘書一處(值班室),秘書二處,文電處,督查處(信訪辦公室)
二、綜合司(政策研究室)。
(一)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分析研判食品葯品安全形勢,提出解決食品安全和葯品管理問題的重大方針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部門間、地區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相關制度。
(三)協調推動完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組織開展推動形成社會共治格局重大課題研究,探索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徑,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葯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以及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四)組織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葯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地方食品葯品安全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開展對地方政府領導幹部的專題培訓。
(五)組織起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文件、領導講話和總局重要會議領導講話。
(六)負責組織建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體系,建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基地,搭建研究成果交流平台。
(七)組織建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
(八)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組織總局綜合性統計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協調處,政策研究一處,政策研究二處,督查考評處(統計辦公室)
三、法制司。
(一)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草案。
(二)負責總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涉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事項提出意見。
(三)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制建設,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執法監督工作。
(四)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論研究。
(六)負責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
(七)承擔總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八)負責總局行政審批綜合服務工作。
(九)承擔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執法監督處(行政復議辦公室)
四、食品安全監管一司。
(一)掌握分析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擬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三)擬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組織核准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審查員和檢驗機構,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四)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食品監督抽檢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食品監督抽檢。
(五)指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檢驗檢測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監督管理的科研工作。
(六)擬訂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七)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生產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八)督促地方開展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五、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一)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擬訂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督促落實。
(三)規范流通和餐飲消費許可管理,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四)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工作。
(五)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部門的銜接處置機制。
(六)擬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停止經營的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
(七)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經營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八)督促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六、食品安全監管三司。
(一)開展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分析和形勢研判,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
(二)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參與擬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通報監測結果並配合依法處置相關問題。
(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四)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衛生計生、質檢等部門有關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銜接機制。
(五)承擔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銜接工作。
(六)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編制食品安全統計年鑒。
(七)擬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八)承擔保健食品注冊審批工作,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保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及許可後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九)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擬訂問題保健食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統計、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交流以及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領域的項目研究。
(十二)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七、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中葯民族葯監管司)。
(一)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注冊和部分化妝品行政許可、醫療機構配製制劑跨省區調劑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四)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五)承擔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評估、葯品行政保護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七)承擔處方葯與非處方葯的轉換和注冊,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中葯飲片炮製規范。
(八)指導督促葯品化妝品注冊工作中受理、審評、檢驗、檢查、備案等工作。
(九)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葯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葯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部分化妝品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中葯民族葯處,化學葯品處,生物製品處,葯物研究監督處,化妝品處
八、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
(一)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標准、分類規則、命名規則和編碼規則。
(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境內第三類、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管理流程,組織實施分類管理。
(四)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臨床試驗活動。
(五)指導督促醫療器械注冊工作相關的受理、審評、檢測、檢查、備案等工作。
(六)擬訂醫療器械注冊許可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第一、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許可等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下設:綜合處,注冊一處,注冊二處,研究監督處
九、葯品化妝品監管司。
(一)掌握分析葯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中葯材生產和葯品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擬訂葯品互聯網銷售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葯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四)擬訂境外葯品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監督實施葯品分類管理。
(六)承擔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及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問題葯品化妝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八)擬訂葯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九)承擔總局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十)承擔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工作,承辦履行國際葯物管制公約相關事項,承擔有關葯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葯品生產監管處,葯品流通監管處,葯品監測評價處,特殊葯品監管處,化妝品監管處
十、醫療器械監管司。
(一)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器械互聯網銷售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四)擬訂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
(五)擬訂問題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
(六)擬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下設:綜合處,生產監管處,流通監管處,監測評價處
十一、稽查局。
(一)組織擬訂食品葯品稽查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協調指導食品葯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
(三)指導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黑名單」制度。
(五)建立健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六)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葯品安全違法案件,組織開展相關的執法檢驗。
(七)擬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承擔打擊生產銷售假葯部際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相關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稽查一處,稽查二處,稽查三處
十二、應急管理司。
(一)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推動應急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
(二)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編制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四)組織開展食品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輿情監測,指導協調核查、應對工作。
(五)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核查領導批示、媒體披露和公眾舉報的食品葯品安全事故,及時報告或協調回應。
(七)組織開展重大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開展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八)負責建立食品葯品應急管理專家組,開展食品葯品安全輿情和重大事故案例研究,分析相關風險趨勢及突發事件發生態勢,提出對策建議。
(九)協調建立重大葯品不良反應、重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應急監測處,應急指導處,應急處置處
十三、科技和標准司。
(一)組織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科研規劃和計劃,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承擔相關科技條件建設工作。
(二)組織實施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引進國外相關先進技術,指導科研、管理與生產經營單位技術協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擬訂食品葯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並監督實施。
(四)推動食品葯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五)建立完善有關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標准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組織擬訂葯用輔料、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葯用要求、標準的管理規范。
(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標准。
(八)指導地方科技和標准管理工作。(九)承擔總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信息化處),科技處,標准管理處,檢驗機構指導處
十四、新聞宣傳司。
(一)組織宣傳食品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解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制度、措施。
(二)擬訂食品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發布食品葯品安全信息。
(三)擬訂總局新聞宣傳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和協調總局機關新聞宣傳工作,指導總局直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
(四)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新聞宣傳的年度、季度和專題報道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總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和新聞發布會的管理及組織工作,協調新聞單位相關事項。
(六)建立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輿論引導機制、科普宣傳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葯品安全重大主題宣傳活動。
(七)負責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報刊、圖書、影視、音像等宣傳業務管理。
(八)組織推進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有關的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新聞宣傳一處,新聞宣傳二處
十五、人事司。
(一)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人才發展相關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和幹部監督工作。
(三)承擔總局機關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
(四)承擔總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以及領導班子建設等相關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幹部協助管理工作。
(六)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完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隊伍培訓機制和制度,擬訂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九)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全國性表彰工作。
(十)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幹部監督處),幹部處,人才處,直屬單位處(工資處)
十六、規劃財務司。
(一)擬訂食品葯品安全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資源調查,統籌規劃與協調資源配置,推進監督管理體系建設。
(三)擬訂基礎設施、裝備條件等專項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食品葯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食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
(六)擬訂局本級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決算並監督執行。
(八)承擔中央轉移地方專項資金的落實並監督實施。
(九)綜合管理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十)負責對局本級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十一)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規劃處),基建裝備處,預算與審計處,財務資產處
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一)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五)負責外事行政管理,擬訂外事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協助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業務相關的境外檢查。
(七)組織開展智力引進和出國(境)培訓工作。
(八)組織協調駐外機構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九)承擔因公出國(境)人員團組的審核、審批及護照簽證管理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國際組織處,雙邊合作處,港澳台處
十八、機關黨委。
(一)擬訂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計劃、制度和規定並組織落實。
(二)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指導總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中心組學習。
(四)負責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發展黨員工作。
(五)協助總局黨組開展直屬機關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幹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門對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總局機關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建議。
(六)掌握幹部職工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開展總局直屬機關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七)領導總局直屬機關紀委開展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黨員監督和違紀調查處理。
(八)開展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統戰工作。
(九)領導、支持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團組織開展工作。
(十)協助總局黨組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的黨建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辦公室,組織統戰部,宣傳群工部
十九、離退休幹部局。
(一)提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落實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總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擬訂離退休幹部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學習、宣傳、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發揮離退休幹部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四)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各項經費的管理。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的信訪工作。受理離退休幹部的異地安置工作,落實異地安置幹部的待遇,處理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機關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組織宣傳處,生活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