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土地的使用權
Ⅰ 國家對墓地的使用權多少年
墓地分為公墓和非公墓,兩者的使用權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繳費年限為准,20年繳費一次,若沒有繼續繳費,則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據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農村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
(1)墳墓土地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中關於墓地的使用規定如下:
1、要嚴格限制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後埋葬骨灰的單人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要切實加強公墓單位的內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綠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樣化,增加文化藝術含量;公墓單位要加強對公墓養護費、綠化費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在公墓內,嚴禁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
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文件予以登記注冊。
4、 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范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
Ⅱ 墓地使用權多少年
公墓來使用權是指市民對租用公墓的使自用期限。為了降低循環周期,不少公墓減少了公墓的使用期限。
北京市殯葬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北京期滿20年的「老墓」,民政部門、法制辦正在論證,清明後將出台具體續租辦法。墓地使用期限為20年,這是首次明確可以通過續費的方式繼續使用。續租老墓只需再繳土地租賃費、墓穴管理費兩項費用,比初次繳納費用大減。
但「續租」的年限仍不能超20年。而對於「無主」超期老墓,國務院正在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可能涉及該問題,屆時將依據國家立法處理。
上海公墓的使用年限可能從原來的70年縮短為20年。2008年12月,《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再次在滬上徵求意見,首次明確墓穴使用年限為20年。
Ⅲ 墳墓土地的使用權
耕地,林地,禁止建墳,但是國家雖然有相關規定,因各種原因,老人百年之後,仍然以過去風俗,安葬,當地政府很少過問此事!不知你是否遇到困難了,需要解決?
Ⅳ 墓地需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嗎
1、公墓墓地,經營公墓的法人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2、安葬公墓版墓地的墓主,其親權人不必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3、國家推行火葬,個人不得在國有土地上(非公墓地)進行安葬,所以也辦理不了墓地土地使用權證。
4、農村墳山沒有進行國有化和集體化,按照過去傳統,各姓氏都有墳山,安葬自己祖墳山,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5、如果是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做墓地,要按照當地風俗、符合當地風俗,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Ⅳ 關於祖墳土地使用權
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在我們國家的立法還不完善,也不明晰。因為按照土地承包法,墳地使用權是包括在內的,也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劃分。你對墳地使用權是歷史形成的,及從尊重民俗來說,你們應該享有對土地的使用費。可是地的所有權又是集體的,村裡可以收取土地使用費或轉讓費。我的意見要求開發商另行購地安置(這樣還涉及我國禁止土葬的政策)。與開發商努力協商,防止成訟。
Ⅵ 在農村的墓地屬於合法的么
墓地的合抄法地位問題是一個法與傳統道襲德、公序良俗交織的特定產物。
你要說合法?而《殯葬管理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從這個層面上講,它的合法性地位難以確立。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又往往得到尊重與支持。這就看這些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損沒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如損害了就得不到法理的支持。
Ⅶ 土地的使用權是我家的,別人要葬墳墓,我能不能不同意
能不同意。不能不顧及風序良俗,自己土地使用權應該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別人要葬墳墓,法律、法規不允許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28號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 建造墳墓 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Ⅷ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權嗎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法。——————就說這么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Ⅸ 經營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性質是什麼類型
經營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商業服務業用地類型;墓地屬殯葬用指陵園、墓地、殯葬場所用地。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9)墳墓土地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
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
Ⅹ 關於農村墳地所有權的問題
【1】農村墳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墳地里栽的樹,歸村集體所有。
近代墳地埋著版的死者權及其陪葬物,歸死者後代所有。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2】村委會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對死者墳頭統一管理。
【3】農村居民不能把死者埋在自己承包的土地里。
埋葬死者在承包地里,死者的墳應該遷出。
如果下期承包土地時,可能不再繼續承包原來承包過的土地。
【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5】死者的墳,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