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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物權類型中屬於

發布時間: 2021-02-08 09:48:46

❶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屬於什麼性質,2者之間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個權利都是物權中的概念。他們的具體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本質不同、兩者特點不同、兩者包含內容不同,詳細如下:

1、兩者本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兩者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權屬的穩定性、權能的分離性。

3、兩者包含內容不同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物權類型中屬於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❷ 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第135條)[1]。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物權法》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於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築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展,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採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並規范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並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范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❸ 《物權法》中物權的類型有哪些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❹ 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版務中應注意,權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詳參《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軟干問題的規定》

❺ 請問土地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上有明文規定。
這兩種權利最大的區別是行使權利是否涉及第三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是一種可以排斥任何人干涉的權利,而債權卻是相對人,只是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❻ 多選題:下列物權中屬於用益物權的有( )

屬於用益物權的有:自然資源使用權 、采礦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專使用、屬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

(6)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物權類型中屬於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❼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7)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物權類型中屬於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❽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權那為什麼還有集體所有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

從法理角度從未研究過,這方面我是門外漢。。
現實的情況是農村集體成員也需要住宅、需要開辦實體搞產業,所以,也該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❾ 1、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其法律性質講,屬於哪種權利 A、自物權 B、用益物權 C、他物權 D、限制物權

正確答案:BCD、AB、CD、AD、CD
望採納

❿ 物權中屬於附屬物權的是哪種: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而附屬物則是指附屬於某一特定主物,不具有使用獨立性的物。

我國理論界和現行法律均不區分從物與附屬物,筆者認為從物和附屬物還是有區別的。附屬物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某一特定主物的一切物,其中只有那些與該主物同時使用並在這一過程對其效益的發生起著輔助作用的物才是從物。狹義上的附屬物則具有如下特徵:僅僅具有物理構造上的獨立性,並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其使用上與主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歸於消滅。

好吧 我是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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