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
Ⅰ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後15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土地使用證、地上物產權證書、租賃合同、出租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出租登記。登記機關接到出租登記申請後,要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注冊登記,在出租人土地證書上作變更登記後發還出租人,給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Ⅱ 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事項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責任部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縣國土資源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許可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收費許可證》;
收費標准:按照收費依據的詳細規定執行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時限)
許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門:便民服務窗口
條件:
1、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預審意見(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2、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3、取得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4、具備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項目
1、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6)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7)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或簽字、手印)。
3、由縣國土局向建設規劃等部門征詢的規劃條件。
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圖3份。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6、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7、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 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13、法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現狀原地拆建項目出讓的:
1、辦理原地拆建出讓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4)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6、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7、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8、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9、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 三)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的(包括數套商品房補辦出讓手續):
1、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6)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7)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8)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
5、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7、開工證,工程竣工核驗單或工程竣工備案表。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
標准:
1、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應使用A4紙列印,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3、全部復印件均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4、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5、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6、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7、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8、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10、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11、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便民服務窗口、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責職責及許可權:
便民服務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印章的書面憑證轉便民服務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便民服務窗口。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便民服務窗口應在受理當場或2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6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土地供應政策。
3、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4、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5、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6、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8、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9、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地價已審定的,直接進入本程序。
建設用地股或中心應按照審查標准進行審查。
1、經辦人主動與申請人聯系,溝通情況,組織安排現場勘驗;
2、將申請人申報的全部材料掃描,錄入計算機。
3、明晰應繳納地價款的面積及用途,按審定的地價水平計算出讓地價款。
4、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並簽署意見。
5、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附件、附圖),申請人提出按暫定價格簽訂合同的,還應製作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6、需要時製作並填寫我局簽訂出讓合同的授權委託書。
8、規范裝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9、填寫審批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報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中心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定最終決定是否許可。
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報中心領導審核、審定後加蓋局公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10個工作日
三、地價評審
標准:按照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定地價水平。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地籍規劃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若地價水平尚未審定的,先轉入地價審核環節。經辦人製作書面告知書,經領導同意轉窗口,窗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暫停審批。地籍規劃股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組織勘察現場,審查合格後,轉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組織安排上最近一次地價評審辦公會。地價評審辦公會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價評審辦公會審定後,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給經辦人,同時解除暫停審批。地價審核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時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核
標准:
1、同審查標准;
2、按照地價徵收政策,核實應徵收地價款的出讓面積及地價款總額;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核標准進行審核。
符合審核標准,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報分管局領導進行審定。經審核不符合審核標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經辦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
對不符合審核標准,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後,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時限:3個工作日。
五、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責任人:分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准決定是否許可。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出讓審批表上簽署同意審定意見,在土地出讓合同上簽字,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辦理。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主辦股室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填寫審批表,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決定是否許可。
時限:3個工作日。
六、告知
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必要時送達)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員及便民服務窗口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一)經辦人按照工作標准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1、准予許可的,經辦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授權書送局辦公室加蓋局章。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繳費單據等文書、證件。
局辦公室接到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及授權書等文件後,應在0.5個工作日內在土地出讓合同(含附圖、附件)及授權書上加蓋局章,並將文件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掃描、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
(二)便民服務窗口按照工作標准通知、送達。
便民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准確告知申請人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土地出讓合同定金,領取土地出讓合同。在中心開具《繳款通知單》後收取地價款,為申請人開具有關票據。(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身份證和繳費憑據(需繳費的)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2個工作日。
Ⅲ 土地使用權打官司如何辦理
1、准備材料: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其中,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2、辦理時限:根據《浙江省土地登記實施細則》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公告期限除外)。
3、代辦事項: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一條,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Ⅳ 開發商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
辦理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叫土地登記,主要依據是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部40號令《土地登記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 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後,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 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 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 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
開發商辦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登記的申請人和當事人,根據自己土地取得方式對號入座。
假定開發商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登記流程大致是:
①土地登記申請。開發商經市政府批准,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並已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可持土地評估報告、土地出讓合同及出讓金發票到市財政局指定地點繳納契稅後,到國土資源局窗口申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填寫申請書,經初審合格後辦理。
您需要准備的材料大致有:土地登記申請書;開發公司工商登記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開發公司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有關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繳付憑證。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 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②地籍調查。土地登記機關根據開發公司提出的申請, 對該宗地進行地籍調查, 主要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③土地權屬審核。土地登記機關對開發公司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主要包括:對申請人、出讓合同、使用期限、土地價格、稅費繳納情況、土地用途、房產變更和土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④注冊登記。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審核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 經政府批准後土地登記人員為開發公司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
⑤核發證書。土地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 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給軟體開發公司。
Ⅳ 開發商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
開發商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流程:
①土地登記申請。開發商經市政府批准,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並已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可持土地評估報告、土地出讓合同及出讓金發票到市財政局指定地點繳納契稅後,到國土資源局窗口申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填寫申請書,經初審合格後辦理。
您需要准備的材料大致有:土地登記申請書;開發公司工商登記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開發公司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有關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繳付憑證。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 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②地籍調查。土地登記機關根據開發公司提出的申請, 對該宗地進行地籍調查, 主要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③土地權屬審核。土地登記機關對開發公司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主要包括:對申請人、出讓合同、使用期限、土地價格、稅費繳納情況、土地用途、房產變更和土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④注冊登記。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審核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 經政府批准後土地登記人員為開發公司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
⑤核發證書。土地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 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給軟體開發公司。
Ⅵ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專、原土地使用證、申請人屬身份證明、轉讓合同書、繳納規定稅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轉讓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注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Ⅶ 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急。。。
若是集體土地,必須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才能正常使用。你的這2塊地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想要拿回它們的使用權得去當地縣國土資源局咨詢辦理。
Ⅷ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手續
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情況,經地級市政府批准准予續期的,將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提交用地申請,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證明等,有房產證的提供房產證復印件。以上復印件均需核對原件。
保持現狀建築物不變辦理續期手續的,按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宗地分割轉讓後的土地按照分割轉讓前相關指標辦理,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指標的,按照現時基準地價的標准容積率(工業0.6,住宅1.2,商業1.2)評估備案,不再申領規劃設計條件申辦規劃許可證。
用地項目需新建、改建、擴建的,要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按照新一輪城市規劃重新辦理規劃手續。應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使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二、可以申請續期多少年?
商服用地續期最長40年,原則上不低於10年。
三、需要交納多少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地價的100%交納。
四、具體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提交申請後由我們工作人員查檔、實地踏勘、測量出圖,並進行評估;材料齊全後提交會審會研究;會審通過後提交政府常務會研究;常務會研究通過後通知您來交納土地出讓金;費用交齊依法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交齊契稅後申請土地登記手續。
五、如果因資金問題暫不申請續期,明年期滿後再申請可以嗎?需要額外交費嗎?
可以申請,不需要處罰及繳納罰金,但續期時間是從土地使用年限屆滿那日算起,即您如果2014年12月申請續期40年,繳納40年的土地出讓金,出讓年限只能續到2053年12月。
Ⅸ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受讓人必須在付清全部出讓地價款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付清出讓地價款憑證、身份證明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登記機關接到出讓土地登記申請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審核,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由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