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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8 00:08:03

① 當人民法院裁定了,財產的所有權,原告的東西在被告手裡,原告站著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

當人民法院裁定了,財產的所有權,原告的東西在被告手裡,原告站著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當人民法院裁定了,財產的所有權,原告的東西在被告手裡,原告站著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

②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權

這里前提債務人是將「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是嗎?
1、當債務內人容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是不能隨便轉讓抵押物的,一般以拍賣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2、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適用前提是房地產權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這里沒有受限制;
3、你說的接收人是誰?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
4、原合同內容是什麼?權利義務是什麼?
1)如果原合同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那就別寫抵押權人這種誤導人的話另外無視第1點。
2)是否履行還要看對方的訴求和法院的判決,看是解除合同並賠償還是賠償違約責任並履行合同。
ps:法律術語別亂用,極度誤導人Orz,人類語言就夠了。

③ 法院判決生效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嗎

依據物權法28條,裁判書生效之日起,你就取得房屋所有權。
但是,如果你要買賣、抵押你的房屋,不先登記是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

④ 法院已經裁定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但沒有房產證怎麼辦

法院已經裁定判決的房屋所有權,房管部門必須依裁定結果辦理相關 的過戶手續。

⑤ 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里的「裁定」 是什麼意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
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⑥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與法院判決的所有權人不一致時,誰擁有該房屋

你說的比較簡單,不夠具體仔細,我就你的簡要情況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產權登記所有人A,產權歸A所有;
隨後,法院把房子判給B,產權轉歸B所有,判決書作出後對抗A;
之後,A把房子賣給了C,A是以損害B為目的非法處分B的財產,A屬於無權處分。
到此房子歸屬有三個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沒有過戶到C名下,C與A的房子買賣是個債權(且是個A無權處分的債權),B對房子的所有依據法院判決書辦理過戶即可,C不具備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條件(解釋:善意取得的對象是對物的所有權,非債權。)
2、房子已過戶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前提條件必須完全滿足善意:既C對房子存在爭議整個過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價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歸屬訴訟過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註明過爭議,或B申請過財產保全等等,既當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爭議,具有了對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決之後把房子賣給C,不論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過買賣取得房子所有權。

⑦ 法院判決確定的房屋所有權是否大於登記機關的登記的所有權

如果判決本身沒有問題,而且生效,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登記效力(判決效力是最高的)

⑧ 以房抵債的裁定是否有所有權轉移效力

編輯同志: 因姜某欠我現金8萬元不歸還,我訴訟後經法院判處。判決所限償還期限逾期後,姜某還不給付,我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裁定書裁定以姜某購置的樓房抵頂。當我到房管局辦理樓房過戶手續時,房管局以裁定書不同於判決書為由,不給我辦理過戶手續。請問,我該怎麼辦?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法院的裁定書與判決書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書不同於判決書為由,不給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無法律依據的。其理由如下: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不動產物權轉移以辦理過戶手續為標志,但這是對私法行為而言的,這一規定只是對作為物權變動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的,如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物權變動,法律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登記過戶手續,只有這樣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債的裁定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法院以物抵債的裁定是基於公民權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房產權屬的實質性判斷,因此不受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要件之規定限制。它的物權變動具有事實行為的特殊性,所以物權變動自相關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釋,即《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以物頂債,強制以物頂債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後將抵債物交付申請人。 綜合上述,房管局應該給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山丹法院趙宏業)

⑨ 對於法院已經裁定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否依據裁定生效判斷房屋所有權轉移

對於法院已經裁定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並不是根據裁定生效判斷房屋所有權轉移,只有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去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才能判斷所有權轉移生效。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辦理材料: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門牌號碼使用證;

6、增值稅發票、完稅證明;

7、商品房提交維修基金合同書和專用發票;

8、其他必要材料(視具體申請登記事項而定)。

(9)法院裁定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⑩ 法院能裁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嗎

土地權屬爭議必須先由政府處理,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能直接確認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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