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體土地所有權
⑴ 個人可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嗎,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補償?這也關繫到每一個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很多人辛辛苦苦一輩子也就攢了一個房子,遇到政府因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拆遷,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我的房屋值多少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2017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有哪些規定。
如何判斷集體土地?
從現實生活中來說,如果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可能性較大,這是一種不準確的判斷。准確的判斷標准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可知,判斷依據是大家手裡的土地權屬證書。在很多地方,由於制度的不健全,都沒有發放相關土地權屬證書。判斷依據主要有:宅基地、村辦企業用地、村內空閑地等屬於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基本可以判斷為集體土地上房屋。
如何判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根據《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的規定可知,在我國土地都實行公有制,沒有所謂的私人土地,土地分為國有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
法律如何規定補償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規定可知,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那麼,國家對此有無要求呢?實際上是有的,本文詳列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督促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做到先安置後拆遷,住房安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並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各地方的規定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可知貴州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實際損失價值補償。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可知山東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被徵用土地上有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可知黑龍江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根據實際損失價值補償。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可知湖北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參照市場價格,即按照正常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可知安徽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知道具體補償標准?
那麼,我們如何查到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最通俗易懂的辦法是: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薄和宅基地證或者房產證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自己在集體土地擁有房屋的其他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其他問題
已經徵收未補償安置情況,如何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行政機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征地批文已將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但未實施徵收行為。後來政府又實施徵收行為,原則上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予以補償。
⑵ 《安徽省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使用權流轉試行辦法》有效嗎
不可以,農村土地流轉是指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承包,並且流轉過程中不得變更土地的使用屬性,即農耕地不能流轉後作為其他經營。建設用地不可以流轉。
⑶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徵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於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採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理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⑷ 馬鞍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領導小組《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馬政辦[2007]87號)
當塗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馬政〔2007〕31號)精神,現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發證范圍
(一)凡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或認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歷史時期,有批准權機關(組織)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建設規劃手續或證明,原有狀況基本未變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包括辦理了合法的建設和用地手續的,以及雖未辦理但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條件但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員變化等原因分戶建設的,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多處房屋的,只登記一處房屋,由該成員自行申報。
(二)下列房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將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遷安置後再建的房屋;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報登記一處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設或取得的房屋;
5.臨時建設。
二、房屋用地、建設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用地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
我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對超標部分的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1.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標部分權屬無爭議的,可暫按現有實際面積登記發證,在土地證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在以後村鎮規劃、房屋改造和分戶時調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後建房的,超標部分能夠退還的要予以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可在頒發土地證時,在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以後分戶建房或在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退還。
(二)住房的建築面積標准及超標問題處理。
我市農村住房每戶建築面積標准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住房面積,但人均不得超過4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沒有明確建築面積,或實際建設與批准不符的,由規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並在《房地產權證》上分別註明批准建設面積、超建面積。
三、住房規劃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凡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且實際建設符合批準的,按批准登記發證。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不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但僅有一處住宅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不同歷史時期集體土地使用證明的認定
(一)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公布以前,頒發了土地所有證,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市、區政府和公社(鄉鎮)及其相關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時止,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四)1987年以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五)凡是執有上述不同時期合法有效土地證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門換取統一的土地使用權證。
五、審核方式
為提高效率、簡化手續、方便辦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牽頭,市規劃、國土部門參加組成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體組織成員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材料進行集中審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實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規)
⑸ 安徽省農村土地承包變更確權 ,多少年不變
土地確權只是 對權利的確認,沒有是時限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版的時限規定。1984年先提權出來承包期15年不變。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就是45年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農村土地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簡單的說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權,村民取得了承包權以後再通過流轉的方式轉包給其他人,接受轉包的人就具有經營權。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融為一體,也可以分開。
⑹ 中央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和所有權不能流轉,為何
農民對土地總是懷有很深的感情,圍繞土地改革方面的熱點問題,農民朋友也非常關注,如今,土地方面的政策變化再次有了新消息。
承包方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據人民網和經濟日報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擬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關於承包期延長,此前有意見提出,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規定,但草案只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作了規定,建議對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後延期的問題也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⑺ 安徽省農村土地什麼時候開始流轉
一. 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版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 宅基地: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⑻ 農村集體土地出讓五十年使用權與承包五十年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生產隊土地就是租用五十年,現在後悔死了,生產隊沒有文化人,都是老前輩們當的家。2010年租的,立的也有合同。不過,在合同上簽字的人五十年後合同到期也都不存在了,到時都是死無對證!甲方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中店鄉南鄉村廿五里墩小組,乙方是興茂高爾夫球場,丙方是南鄉村委。
⑼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皖國土資【2001】187號文件誰知道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快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皖國土資〔2001〕187號 各市、縣土地管理局: 城鎮化是「十五」期間我省「加快發展,富民強省」的四大戰略之一,對於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發展小城鎮,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途徑,也是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有效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要求,「改革完善城鎮用地制度,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盤活土地存量,在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城鎮建設用地。」為貫徹落實《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小城鎮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小城鎮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快速、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進小城鎮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各地在小城鎮建設中,要認真貫徹「合理布局,科學規劃,規模適度,注重實效」的精神,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到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建制鎮、村鎮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制鎮和村鎮規劃的建設用地總規模要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內。對已經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必須納入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小城鎮建設用地,也要統一規劃、加強管理,禁止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審批,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 要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做到合理編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要優先考慮重點區域和小城鎮建設需要,其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可以向縣城和部分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傾斜。 二、靈活執行土地供應政策,積極為小城鎮建設提供用地保障 經濟基礎較好的小城鎮,要大力推進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小城鎮,其各項建設用地除依法必須徵用轉為國有外,可以不改變所有權性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對於一些經濟效益好、並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經營性項目,經依法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將土地補償費折成股份入股,參與分紅。鼓勵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搬遷後的新址用地經批准仍可保留原供地方式;鼓勵農民進鎮務工經商建房,其用地可以比照城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土地。各項建設使用城市以外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免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徵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對已合法取得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調整改造,要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做到依法補償,不得人為壓低補償費用。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探索補償安置的新途徑,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探索實行除一次性貨幣化方式補償以外的其他補償安置方式:(1)依法批准徵用的,可以將征地補償費按標定地價折算成一定數量一定年期的出讓土地,或者劃出10%至15%的出讓土地,留給被佔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生產生活用地,並允許其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2)依法徵用並實行有償使用的,可以一定比例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不低於征地補償費總額)對被佔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3)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合同約定逐年向被佔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租金。 三、立足存量,內涵挖潛,促進小城鎮建設集約用地 小城鎮建設用地必須立足於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用地指標主要通過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和村莊整理等途徑解決,做到在小城鎮建設中鎮域或縣域范圍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採取按規劃調整土地權屬,集中建設用地的辦法,也可以制定折價換位的政策,鼓勵農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轉換置換小城鎮建設用地,參與小城鎮的開發和建設。 對於全省重點發展的200個中心鎮,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周轉指標,用於實施建新拆舊,促進建設用地的集中。周轉指標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單列,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台帳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小城鎮建設建新拆舊完成後,經復核認定的復墾成耕地的面積必須大於建設佔用耕地的面積。 對於已經進入小城鎮建(購)房的農戶不再使用的宅基地和住房,依其所處位置及質量狀況分別予以妥善處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建築質量尚可的農房,鼓勵其依法轉讓,其宅基地經批准後安排給新的農戶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建築質量差的農房,原則上予以拆除,宅基地予以復耕,增加的耕地面積用於歸還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周轉指標。 鼓勵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復墾原有農村宅基地或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增加的耕地,經省國土資源部門復核認定後,可以申請增加建設佔用耕地指標。通過置換取得的建設佔用耕地指標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門用於(鎮)基礎設施、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以及鄉(鎮)工業小區建設。 鼓勵開展農村土地整理。各地自籌資金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凈增的耕地面積,經省國土資源部門復核認定後,可以按照其凈增耕地面積60%的比例,向省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追加建設佔用耕地補償指標。允許實行補充耕地指標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償調劑,本年度節約的指標經核准後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小城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進土地的有償使用,集聚小城鎮建設資金。小城鎮國有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外,都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經營性用地要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方式配置,具備競價條件的,要一律以招標、拍賣方式供應。經濟欠發達地區也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積極推廣小宗地招標、拍賣出讓的經驗。小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留給鎮級財政,統一用於小城鎮的開發和建設。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要優先用於重點小城鎮補充耕地,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在經批准開展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小城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經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可以依照規定轉讓、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五、加強管理,依法行政,優化小城鎮建設和發展的用地環境 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協調解決小城鎮土地利用中的問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小城鎮建設中土地政策問題研究和工作指導,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驗,及時依法制訂具體優惠政策和措施並確保落到實處。 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要堅持規范運作、政務公開、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做到依法行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小城鎮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效能,簡化辦事手續,規范審批和收費行為,積極主動地為小城鎮建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同時,要加大執法監察工作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案件,為小城鎮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⑽ 土地確權在哪裡查
村委或國土來局查詢。
依照源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10)安徽集體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