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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受領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7 19:18:47

『壹』 關於債權人的代位受領實現債權以後到底是歸於自己還是歸債務人

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如果次債務人清償,則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一並消滅

『貳』 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有什麼區別,代為清償的法律效力

區別
(1)代理清償系基於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的合意,為任意行為。而代為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為又有法定行為。
(2)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的效力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為清償中給付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為清償的效力也有特殊之處。
(3)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而在代為清償情形下,合同關系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
(4)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議處理。在代為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對於已經成立的代為清償,還存在效力問題。對此,應區分情況加以考察:
1.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由於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於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此時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債權人,否則債務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對此,債務人也可主張。
2.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考察。如果第三人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於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叄』 代為清償的效力

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

由於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於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2、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

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如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代位清償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於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3、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託合同,則適用委託合同的規范,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託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於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

若怠於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不發生求償權。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於代位後的第三人也可主張。

(3)代為受領所有權擴展閱讀:

我國《合同法》對代為清償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肆』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伍』 代位權 在受領之後,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怎麼理解,要把錢先給原債務人再由原債務人給我

您好:
首先,代位權顧名思義,即「代"替XX的"位"置行使」權「利。
其次,代位權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本解釋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基於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本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故您問」代位權 在受領之後,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怎麼理解,要把錢先給原債務人再由原債務人給我「,其實是沒理解這句話,因為,」代位權受領後「就意味著債權人已經首領了次債務人的履行義務,當然如果多出來的部分要交還給原債務人,簡單點就是」多還「,但是如果」少「了,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追」補「!
希望您能理解!

若有問題,歡迎追問!

『陸』 第三人代為受領履行問題(懂的來)

如若A和B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且C並不知情,並且C是在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而不是以明版顯不合權理的價位取得該自行車,則C對該自行車的物權適用善意取得。
如若A和B之間約定賣車,但A要求繼續借用或者租用該自行車而沒有交付的話,則AB之間的買賣關系適用佔有改定,此種情況下買賣關系成立,因此C在這種狀況下取得自行車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反之如果C明知AB之間的買賣合同不成立仍然購買,或者雖然不知道該買賣關系不成立,但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則構成不當得利,此行為是非法無效的。

『柒』 第三人作為履行受領人,第三人是否得將債權轉讓他人第三人是否享有代位權、撤銷權等債權保全權利

代收領人並非合同方,其權利僅為基於債權人的原因受領標的,不可能有權轉讓債權,也不享有債權保全權利。

『捌』 受領交付在法律上怎麼解釋

受領交付,是合同法領域的法律術語,意思是接收合同標的的一方在債務人交付合同標的時予以查驗並接收合同標的。

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代為受領所有權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應用

近日彭水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張某有一輛汽車欲轉讓,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當即支付了80%的價款,約好七天後交車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兩天後,張某的朋友王某見該車,願以更高的價格購買,張某遂與王某又簽訂了買賣合同,並當即將該汽車交付給了王某,王某也當即全部支付了價款。後李某得知,要求張某履行他們兩個之間的買賣合同,訴至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張某將其車出賣給李某,買賣合同雖然已生效,但未實際交付車輛,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該車的所有權仍歸張某;後張某將該車出賣給王某,該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且也實際將該車交付給了王某。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出賣人就同意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某先行受領交付了該輛汽車,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有權請求張某為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本案中的李某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限於履行不能,故李某的訴求不應當得到支持,根據《合同法》第110條,李某可對張某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並請求張某承擔違約損害賠償。

『玖』 「受領給付」是什麼意思

1、給付請求權就是權利人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給付義務。

比如版張某欠李某的錢權,還款期限屆滿後,李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張某立即還錢,這就是一種給付請求權,李某要求張某履行償還欠款這一給付義務。

2、給付受領權則指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委託代為受領的人有權取得該給付。

『拾』 債務人還最後一筆債款給債權人,但債權人叫另外人代為簽收,要什麼手續

要債權人出具的全權委託書,債權人簽字蓋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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