軋路機所有權證明
① 軋路機前輪直徑1.2米,每分鍾滾動五周,軋路機一分鍾能前進多少米
② 刑事證據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不同
>>刑事證據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區別
1.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同。按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收集公訴刑事案件證據的機關是國家偵查機關,偵查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據,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證據;附帶民事訴訟證據則只是民事訴訟原告及其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2.收集證據的目的不同。刑事訴訟證據目的是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是法庭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而民事訴訟證據是圍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以便通過確認這些損害而從被告處獲得賠償的目的。
3.證人作證的態度不同。對國家機關收集證據,證人一般能嚴肅對待,所反映的情況真實性較高;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證人當庭作證外,民事訴訟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證據時,證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誘、威脅、恐嚇等原因,所作證詞的真實性就打了折扣。
4.收集證據的人對法律的認識理解不同。偵查機關偵查人員一般都經過專業學習或培訓對法律的理解比較准確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認識法律較偏頗,往往斷章取義地理解法律,因此雙方所收集的證據易產生差異。
>>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沖突的情形
1.兩者存在矛盾。即一方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構成犯罪,而另一方證據則證明不構成犯罪。
2.兩者存在排斥。互相排斥的情形常出現在涉及財產的侵害案中,兩種證據的排斥產生在財產損害的金額上。如王某盜竊了周某家的一台電視機。法庭上公訴人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鑒定認定盜竊金額為9600元,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根據該電視機購買時為1.6萬多元、使用不滿兩年以及銷售公司的估價報告,認為被盜電視機仍值1.2萬元。這兩方面的證據不影響案件的定性,但不同的價格認定將直接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該地區的有關規定,盜竊金額為9600元為盜竊數額較大,被告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金額為1.2萬元則為盜竊數額巨大,被告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兩者出現差異。在某強奸案中,公訴方證據表明,曾某對幼女李某(5歲)實施了姦淫(性器官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李某處女膜破裂。而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權威機構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害人李某處女膜破裂。除了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精神損失外,還要賠償處女膜修復費1萬元,由此與公訴方的證據產生差異。
>>解決沖突的途徑
為了有效打擊犯罪,維護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必須解決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沖突。筆者認為合理合法解決這種沖突的途徑有以下幾條:
1.認真審查刑事訴訟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認真審查公訴證據,根據需要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收集補充證據,防止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發生沖突。
2.詳細交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公訴機關在受理案件三日內告知被害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同時也應詳細告知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防止被害人或代理人為達到個人目的,製造偽證造成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沖突。
3.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對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正確意見要及時調查落實;對於他們的無理要求要有理有據依法向他們說明,以便在庭審時協調一致,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4.庭前核實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沖突。庭審前最好先了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對有沖突的證據及時核實。必要時可以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代理人交換意見,以便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順利審理。
>>[案例]關於交通肇事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情〕:
公訴機關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男,1950年10月18日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程度,住民權縣順河鄉帥庄村委卞莊村。本案被害人伏秀榮之丈夫。
被告人郭海亭,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於河南省新密市,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新密市城關鎮梁溝村紀垛24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04年5月23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男,1965年3月8日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新密市城關鎮梁溝村紀垛25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河南亞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運輸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北環路18號。
法定代表人袁建國,該公司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海亭於2004年5月23日上午8時許,駕駛豫A51158號東風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民權縣順河集十字路口時,因靠左側行駛將在此處賣水果的順河鄉帥庄村民伏秀榮當場軋死;郭海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郭海亭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事故發生的經過。認為被告人郭海亭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對被告人郭海亭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訴稱,其妻伏秀榮於2004年5月23日被郭海亭駕駛的豫A51158號東風貨車軋死,司機郭海亭是為郭海群所雇往民權順河運煤,肇事車行車證登記車主為亞聯運輸公司,請求判令郭海亭、郭海群和亞聯運輸公司共同連帶賠償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喪葬事宜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0萬元,並表示獲賠依法應得賠償款後不再要求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海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願依法足額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辯稱系投案自首,且已預繳事故賠償金,請求從輕處罰;認為自己在承擔刑事責任後,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辯稱,其安排郭海亭駕駛豫A51158號貨車去民權順河運煤途中造成交通事故屬實,但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亦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亞聯運輸公司辯稱,豫A51158號東風貨車是由郭海群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公司出資購買,公司依合同約定在郭海群付清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但公司不收取豫A51158號貨車任何利潤費用,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民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同。另查明,郭海亭是為郭海群駕駛豫A51158號貨車,郭海群每月給付郭海亭工資1000元;豫 A51158號東風貨車系由郭海群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向亞聯運輸公司購買,亞聯運輸公司依合同約定在郭海群付清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代豫A51158號貨車辦理各種規費手續,車輛由郭海群自主支配經營,亞聯運輸公司不享有運營利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海亭駕車靠左側通行,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海亭交通肇事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海亭認罪態度較好,且預繳了事故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郭海亭根據郭海群安排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郭海群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郭海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亞聯運輸公司不享有豫A51158號貨車營運利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符合法律規定,但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等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郭海亭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喪葬費5374.5元、死亡賠償金44713.6元、交通費520元,合計50608.1元,郭海亭對上述賠償款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其他訴訟請求;三、河南亞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各方當事人對犯罪事實無爭議,爭執焦點在民事賠償方面,主要有三點:一是應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肇事司機即本案刑事被告人郭海亭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是亞聯運輸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關於應否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於2004年5 月1日生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人身損害解釋》)之前,除《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通常被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解釋》)第九條明文規定為: 「致人死亡的精神撫慰金形式為死亡賠償金」;新《人身損害解釋》為了使受害人的近親屬獲得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在不改變現行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現有模式下,以「繼承喪失說」為理論依據,在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從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賠償,而非對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撫慰金。根據新《人身損害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該解釋時效的規定,上述《精神損害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應視為已被廢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規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仍然繼續有效。所以,自2004年5月1日後,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主張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則仍於法無據。本案是民權縣人民法院於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起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亭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而駁回其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新《人身損害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的規定,在非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近親屬因遭受精神痛苦仍可依據《精神損害解釋》之規定,要求賠償義務人賠付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不能再稱呼為「死亡賠償金」)。
二、關於肇事司機即本案刑事被告人郭海亭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被告人郭海亭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均不持異議。關於被告人郭海亭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主張自己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亦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從案情中可知,郭海亭駕駛豫A51158號東風貨車,郭海群按月給付郭海亭報酬,郭海群與郭海亭之間是僱傭關系,郭海群是僱主,郭海亭是雇員。關於雇員致人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勞動力市場的逐步開放,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的其它方面,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僱傭勞動形式,因而僱主的賠償責任也就客觀存在。新《人身損害解釋》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在第九條明文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情況,僱主郭海群應依法承擔因雇員郭海亭執行其安排的任務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但雇員郭海亭作為司機,違反交通常規而靠左側通行致事故的發生,顯屬重大過失,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判令司機郭海亭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與僱主郭海群一起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是正確的。當然,僱主郭海群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雇員郭海亭追償。
三、關於亞聯運輸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田主張亞聯運輸公司是肇事車行車證登記車主,應與肇事司機郭海亭及僱主郭海群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亞聯運輸公司則主張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車輛豫A51158號貨車,是由郭海群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亞聯運輸公司購買,雙方約定在車款付清前由亞聯運輸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從表面上看,亞聯運輸公司是行車證登記車主,似應承擔因「自己的車輛」肇事應負的賠償責任。但實際上肇事車輛是由郭海群自主支配運營並享有全部運營利潤。故亞聯運輸公司僅是行車證登記的名義車主,郭海群則是實際車主。對這類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該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0年11月21日第1143次會議通過的答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中明確指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亞聯運輸公司不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法的,也是公平合理的。
③ 軋路機經過時 樓顫
這屬於正常現象,特別是距離壓路機很近的時候!
因為它所產生的噪音,它本身的重量,等待都會導致顫抖
④ 軋路機前輪直徑1.5米,滾動1周,能前進多少米
3.14×1.5=4.71(米)
答:能前進4.71米.
⑤ 剛修好的立青馬路,軋路機軋平之後,車在路面上走,車輪胎會被融化嗎路面熱嗎
輪胎和內襯會沾上瀝青
⑥ 軋路機對聯怎麼寫
要葉子有點兒怎麼節目讓搞速度下
⑦ 一個寬是20分米的軋路機,它軋路15米,它軋路的面積是多少
這個壓路機相當於一個圓柱,寬是它的直徑,壓路15米相當於長(高)。就是求它的側面積。側面積等於底面周長乘高
20分米=2米
3.14×2×15=94.2(平方米)
⑧ 軋路機前輪直徑1.2米,每分鍾滾動5周。軋路機1分鍾能前進多少米
⑨ 一台軋路機的滾簡長1.5m,底面直徑是lm.如果它每分鍾轉10周,它每小時能軋過多
3.14x1x1.5x10=47.1m
⑩ 軋路機前輪直徑 1.2米,每分鍾滾動6周.1小時能前進多少米
1小時=60分鍾,
3.14×1.2×6×60,
=3.768×6×60,
=22.608×60,
=1356.48(米);
答:1小時能前進1356.4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