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㈠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規定
1.出讓最高年抄限
【解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㈡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國土資源部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拓展資料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㈢ 沒有建設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為商服用地,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只要繳納了相關的稅費是可以出讓的,不過看每個地方的政策,一般是需要招拍掛的。
㈣ 違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民事方面可能導致轉讓合同無效,行政方面可能導致土地使用權被強制無償收版回,刑事責任方面甚至權構成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目前國內法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有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無效。
對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國有土地管理法規,國土局可以無償強制收回。
另外,對於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沒有進行任何開發的情況下非法轉讓,謀取不法利益的,會觸犯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
㈤ 建設用地可以買賣嗎
如果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24條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5)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干預性強。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
這就是說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2、不對稱性。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3、有償性。2008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㈥ 為什麼用益物權不包括處分功能呢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可以轉讓嗎謝謝。
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所以依你所述,應明確處分的定義,應該是所有權的處理,其他的權利不限制。
㈦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有三種方式,即出售、交換、贈與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有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等有關規定的期限或條件,對土地投入一定資金進行開發後,通過有償的出售、交換和無償贈與等方式,把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或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㈧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你的問題是說問一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了以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對這種情況無所謂的,只要名字及款項正常交接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