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接觸實質性相似
相對而言,軟體開發的著作權除法律明文規定為用人單位所有的情況外,可以協議約定著作權歸屬。
所有,並不是「一定」,也存在可以約定的情況。
㈡ 如何判定實質性相似和著作權侵權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版作權法》第四十七權條和第四十八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㈢ 如何判斷版權侵權中的"實質性近似" 學術
您好 ,目前,業界對於「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3種,即普通觀眾測試法、抽象測試法和內外部測試法。
普通觀眾測試法(又叫整體觀感法),該概念來源於美國1970年的羅斯賀卡與聯合卡片公司糾紛(Roth Greeting Cards VS United Card Co.),其指的是以普通、理性的觀眾角度對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做出判斷。該比對方法是指將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以一般讀者的感受進行判斷,更強調普通公眾對作品的感受,注重讀者的欣賞體驗,對思想和表達不做技術上的區分。
抽象測試法(又稱三步法標准),確立於1992年的阿爾泰案(Altai案),其分為抽象、過濾和比較3個步驟。首先利用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層層抽象,然後將作品中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領域等)過濾掉,最後將剩餘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內外部測試法在斯德、馬蒂克羅夫特電視與麥當勞公司糾紛(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國判例中較為常見,內外部測試法更像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的結合。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整體觀感法及抽象測試法均有適用。近年來,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著作權法核心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適用抽象測試法判斷實質性標準的現象也更加普遍。目前,我國對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的模式主要有4種。
第一種是整體觀感法。在整體抄襲或較為明顯抄襲的情形下,適用整體觀感法的情況更為普遍,這種比對方法更加簡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術的分析,從整體上判斷作品抄襲的痕跡明顯,很容易做出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第二種是抽象測試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難判斷的情況下,僅靠整體觀感法難以做出准確的結論,需要對作品的獨創性元素進行劃分,並作細致的比對分析。
第三種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內外部測試法)相結合。在有些案件中,會在應用抽象測試法的基礎上,對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做出比對和說明,同時還會以整體觀感法來強化和佐證這種判斷。
第四種是抽象測試法。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判決中,業界會肯定抽象測試法的科學性,法院對此也會進行詳細的說理和論證。值得一提的是,業界在運用抽象測試法的同時,還對整體觀感法的適用持謹慎的態度。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接觸+實質性相似」是版權侵權認定的「神器」嗎
近日,卡通人物形象「小明」訴「小茗同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判決引發業界關注,而在該案審理中一審和二審法院適用的「接觸+實質性相似」侵權判定方法更引發爭議。
「接觸+實質性相似」是否契合我國侵權行為法律規制體系,能否無差別地用於認定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其實值得商榷。實質性相似的意義,更多在於比較涉嫌侵權作品與被侵權作品的同一性,屬於侵權責任要件判定前的客體認定問題,是適用侵權責任要件的前提。在客體的同一性認定完成之後,再進入加害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權益,以及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要件的判斷。
總而言之,我國著作權法中並不存在「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規定,上述判決乃是在無任何法源基礎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美國司法裁判工具的產物。無論侵權責任成立與否,該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僅以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以存在抄襲或剽竊行為作為侵權認定標准,輔以學理上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標准,顯然沒有從體系解釋上窮盡可適用的法律規則,延續了我國司法裁判上著作權侵權法律適用上的亂象。對於著作權保護而言,獨創性和著作權保護只存在有和無的問題,絕無保護水平高低由獨創性高低決定的考量,因此即使是「微創」,只要滿足獨創性要件,仍應視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享有完全的保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問一個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
所謂接觸,就是指你曾經了解知道過有他人的作品,然後你利用了他人的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就是侵權。
如果你能證明你沒有接觸過,完全是獨立完成的作品,不管是否相似,相似到什麼程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原則。
事實上很難證明自己完全是獨立完成的。
原因在於,第一,從證據規則的角度,證明自己做過什麼很容易,但是證明自己沒做過什麼就很難,你很難說明自己沒有接觸過這個電視劇或者小說;第二,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很少有一種思想完全是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一般總是根據自己接觸過的事情或者看過的書等等當中獲得靈感,很多東西都是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一個人的思想。
那就從實質性相似入手。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也就是說如果兩部小說在情節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並不必然認為是侵權。
要看相似到什麼程度。
例如韓劇總是兩家人從小有恩怨開始,到女二介入,然後男主病危、失憶,在最後HE。這就是小說、電視劇的大體情節,所謂的套路,也就是你所說的創作思路,屬於思想的范疇,著作權法是不保護的。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但也不是說一定要每個字都一樣,但是如果涉及到很具體的情節相似,那就是侵犯版權了。比如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和庄羽的《圈裡圈外》,是少數的認定情節侵權的典型。這兩部作品在很具體的情節上有明顯的相似,比如男主為了現女友出版一本書,找前女友也就是女主幫忙,但是女主因為其他原因拒絕,於是遭到現女友的嫉恨,男主和女主之間也產生嫌隙。當然書中描寫在更詳細的地方都有相似,但這就屬於比較細的情節上,包括人物設定等都很相似,屬於侵權。
像你說你的小說和電視劇里人物設定等不相似,那我覺得應該是屬於大體情節上有一定相似性,具體表達是不相似的。
當然,具體表達和思想的界限在哪裡是著作權法上的一個難題,很難有客觀的標准。
另外,也存在一種可能是這種表達已經處於公有領域,也可以此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所謂公有領域,就是指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不再受保護。
雖然你找到的90年代末的連續劇肯定沒過保護期,但是如果你能找到更久遠的作品,情節都很相似的話,那你就能說你借鑒的是這個不受保護的作品,也就不侵權了。
㈥ 關於著作權侵權的問題,求解答
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
所謂接觸,就是指你曾經了解知道過有他人的作品,然後你利用了他人的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就是侵權。
如果你能證明你沒有接觸過,完全是獨立完成的作品,不管是否相似,相似到什麼程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原則。
事實上很難證明自己完全是獨立完成的。
原因在於,第一,從證據規則的角度,證明自己做過什麼很容易,但是證明自己沒做過什麼就很難,你很難說明自己沒有接觸過這個電視劇或者小說;第二,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很少有一種思想完全是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一般總是根據自己接觸過的事情或者看過的書等等當中獲得靈感,很多東西都是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一個人的思想。
那就從實質性相似入手。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也就是說如果兩部小說在情節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並不必然認為是侵權。
要看相似到什麼程度。
例如韓劇總是兩家人從小有恩怨開始,到女二介入,然後男主病危、失憶,在最後HE。這就是小說、電視劇的大體情節,所謂的套路,也就是你所說的創作思路,屬於思想的范疇,著作權法是不保護的。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但也不是說一定要每個字都一樣,但是如果涉及到很具體的情節相似,那就是侵犯版權了。比如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和庄羽的《圈裡圈外》,是少數的認定情節侵權的典型。這兩部作品在很具體的情節上有明顯的相似,比如男主為了現女友出版一本書,找前女友也就是女主幫忙,但是女主因為其他原因拒絕,於是遭到現女友的嫉恨,男主和女主之間也產生嫌隙。當然書中描寫在更詳細的地方都有相似,但這就屬於比較細的情節上,包括人物設定等都很相似,屬於侵權。
像你說你的小說和電視劇里人物設定等不相似,那我覺得應該是屬於大體情節上有一定相似性,具體表達是不相似的。
當然,具體表達和思想的界限在哪裡是著作權法上的一個難題,很難有客觀的標准。
另外,也存在一種可能是這種表達已經處於公有領域,也可以此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所謂公有領域,就是指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不再受保護。
雖然你找到的90年代末的連續劇肯定沒過保護期,但是如果你能找到更久遠的作品,情節都很相似的話,那你就能說你借鑒的是這個不受保護的作品,也就不侵權了。
㈦ 著作權中接觸性+相似性指的是什麼,難道我們在設計同一樣東西用不同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就侵權啦
設計同一樣東西但表達方式不同不夠成侵權。
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實質性相版似+接觸」的原則,並將其權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㈧ 美術作品的實質性相似以何種標准來判斷
原則上講,美術作品僅僅相似尚不能認定侵權,只有確認美術作品之間的實質相似性,才可能確定著作權侵權。那麼,美術作品的實質性相似應以何種標准來判斷?下面由我們來為大家詳細介紹。圖為小朋友的美術作品1、一般侵權判斷方法。判定涉訴作品是否侵權的一般方法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雖然與文字作品相比,美術作品的性質決定了其具有非引注性等特徵,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這一傳統方法同樣適用於美術作品侵權判斷。在美術創作領域,一種行為(如臨摹)是否構成侵權,最終還要看該行為所形成的新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這必然又回到了問題的起點,即對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方法中的三段論侵權認定法實際上就是通過層層過濾,認定涉嫌侵權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判定方法。該准則具有兩層含義:實質性相似與接觸。當一作品被判斷為與另一作品有實質性相似時,還不能斷定該作品侵犯前作品著作權,還需斷定作者創作過程中接觸過該作品,否則不構成侵權。這個方法實際上是從獨創性中引申出來的。此處的接觸,不須被告實際接觸,只需從各種情況中推定有可能接觸即可。該准則的核心問題是對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有賴於用三段論侵權認定法來解決。2、獨特的創作理念。雖說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但任何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因此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時,往往離不開作品所表達的創作理念,所以說判斷美術作品之間的相同或相似更離不開作品的創作理念。美術作品是作者通過藝術的構思和形象的塑造,借筆墨之法表現出來的,所以畫面體現出的內容,是附載在形象特徵之上典型化的藝術形式。因此,對美術作品同樣可以根據畫面表達的創作理念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而不應只看作品表達的組成部分。實踐中,先了解美術作品所要表達的特殊創作理念,更有助於對作品的欣賞,對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也是如此。雖然創作理念不能作為著作權法的客體加以保護,但作品的創作理念對於判斷作品的獨創性是有輔助功效的,表達與創作理念不可能完全割裂開來。相同題材的兩幅美術作品乍看相似,不可避免地包含諸多相同元素,但兩幅作品在表達的創作理念上則可能有很大差別。由於表達的主題不同,表達方式各異,特別是在細節的處理上就可能完全不同。這些不同,是服務於所要表達的主題思想的,同時,正是這些不同,構成了作品的獨創性。
㈨ 何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方法"接觸+實質性相似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作權回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答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㈩ 如何判斷著作權糾紛中的「實質性相似」
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所謂接觸,就是指你曾經了解知道過有他人的作品,然後你利用了他人的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就是侵權。如果你能證明你沒有接觸過,完全是獨立完成的作品,不管是否相似,相似到什麼程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原則。事實上很難證明自己完全是獨立完成的。原因在於,第一,從證據規則的角度,證明自己做過什麼很容易,但是證明自己沒做過什麼就很難,你很難說明自己沒有接觸過這個電視劇或者小說;第二,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很少有一種思想完全是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一般總是根據自己接觸過的事情或者看過的書等等當中獲得靈感,很多東西都是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一個人的思想。那就從實質性相似入手。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也就是說如果兩部小說在情節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並不必然認為是侵權。要看相似到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