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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07 02:00:48

A. 個人土地被他人侵犯

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國家所有,你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可能是屬於集體所有,你只回有使用權。所以,首先在答概念上你要開明確!你在你經營的土地上種的樹被你的親戚砍了,你應該向當地林業局報案!由林業執法部門來處理!當然也可向法院起訴!你在追回土地使用權時,如果種的樹被別人砍了,要追回損失的話,可參照現在木材的市場價格,按木材立方量測算損失和要求賠償的額度。

B. 公民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首先您情表示理解律角度講:您父親承包土占使用權權利排除侵犯關於土權利外公民身權利受侵犯您伯您父親實施故意傷害行達輕傷能承擔刑事責任即能坐牢未達輕傷追究其損害造損失兩案件均起訴解決解決問題效講訴訟能激化兩家矛盾您父親與您伯畢竟兄弟關系案件本身土界線問題比起經濟損失造矛盾原更情覺公平或雙能做讓步解決問題更利公安處理案件程考慮家庭素激處理您受高等教育比起父輩能夠更理性看待問題矛盾再激化公安能幫想想算您伯真坐牢問題真解決反更加嚴重呢父母親情激情況能靠您理性解決問題候退避三舍吃虧反給自解決必要麻煩畢竟更重要事情需要處理

C. 土地使用權被別人侵佔

土地來使用權被侵佔的,可源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D.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內容,「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本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條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是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前增加了「依法登記的」幾個字。增加這幾個字說明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視土地登記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記的效力問題。
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是從正面來規定的。該規定包括的含義為:一是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必須是法定的經過登記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二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給予保護,可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比如,他人佔用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耕地建房、挖砂、採石、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可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給予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下述方法尋求保護:第一,通過確權之訴來解決。即自己的權利與他人發生歸屬爭議時,請求法院確認權利的存在與歸屬。第二,通過給付之訴來解決。即當義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三,通過變更之訴來解決。即權利人要求變動已經存在的權利時,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變更。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實際上是對權利人以外的人來講的,它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是一個問題的兩面。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給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個人設定的一項義務,這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如違反這項義務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 個人和個人 爭土地使用權 應該怎麼辦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根據《土地管理法》進行維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5)侵害個人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維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1、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F. 土地使用權被社會人員強制性侵犯哪裡維權

你可以憑土地使用權證,到本地法院依法起訴維權。

G. 關於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你可以要求那個村民恢復土地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警方一般不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H. 是侵犯了我的房屋所有權,還是侵佔了我的土地使用權

你好,物權法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土地使用權所有人。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佔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佔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佔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被非法佔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恢復原來的狀態。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即農民集體組織為阻止承包經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置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I. 怎樣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

征地按畝計算安置補助費是怎麼計算的?
按畝計算安置補助費的,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村委會違反國家政策發包土地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大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政策為指導,體現政策的精神。法律具有規范性、穩定性和強制性,而政策不具有這些特徵。由於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具有廣泛性,再加上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在不斷地發展、變化,這就決定了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政策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國家政策和法律相輔相成,用政策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因此,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當然,適用國家政策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國家政策。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願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並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作出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上述均為強制性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包合同無效。但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例外規定,其中在《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就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沒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承包合同簽訂後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

(一)對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淪通過。在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上,中國法律知識網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結合審判實踐,按照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穩定的原則予以正確認定,對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不宜一概否認其效力。近年來,隨著農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在家務農的多是婦女、老人和孩子,這些人的參政議政意識不強,村民大會根本組織不起來,依法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難以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村兩委及黨員代表大會集體對承包方案、招標方式等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後,再通過某種形式予以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如村民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通過。從形式上看,的確未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村委充分尊重了民主,工作的透明度較高,村幹部沒有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就應確認符合民主議定原則而認定合同有效。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狀況的,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原則,也是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規定精神的。

(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被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如果村委在發包時未按以上原則及程序操作,未經民主議定即私自發包,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承包人無過錯,對承包權是善意取得的,完全是發包人工作上的瑕疵導致合同無效,對此發包入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對於承包人來講,無須也難以知道發包方在發包時工作上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承包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承包過程中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那麼雙方就要共同承擔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必然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牽扯到合同無效給一方或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合同無效引起的法律後果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來確定。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來講,一旦被確認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該類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盡快審結。對因發生糾紛可能影響生產的,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本包方恢復生產確有困難或者拒絕恢復生產的,由發包方負責組織先行恢復生產,恢復生產所產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在返還土地的經營權時,應注意結合農村實際及農時,從有利於生產和收獲,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則。

我們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一般為30年,這種具有長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人為顧及長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成本應分攤在整個承包期;再者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僅僅支持其直接損失,而不考慮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挫傷農民的積極性,不利於維護農村工作的穩定及生產力的長遠發展,因此對因合同無效給農民造成的間接損失,法院應予以適當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的,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首先,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也就是說,你們是否有明確的土地使用權證。

其次,你們原來的土地是什麼用途?農用地,宅基地還是建築用地?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第三,費用。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你們是否簽訂了合同,是否由大多數村民共同通過,這些都不明確,就都是問題,可以協商提起復議或者進行訴訟,不過建議你們大家一起。

J. 受到侵犯時怎麼保護自己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佔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佔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佔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被非法佔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恢復原來的狀態。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即農民集體組織為阻止承包經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置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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