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❶ 集體土地證如何辦理房產證
集體土地房產權證辦證程序:
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填寫「集回體土地房屋產權申請登記答表」。交村、鄉(鎮)兩級房管部門進行初審並加蓋公章。
二、由各鄉(鎮)村將轄區內須辦房產證人員名單列出一份詳細資料(內容包括姓名、房屋座落、建成年份、交驗證件等)交區房管局產權所,由產權所統籌安排時間對其房屋進行測量、調查、繪制草圖。
三、房屋測量後,由產權人將應具備的證件交區房管局產權所進行審核、登記、立檔。對符合條件的房產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發放。
❷ 廣州小產權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廣州小產權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的具體規定如下:
《廣州市「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中規定:
第二條 登記范圍
全市集體土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不變不換」原則,之前依法頒發的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等繼續有效,不重新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已經組織完成房地一體權籍調查的,可以換發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書。對於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沒有登記,群眾有換發不動產權證意願的,申請人可提交農房補充調查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2)廣州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擴展閱讀
存量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原則:
無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設的住房,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後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並出具證明。
鎮(街)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後,予以確權登記。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
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且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後,予以確權登記。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村住宅,未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劃、年度計劃范圍,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
鎮(街)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建房面積標準的,需補辦用地批准手續,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實施後,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後,予以確權登記。
❸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繼承問題
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和繼承權
老人如果去世了
那就是就是繼承權的問題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城市市區范圍的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用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後經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證用的,其所有權不變。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准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 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折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經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七條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了的,可按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十九條 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 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 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佔用,原使用單位因恢復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訓練場)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徵用或劃撥土地的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國家確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級軍隊,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他項權利。經國家批准撤銷的軍事設施,其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規定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並重新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依法接收、徵用、劃撥的鐵路線路用地及其他鐵路設施用地,現仍由鐵路單位使用的,其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鐵路線路路基兩側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保護用地,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國家水利、公路設施用地依照徵用、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用地界線。
第三十四條 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經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被駐單位規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條件後分別確定實際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原由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應當退還的外,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但嚴重影響上述部門的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暫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後非法轉讓的,經依法處理後再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使用權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劃撥文件確定;沒有審批、劃撥文件的,依照當時規定補辦手續後,按使用現狀確定;過去未明確劃定使用界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土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一九八二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後作為資產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分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分制企業。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後,出租給股分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第四十一條 企業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後,經依法處置,確定給新的受讓人;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時,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法人之間合並,依法屬於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劃撥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並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五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給聯營或股分企業。
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
第五十四條 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准徵用、劃撥的,可按批准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但對上述范圍內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據有關的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他項權利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約定設定。他項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後增設。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按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❹ 廣州農村宅基地主人和開發商共建房屋屬什麼房子
這種屬於小產權房,國家法律是不保護它的產權。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回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答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實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❺ 廣州房屋土地權屬集體所有的房產能否贈予他人,能更換權屬人嗎
回答是是十分肯定的——國家對於直系親屬之間房產贈與的政策、流程及稅費如下(房博士律師團 供稿)
總體政策法律導向:
直系親屬之間自願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權益的往來,明確為贈與行為的,不能簡單視同於買賣、交換行為,有必要給予減免的照顧 。
房產贈與的步驟:
第一步 簽約: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贈與協議、贈與書等),確立雙方的房產贈與關系;
第二步 公證:贈與人及受贈人到公證處(注意:一定要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也有在公證處簽訂贈與合同的 ;
第三步 評估:贈與雙方共同向房管部門申請對房產估價,房管部門將對房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步 交稅:贈與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稅局按照規定交稅,提示可以申請免稅(免的是營業稅等);
第五步 過戶:也就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由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注意應當攜帶下列證件資料:①申請書;②有關當事人身份證件;③原房地產產權證;④贈與書及公證書;⑤契稅收據;
第六步 交房: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房產贈與的稅費:
房屋轉讓主要課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直系親屬之間房產贈與,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有關規定,個人將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椐《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規定,廣東省契稅稅率為3%;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簡而言之: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四個稅種中,直系親屬之間贈與房產只徵收3%的契稅,其他全部免徵。
❻ 我現有一本房地產權證,但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屬批准撥用宅基地,能向中國銀行貸款嗎。
你好,是可以貸款的,我在廣州市白雲區的農商銀行貸,有需要可以幫忙
❼ 廣州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 不動產證跟房產證5點區別
一、房產證與不動產證區別: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 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三、現在的房產證等產權證不必須要換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舊證、新證同時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購房屋等不動產並首次辦理產權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將逐步換發新的不動產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國家規定予以5年過渡期。 四、不進行不動產登記的缺點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要求對不動產權利進行強制登記。但如果權利人不登記,其不動產交易安全將受到嚴重影響,也容易發生權屬糾紛。作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內容,簿證統一後,物權變動情況才能統一規范反映,物權才能得到統一的嚴格保護。簿證不統一,就可能出現一房、一地多賣,產生交易風險。因此,從保護權利人物權的角度,《物權法》規定了依申請登記。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此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五、開始能查詢不動產的時間 2015年,將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將全面形成制度體系;2017年,將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 六、不動產登記人人不是可查 只有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權利人指的是不動產權的所有人,如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申請查詢自己名下的房產情況。若房子抵押給銀行,那麼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憑借抵押登記也有權查詢登記資料。 利害關系人是指和不動產所有者有直接關系者,比如夫妻等。在一些債務糾紛中,債權人也可以憑借人民法院的補充證據材料通知書,自行或委託律師事務所查詢債務人名下的已確權房產情況。 七、不動產登記的影響 保護個人產權:房產、土地或林地等不動產都能得到保護。 辦理手續更便捷:轉賣房屋時不用土地、房屋多個部門來回跑。 交易更加安全:可以查詢不動產產權歸屬,有助於規避一房多賣的風險。 保障農民財產權利:農村土地作為集體土地的一部分納入統一登記,保障了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 參考資料中國news.xinhuanet中國/local/2015-12/09/c_128510765.ht
❽ 廣州 有宅基地證 土地的使用權還有30年 聽說現在要征地 ,剩餘的30年能得到補償嗎
現在補償都是按照土地面積多少畝來進行補償,宅基地證是屬於集體土地,土地回被國家徵收國家是要答將土地補償款補償到你們村集體,土地是有屬於國家和集體的,村民享有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這個在宅基地證上是明確寫著。
那麼國家征地,你們得到的是宅基地上建築物補償款,是按照你房屋建築物面積大小補償。還有你們可以獲得青苗附著物補償款,就是村民在村集體土地上種植按照農作物價值補償。
❾ 廣州市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目前全國房屋產權到場執行的是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新建房屋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指對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房屋權利的第一次登記,對其之後物權變動具有原始根據效力。本條規定既包括本辦法實施後申請人依法建設的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也包括本辦法實施前,申請人已依法建設但未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雖曾申請登記、但登記機構未予核准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初始登記提交的材料分為以下部分:
(一)申請人填寫的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書是申請權屬登記時要填寫的主要表格,申請表用來說明產權人情況和房屋狀況,由申請人填寫,也可以請人代寫。不管是否親筆填寫,申請人都要在登記處登記時在登記表上簽名,以示真實。委託他人代辦的,登記表由受委託人簽字。權屬登記程序應當由登記申請人啟動,申請人所填寫的登記申請書,表明了登記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了登記的請求和申請登記的事項。《物權法》要求登記機構「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為便於登記機構日後舉證,也可以在登記申請書上就有關登記事項已詢問過申請人作簡要的表述。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並不是以詢問情況來決定是否核准登記,而是以當事人提供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及合法來確定。對不同的登記事項、不同的情況,詢問的內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在登記申請表上設置詢問欄,預設少量的常見的問題,由申請人在答案中選擇是或否,如有對需要詢問的其他問題,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必要時也可以記人詢問欄,然後由申請人簽名。二是不設詢問欄,也不固定詢問的問題,只在登記表上統一註明「已就登記有關事項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登記機構就有關事項向申請人進行詢問後,由申請人在其後簽名認可。這樣做,既達到了詢問的目的,又使登記申請表的填寫大大地簡化。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的身份證明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和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但戶口登記簿沒有當事人的相片,因此,一般還應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貼有相片的證明佐證。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廣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證等能夠證明土地使用權屬於初始登記申請人的其他證明材料。本節主要規定的是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所有權登記,因此,這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指的是國有土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辦法》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中單獨規定。以往,建設部對此的規定是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來源證明,考慮到《物權法》將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權利已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對此提法與《物權法》保持一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還包括了土地管理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以後,相應的土地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在這以前,有很多的土地是由當事人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土地公有後,這些權利人以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顯然是不合適的。只要土地管理機構能書面證明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也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應是可以予以登記。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房屋符合城市規劃的憑證。一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一般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國初期直至上世紀70年代,是由地方政府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建房者發建築執照。近幾年來,由於有關部門加強了建設和規劃的管理,在建房者開始施工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副本,在副本上註明該副本不作為權屬登記的依據,待房屋竣工時,經過驗收認定是按規劃部門批準的要求施工的,才發給正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本申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間題。臨時建築是政府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而批准建造的。一個城市的規劃從制定到具體實施,要有一定的時間,利用這一時間的間隙搭建臨時建築,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作用。臨時建築在建造時,已規定了使用的期限,即臨時建築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拆除。按現行規定,臨時建築不能登記產權。臨時建築不同於違章建築或違法建設,是合法建造的,雖然不能登記產權,但在遇到房屋拆遷時,如這一臨時建築還未超出規定的可以保存的期限,拆遷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主要用以區分房屋與在建工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登記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房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不再由政府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因此,申請人應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及相應文件予以備案的證明。居民自建的民宅,並不一定能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對此可由建設單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面積等必要材料。房屋圖形、房屋面積都是房屋登記的重要信息。房屋圖形測繪、房屋面積的計算需要通過房產測繪來完成,通過房產測繪報告來體現。按《房產測量規范》關於「房產面積測算」的規定,房屋的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因此,房產測繪報告應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提供,按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聯合頒發的《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驗局令第83號)的規定,房產測繪的施測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並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七)其他必要材料。簡單地說,「其他必要材料」就是核准某一登記事項所需要而登記辦法沒有直接規定的登記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並不是隨意要求當事人提供,對哪種登記應提交哪些登記材料。登記機構要通過文件的形式予以確定,並在登記受理處予以明示。以方便登記申請人,並避免引起爭議。一般從登記實踐來看,初始登記時應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主要有:(1)被代理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記《辦法》已作了規定),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證明被代理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人身份的證明。(2)委託書:在委託代理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為其代辦權屬登記申請的文件。(3)施工許可證:《辦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幾種情形中,包括了「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這一情形,因此,按《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應該提供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應予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1999年10月建設部令第71號發布,2001年7月修訂)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另外,實踐中有些地方還要求提供用以說明相鄰房屋牆體歸屬的牆界表。
❿ 在廣州買房沒有國有土地證,只有宅基地證,這樣的房子有保證嗎
你要買的抄就是俗稱的小產權房。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禁止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商品房;同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由於小產權房交易不被法律許可,但相關人士認為,如果購買人是為了投資,如出現拆遷賠償時,賠償權益歸原產權人所有,購買人主張自己權益時法律不予支持,購買人最多可向出售人主張購房款。不過購買人的購買行為是為了居住,還可以考慮。
購買小產權房除了購買人的權益不受保障外,購買人還面臨多重風險,即便是為了居住的需要購買,不可能作為二手房進行再交易,但小產權房被拆遷的時間無確定性,一兩年被拆遷後,居住的願望就會落空。
由於小產權房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交易時購買人必須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得向銀行按揭貸款。由於沒有房產證,也無法向銀行抵押貸款。此外小產權房的附屬配套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氣等,因為不在國家規劃之列,所以不能得到有效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