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以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②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法。 1、劃撥。用地單位的項目如果符合《劃版撥用地目錄》的要權求,可以通過縣政府審批無償劃撥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只有使用權,無權處分,轉讓土地。 2、出讓。出讓有招拍掛出讓和協議出讓兩種。現在國家要求經營性用地一律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已經很少了。具體出讓方法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2008】 35號令
③ 什麼叫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來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自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具體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④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什麼意思,是不是可以蓋樓了
首先,目前國家出讓土地基本都是走公開招拍掛手續,競拍所得。中標只是代表你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續建設還需辦理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許多後續手續。
⑤ 哪些情況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土地: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哪些情況下必須以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土地出讓有哪些方式
(一)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一般有:國有企業的土地、軍事用地、公共用地等。
(二)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一般不用走招拍掛的形式。
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公開辦法
公開是保來證競爭公平、源公正的前提,《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公開性:第一,要求各地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第二,要求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保證意向競買人或競投人有充足的時間了解出讓地塊情況和進行投資決策;第三,要求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第四,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第五,為保證公開性和競爭性,規定每次招標會或拍賣會少於三個競投(買)人的,應當終止招標或拍賣會,掛牌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必須於10個工作日內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過程中違反規定的,還將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⑦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問題有哪些
您好,協議出讓方式較招標、拍賣出讓方式而言,是土地出讓的低級形式。這種形式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適用性,但由於協議出讓方式完全由出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協商出讓事宜,存在著受讓人的單一性。故不能體現市場公開、競爭原則,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主要表現在:一是受行政干預比較大。如有的地方為吸引外來投資,往往採取低地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辦法。
二是容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由於「關系地」、「人情地」的存在,在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隨意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三是土地管理部門職能削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⑧ 如何以招投標方式取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出讓土地有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兩大類。
公開出讓則分招標、拍賣和掛牌三種方式。
如果是以招標方式的,裡面有詳細的須知文件,根據文件做就可以了。
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由政府確定,不會由用地者自行決定的。
⑨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很多,其中一種就是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多種,大家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和需要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但是無論大家以什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土地,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內容。
一、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幾種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採用協議方式。
大家根據實際的要求選擇出讓方式即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合法的取得行為,大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後,要在規定的使用范圍之內進行土地利用和開發,切莫超出范圍使用,這樣很可能涉嫌違法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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