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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06 19:44:18

『壹』 是不是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您好,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與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回,足額繳納土地出答讓金,才能申請土地登記,辦理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已啟動的地區辦理的是不動產證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0日內不簽合同,按相關規定有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屬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閑置按以辦法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屬土地使用權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的,以下辦法處置: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叄』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肆』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國有建設用地使來用權收回 國土自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將已出讓或劃撥給有關單位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伍』 「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是什麼意思

你這個問題賓語不全,是超過合同的什麼?是面積超過合同的面積?還是使用年限超過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

『陸』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法規

《城抄市房地產管理法》、《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1)除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
(3)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柒』 什麼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由來:這種模式首先在深圳使用,這種模式解決了深圳特區建設的資金問題。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租賃;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此外,向國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表現方式。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我國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規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
(一)法律法規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1)除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
(3)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2.《物權法》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取得;
(2)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1990年5月19日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13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或者拍賣方式。
(二)國務院、中央紀委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要求:「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原則上必須以拍賣、招標方式提供。」
2.《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出: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要依據法律規定,抓緊制訂具體的劃撥用地目錄;
(2)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應計劃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
3.《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2002年,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嚴禁干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將其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政治紀律。
4.《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
2004年年初,中紀委監察部下發了3號文件,就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明確了處理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懲治力度。
5.《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71號)
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嚴格和規范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明確了歷史遺留問題的界定和處理時限,要求擴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公開力度。
6.《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
2007年4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7.《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明確要求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
(三)國土資源部相關政策規定
1.《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文件規定: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范圍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有償使用。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頒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要求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規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程序,為全面推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2003年6月,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要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4.《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
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明確了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
5.《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
1999年11月25日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就進一步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積極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二是區分類型,合理處置,完善土地資產配置體系,促進國有經濟布局戰略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三是明確土地權益,顯化土地資產,理順財產關系,加強土地資產運營監管;四是發揮土地資產效益,優化資產結構,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減債脫困和安置職工;五是明確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場,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六是依法行政,規范操作,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6.《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
44號文按照國務院關於減少政府對經濟事務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的精神,對土地估價結果確認與土地資產處置審批進行了改革。一是取消土地估價確認審批,實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二是改革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管理,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三是明確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政策。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後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四是進一步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及核定原則;五是規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處置方式的使用,對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採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經國務院批准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六是細化了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報批程序。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確定
依據上述法規和政策,各地市、縣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供應國有土地時,應當把握三個方面:
1.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申請劃撥使用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2.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應當一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
3.原劃撥建設用地應分類處理。
現有城市劃撥用地絕大多數是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1995年1月1日)前供應的,根據法律上「從舊從輕」的原則,分兩類情況處理:
(1)現有劃撥用地如果不發生改變,不應強行要求立即實行有償使用,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2)如果原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或發生轉讓、企業改制時,應當與《劃撥用地目錄》核對,改變後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改變後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目前我國實施的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四種方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國有土地租賃;(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因此,出讓、租賃(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稱年租制)和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均為法定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1998年發布實施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提出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採用「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因此授權經營也屬於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之一。

『捌』 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國有是指開發商是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這種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玖』 國企有償使用土地應當怎樣核算

國旗有償使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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