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
① 租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辦理房產證合法嗎
一般租賃的是房子或其他建築物;
土地一般是政府劃撥或者招牌掛獲得的具有幾十年產權性回質的使用權,然後開答發商在土地上建商品房進行售賣,這種可以正常辦房產證;
還有那種村裡集資建房,俗稱小產權房,是政府不承認的,所以也就辦不了政府的那種房產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② 在租賃的土地上的建房問題。
根據《合同法來》第二百一十源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可續訂,但並不是自動續期。
③ 租賃土地上的蓋的房子受法律保護嗎
受法律保護,但要明確保護的是什麼!
一、租賃土地上的房屋可否辦理所有權登記?在抵押時是否可以僅以房屋(不含土地價值)辦理抵押?
這兩個不可以。即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在城市的屬於國家所有,在農村的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租賃的土地上建的房子,如果沒有以正式的審批手續,那其佔用的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我國的房屋登記機關是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處理,對租賃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登記。
既然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目前尚無法進行權屬登記,顯然也不能進行房地產抵押。
二、但租賃土地上的房屋,依現行法律規定屬於違章建築,但不是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享有物權上佔有之利益。
違章建築不能取得物權法上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違章建築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力。違章建築在被確認違法或強制拆除之前,作為一種財產仍然是客觀存在著。違章建築由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不對該建築物享有所有權,但不能否認客觀上對違章建築物享有的佔有、處分的權利,即違章建築仍具有的使用價值是不可否認的。違章建築的使用價值就是具備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觀存在的建築物本身。因此,除非建築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使用,違章建築依然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如遮風擋雨,合法建築所應具備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備)。法律可以禁止違章建築取得所有權,但不能消滅使用價值這一客觀屬性。
1.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佔有人基於該事實狀態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實際管理與控制,這種佔有狀態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違法建築外,建設人自己可以對違法建築為佔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設人對違法建築物的佔有。
我國《物權法》第5編對佔有的效力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245條規定佔有的保護,侵害佔有的行為要負侵權的責任。違章建築雖不能辦理登記,但為了維護既定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在法律上推定違章建築佔有人對違章建築擁有佔有的權力。
2.可以對佔有物(即違章建築))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力
現代物權法的立法精神更注重的是最大限度的發揮和實現「物盡其用」的原則。佔有人可以對佔有物進行使用收益。作為一種事實其效力包括佔有人對佔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及排除妨礙請求等權利。
總之,承認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佔有的利益,符合物權法關於佔有保護的原則,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佔有的現狀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
法律之所以要保護佔有,並不一定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的保護,而是為一種維護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
④ 在租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能辦房產證嗎
不能。復
房產證辦理流程:
(1)買賣雙制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⑤ 房屋和土地所有權不一致時如何租賃
應該和房產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回
『第十七條
不動答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⑥ 在租賃土地上建造房屋 可以嗎合同到期後房屋歸誰
在租賃土地上建造房屋是不可以的,是違規建築,蓋的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專。
1、 在租賃的土地屬上面即使蓋了房子辦理產權證也不是承租人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屬於地主,而且蓋房子還必須獲得地主的同意,一般如果在租賃合同註明新增的地上物在終止租賃關系以後應該獲得補償就比較合理了。
2、《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3、永久建築可以辦理產權證,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築物歸出租人所有。
⑦ 在租賃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權屬問題怎麼認定
房屋權屬歸你,土地權屬還是原權利人,房子與土地的權屬分離、不矛盾。正常情況下沒事,遇征地、拆遷、拖欠土地租金等情況會有點麻煩。
⑧ 土地租賃地上物權屬
首先根據合同
其次,沒有合同約定,承租人可以拆走,否則出租人有權利。
有約定按約定處理;無約定歸出租方,出租方作出適當補償。
⑨ 租賃的土地能否建設房屋
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僅享有租期內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但並非土地使用權人。
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由作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繼續履行,租期屆滿而土地使用權期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自然歸屬於出租人。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