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互免作品所有權
⑴ 照片的歸屬權到底應該屬於誰
如果沒有對他們的實際權益有損害的話,大可不理會他們。我個人認為,在他們同意你們進行拍照的同時就已經同意你們對底片進行保存。除非他們在一開始就聲明他們有所謂的相關權利,否則你們一開始就沒有必要給他們進行拍照了。也就不存在現在的疑惑了。
⑵ 在設計作品中使用別人的攝影作品或者合成圖(是在百度圖片里找來的,不知道作者)侵犯他人所有權嗎高手進
看你怎麼用了,正義的無經濟利益的是可以的。
一般從事產生經濟利益的圖片是必須和主人協商的,但要看是什麼作品。
在網路找來的圖片如果被你利用產生利益也是侵權的,一般選擇要PS一下,似像非像就沒啥問題了。
商業攝影可以理解為委託創作作品,版權(就是著作權)有你們雙方約定,無約定的話屬於創作者,即影樓或個人了。這個是針對創作這一智力活動來說的,不是針對照片。
對照片來說,所有權是影樓的,你買到了使用權。以前膠片的話,影樓把底片也給你了,這可以理解為對所有權的處分。現在數碼,基本給的都是復製品。扯遠了。
你買了得使用權,就可以自由使用了,但注意,不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別侵犯了別人的著作權。
順便說,你享有肖像權,這個是人身權,不能轉移的。影樓即使享有著作權,也不能侵犯你的肖像權,比如盈利性的使用。
(3)攝影互免作品所有權擴展閱讀: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一、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二、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1、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⑷ 照片的所有權和版權該如何劃分!
國內的知識產權法正處於完善過程中,對於這點也許並無明文參照.
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在拍之前雙方定書面協議.
若未定協議,則考慮以下方法:
在國外,個人知識產權主要涉及: 1.由個人單獨思考產生的(包含直接和間接思維) 2.有一定法律依據以證明個人對其所有權(這里你拍攝的照片便是你的思想創作,底片便是你的法律憑據)
全額報銷所附款項僅包含膠片,相片及相關的物質費用,所以照片(甚至底片)的所有權將屬於攝影協會.但照片的版權仍屬於你.
有兩個方法:
1.以底片原價向攝影協會買回底片,並允許攝影協會在本人允許范圍內使用照片;
2.與攝影協會訂立協議,允許其對底片及照片的保管權,但若使用時須得到本人同意
⑸ 【著作權法】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轉移時還未發表,原件持有人將其展覽的行為是否侵犯發表權
作品原件只是作品的物質載體,並不代表作品本身,因此作品原件的轉移並不能代表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在本案例中,該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已享有展覽權。
那再來讓我們看看什麼是發表權?
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諸於世,所謂公諸於世就是為他人所知,在發表形式並沒有特赦的要求,只要作者決定將作品交付給第三人就可以認定為發表權的行使。所以一旦作者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給了他人,就意味著他發表權的行使,而發表權屬一次性的權利,一旦行使就沒有了。所以,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一旦轉移至他人之手,就意味著作者已將發表權行使完畢了,既然發表權都不存在了,也就不存在侵犯發表權的可能了。
⑹ 拍攝照片版權歸屬哪一方
如果是個人行為,則歸拍攝人所有。
如果是新聞單位的照片,則版權歸屬該單位所有,拍攝人享有署名權
影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為原作品;凡沒有底片而直接攝於感光印相紙上的,印相紙的正片為原作品,其餘為復製品。如無相反證明,則底片或印相紙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對攝影作品行使著作權。而攝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對攝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攝影作品原件的權利,同時所有人還享有攝影作品的展覽權。
⑺ 把別人的攝影作品整理作視頻稱自己是作者可以嗎攝影者不同意是否可以停止傳播
把別人的攝影作品,整理製作成視頻,自己只能稱為編輯和視頻製作,不回能稱為作者,因為視答頻中的素材的作者不是自己,需要素材也是自己的作品方可。
攝影者不同意使用他的攝影作品,應停止傳播,因為這侵犯攝影者的作品所有權等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和權益。因此,使用他人的作品,要徵得他人的同意或購得使用權,且簽書面協議,方可使用。
⑻ 急急急!關於我的照片所有權,是否侵權問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說不是歸影樓所有也不是歸你所有,而是給你拍照片的那個攝影師所有。
由此而來,底片(含數碼底片)歸作者所有,照片的復制權、展覽權、發表權等權利均歸作者也就是這個攝影師所有,除非你們另有約定,否則你擅自發表、給朋友用於廣告等行為均屬侵權。但你把照片店給你的照片送給朋友等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為其間不涉及著作權的內容,只是物權的轉移。
照片這張紙的流轉是物權的轉移,而照片上承載的內容的復制展覽等則是著作權的范疇,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比如你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隱私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用於盈利活動的,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這里用於廣告宣傳則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來,則可能侵犯你的名譽權或隱私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合同則按約定處理。
⑼ 未經允許被人拍攝下來放到網上如何進行維權
一般情況下是不違法的。
1,如果記者未經允許拍攝他人肖像,並用於其它盈利性活動,則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記者拍攝他人隱私行為,如敏感部位等並將其公布,則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由於是職務行為,因此報社應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記者僅僅是拍攝一般行為,進行客觀的報道,並未涉及他人隱私,或者進行虛假報道。那麼是不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
一、肖像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因此,無論是否詢問或被發現,個人攝影師對所拍攝的肖像作品擁有著作權。
二、路人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肖像權。
三、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權利沖突
在街拍產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是存在三種權利。一是拍攝人的著作權,二是路人的肖像權,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權。從題目來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於個人攝影師。
題主疑惑的是拍攝人的著作權與路人的肖像權產生沖突了怎麼辦。
通說認為,拍攝人的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應當服從路人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發表、復制、銷售。
(9)攝影互免作品所有權擴展閱讀:
不管照片 是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只要未經過當事人允許,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並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但很難保證這些照片不被人惡搞或用作其他用途,這樣一來,就可能給被拍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攝者和發布者也得承擔責任。
不管在哪種情況下,拍照前都應該與拍攝對象提前溝通, 到對方允許,如果對方提出照片稿費和版權問題,雙方也要提前協商好。在進行街拍後,要將照片公布在網路這種公開媒介,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構成侵犯肖像權。
⑽ 我拍攝的照片是否享有版權
是有,個人拍攝照片享有全部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版權是指任何人對於自己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擁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出租、展覽、傳播等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的同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二條中指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五)攝影作品。
你個人拍攝的照片,未經過同意被公司用於商業行為屬於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攝影互免作品所有權擴展閱讀:
版權的保護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