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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產權和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05 23:00:42

Ⅰ 停車位產權和使用權怎麼區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

(2)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1)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2)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權利不同:

(1)使用權車位:指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繳費,否則停止使用。

(2)產權車位:指這個車位就是你的,擁有所有權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車位仍然歸屬開發商。

產權車位:產權車位屬於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購房者有產權證明。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繳費。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1)車位產權和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

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

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Ⅱ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2)車位產權和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Ⅲ 小區車位使用權怎麼轉讓

先要分清楚,該車位是否屬於可交易的「產權車位」。若「是」,則它的買賣規則如回同商品房住宅答買賣一樣的操作。若「非」,例如在小區的公共場地上設立的停車位,則轉讓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什麼叫「永久使用權」車位?哪有哇!都是瞎扯,只能騙騙不懂房地產法規的人。自己用腦想想,本不是開發商的東西,它可以用來賣錢嗎?它拿塊小區草坪賣給你,說你可以永久使用,你會買嗎?

Ⅳ 產權的車位,和使用權的車位有什麼區別

1、車位產權年限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內車位所在的土地容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指這個車位可長期使用,且有證件證明的。
2、車位(車庫)的使用年限使用權其實就是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也就是說,使用權車位是指這個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就需要重新繼費,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Ⅳ 物業轉讓車位使用權合法嗎

不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物業管理項目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土地回,車位的答收益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於物業管理項目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公司沒有權利越俎代庖,將車位使用權轉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期限的,物業公司憑什麼處分期限外的管理項目權益?如果是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產權單位授權才能有效,那麼收益應當交產權單位。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殺雞取卵,違法快速賺錢的不齒行為,業主們應當聯合起來抵制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Ⅵ 車位使用權如何二次轉讓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屬於「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范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6)車位產權和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產權車位。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建議業主在簽合同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

3、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4、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Ⅶ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7)車位產權和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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