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房屋使用權與租賃關系
1.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是否有權起訴承租方
《合同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內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容,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原則是:租賃關系先於買賣關系成立。
現在你房屋已出售,你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兩個月才到期,承租方有權向你索要損失,但具體金額要看你們的租賃合同。
2. 求推薦關於房屋租賃及相關的所有權/使用權問題法律專著。
精心研讀一下《物權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就可以了。權威性強,又省錢版、省力。如果有專權門的問題需要解決,就找一些案例看一看。如果你自己就有案例,不妨提供給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經濟與法」欄目或者「社會與法」頻道。會有專家為你釋疑解難。
3. 關於房屋租賃中雙方責任問題
答復樓主:
租賃雙方,存在不同的義務和權利
其中房東需要保證房屋的建築、公共設置內、水電等的正常容
租客需要保持自己房間內建築和原有物品的完善,如有破損,可以自己找人或向房東求助,但要自己承擔費用
關於被盜的問題,這個需要報案處理
和房東沒有關系,因為房東只是提供房屋和房屋的使用權給你,並不需要替你看家護院
如果你是懷疑因為房東鑰匙管理不善的,可以提出要求
具體看你們協商
希望對你有幫助
4. 承租房糾紛
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
二、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承租人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這是引用別人的。我覺得合同中關於設施問題的理解應該是幼兒園經營時的設施,那些拿走的設施應該屬於承租人了,無權拿走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訴訟是不是有小題大做呢,,,,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5.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6. 房屋買賣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如房屋買賣產權出賣以後,可否在有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指產權人是個人或單位,可以自由買賣。而使用權產權人是國家或單位,個人以承租的方式租賃下來居住,每月向產權單位繳納一定房租,承租人沒有所有權,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即不能隨意買賣。國家規定所有權房不能買賣。
你說的把產權房屋賣出去了,房屋的所有權也發生轉移了,就與你沒關系了。
7. 請教專業人士謝謝~ 出售房屋使用權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護
出售房屋使用權,實際上就是租賃,租賃合同的期限法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繼續出售房屋使用權,實際上就是轉租,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應當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否則,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8. 房屋在遇到出租與買賣關系時該怎麼樣處理,有什麼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這個是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回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答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賃使用權,可以對抗他人,其中包括作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買賣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不受影響,買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的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故如果你是承租人的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當然在你實際具備購買能力的情況下。其次,除非產權人願意賠你違約金讓你遷出,你可以就原先的租賃條件繼續承租至原租賃期滿。
如果你是出賣方,那麼你需要提前適當的時間(一般以1-3個月為適中)向承租人告知出售房屋事宜,提請承租方簽訂關於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文書。同時提醒你注意,在與購買方簽訂相關協議和合同時,應將租賃情況表示在合同或協議中,表明你已告知購買方相關情況,避免引起不必要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