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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數(5-10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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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題目 最新著作權法
討論人員
討論時間 2012-4-10
討論主持人
自我發言提綱
(300字以上)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也就是新補充的著作權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 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表演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
其他人員
發言摘要
(500字以上) A :我認為超國民待遇問題
從總體上說,我國原著作權法的主要條款與有關國際公約基本協調,有些明顯與公約沖突的條款,通過《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42條關於涉外民事關系可以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使對外國公民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沖突問題得到了較為妥善的解決,但另一方面卻導致了一個嚴重問題的產生,那就是,依據當時的著作權法律法規,對公約其他成員國作者著作權的保護,比對中國作者著作權保護的水平高,從而使外國著作權人享有超國民待遇。
超國民待遇嚴重挫傷了我國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因此新著作權法對一些條文做出了修改,反映了立法的進步,但至今仍未根除。就其產生的原因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其一,因國內著作權的保護水平低於TRIPS協議的保護水平而產生的超國民待遇。這類超國民待遇出現的原因在於,著作權法沒有達到我國參加的國際著作權條約的標准,尤其是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最低標准(該標準是一國在加入伯爾尼公約後必須給予其他成員國公民的最低保護標准)。
在這里討論這種超國民待遇具有普遍意義,因為迄今為止新著作權法都仍有不少規定沒有達到TRIPS協議的要求。如新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伯爾尼公約第10條之2規定,即使未經作者聲明保留,此種轉載也僅局限於有關政治、經濟或宗教問題的報刊時事文章,而非報刊上所刊登的任何作品。很顯然,新著作權法達不到伯爾尼公約的保護水平,因而不適用於外國人,這樣就產生了雙重標准,出現了在版權方面對外國人的保護優於我國公民的局面。
如果我國的著作權法能夠完全達到TRIPS協議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要求,一方面既解決了由此而來的超國民待遇問題,另一方面也算是履行了TRIPS協議下的義務。
E:因著作權法的某些特別規定而產生的超國民待遇。根據新著作權法第2條、第11條、第16條,在我國,著作權人不但包括公民,還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法人作品、職務作品中也屢屢出現單位是著作權人和作者的現象。而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一致認為「作者」就是指「國民」,這樣一來,我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權在國外得不到承認,而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卻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得到合法保護,由此產生了不公平的超國民待遇。如何有效地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又不與現行國際公約沖突,還需要我們在以後的著作權法修改中進一步協調、解決。
但是,這類超國民待遇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所以下文將著重指出幾個尚未達到TRIPS協議要求的不足點。
B :新著作權法將雜技藝術作品、建築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資料庫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作品都增列為受保護的客體,基本上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的保護范圍相一致,也即是基本達到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是唯獨遺漏了實用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明確要求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同時在第7條規定了其保護期不應少於自該作品完成時算起二十五年。而我國長期忽視對該作品的保護,新著作權法仍舊沒有將之列為受保護的客體,更談不上說什麼保護期了。在著作權法修改之際曾有學者建議,或者將這類作品作為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保護,或者由著作權法保護。[1]不過,從新修正的專利法來看,似乎沒有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外觀設計加以保護,這就使該作品的保護問題沒有能徹底落實。而且即便作為外觀設計進行保護,也不合適,原因在於:其一,伯爾尼公約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奉行的是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而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必須經過專利申請及審批程序,如果將其作為外觀設計保護,顯然與伯爾尼公約的初衷不符;其二,同樣,作為外觀設計,會受到嚴格的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也背離了版權保護相對自由寬松的宗旨。所以,實用藝術作品應該由著作權法保護,當前宜將它歸為新著作權法第3條(九)項的「其他作品」加以保護,以後在修改中再由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之。
C:
TRIPS協議第13條明確地提出:「出於某些特殊情況而對著作權所作的限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本應享有的合法利益。」 這一規定,雖未具體講到什麼是允許的權利限制,而僅僅是強調了版許可權制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暗含著對伯爾尼公約已明文規定允許的幾種「合理使用」也持保留的態度。這反映了當前國際上要求加強對版權的保護,放鬆對版權的限制這樣一種趨勢。[2]一般來說,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即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的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曾是我國著作權法中一個相當突出的問題。就此,我國新著作權法顧及了現代著作權法發展的趨勢,借鑒了國外的某些經驗,初步總結出限制著作權的若干情況,使這個問題得到明顯的改善。但是在適用范圍和條件方面的規定尚不夠嚴密、具體,不要說達到TRIPS協議的要求,就連伯爾尼公約的要求也沒能完全達到,這樣既容易造成對相關規定的濫用,又有與TRIPS協議背離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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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請問考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的研究生要看什麼教材
指定教材的話: 知識產權法部分:《知識產權法(第三版)》吳漢東主編,法律出內版社2009年2月出版:容第1-24章;《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二版)》王遷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出版。
806法學綜合(知產)《憲法學》童之偉、殷嘯虎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法理學導論》 徐永康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民法學(第二版)》高富平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第1-14章、第18-19章、第22-29章、39-43章。《高等數學》(第六版,上冊),同濟大學數學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4月第6版;《高等數學》(第六版,下冊),同濟大學數學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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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求李明德著美國知識產權法第二版PDF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版律規范的總稱權。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