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發2006
1. 申請海域使用權需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海域使用權申請人、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提出登記申請。
依據海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海域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九條 通過申請審批或者招標拍賣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提出初始登記。
第十條 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三)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
(四)項目用海批復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二)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四)填(圍)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的;
(三)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
(四)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六)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
(七)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五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2. 海域使用爭議未解決前,海域動遷賠償款可以發放嗎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三項基本制度之一。徵收海專域使用金是屬實現國有資源性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對不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違反規定的用海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查處。
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對無故拖延、惡意拒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單位和個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繳納,對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一律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將按規定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3. 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
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國家重大建設項目;
(二)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項目;
(三)傾倒區項目;
(四)國家直接管理的電纜管道項目;
(五)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七)其他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的項目。
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請,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行政區域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申請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三)資信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對項目進行初審,申請的項目用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申請海域沒有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清楚。 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該海域是否計劃設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權。
審查機關應當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項目用海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上報工作。不論是否同意批准該項目用海,審查機關均須按時上報。 審核機關收到審查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書面通知申請者按時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報告書或報告表);
(二)組織評審《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審核《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
(三)必要時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請,還應當徵求有關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審核機關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
(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其評審結論;
(三)其他有關的材料。 《海域使用權批准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額度、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其他有關的內容。 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家海洋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授權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負責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機關,應當在海域使用權登記後一個月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 已批准使用的項目用海,應當接受審核機關的審查,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應當在審核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年度審查。
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應當在審核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接受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審批的用海項目進行統計,並建立公開查詢機制。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並於每年三月發布海域使用統計公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級的審批許可權行使審批權。
對超越審批許可權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的,應當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查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審批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域使用權證書》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印製和編號。
《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海域使用權批准通知書》、《海域使用權登記冊》的格式由國家海洋局制定。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申報審批辦法》同時廢止。
4. 中國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內容是哪些
1.國家級立法
()《土地管理法》
為了加強土地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我國於1986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該法於1998年進行了最新一次修改,除了進一步完善土地權屬、土地規劃、土地徵用及補償等制度外。該法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為其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在內容上更加強調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協調,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土地使用總量控制制度等內容,體現了資源立法上的許多新發展和新要求。1998年國務院還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具體落實《土地管理法》的各項制度。
(2)《海洋環境保護法》
為了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我國於1982年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除了對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海洋環境污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作了必要的充實外,還根據現實需要,新規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海洋環境標准制度、排污收費和傾倒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落後設備的淘汰制度、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制度、現場檢查制度、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3)《漁業法》
1986年頒布的《漁業法》於2000年進行修訂,新《漁業法》的頒布實施,突出了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強調國家對水域的統一規劃,修改並完善養殖證制度,注重了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規范了水產苗種管理,增加了養殖病害防治的規定。同時,還注重捕撈強度的控制,強調捕撈業的結構調整,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4)《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頒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取代了原有的《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定》,主要有以下主要制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制度、海域使用權制度、海域使用權制度、海域使用金制度和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頒布,是促進中國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是中國海洋開發從無序、無度、無償狀態轉變為科學合理、協調、有序局面的分水嶺。
此外,國務院和國土資源國家海洋局、環保局和農業部等部門還頒布了《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等。
2.地方立法
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廣東海域使用管理規定》、《關於<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廣東省海域使用費徵收暫行標准》、《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的決議》、《廣東省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等,一些縣市也制定了關於海域使用管理、漁業開發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
海南省海洋廳制定了《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工作指南(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項目檔案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9月海南省人大頒布了《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
5. 沒有海域使用證允許收海域使用金嗎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三項基本制度之一。徵收海域使版用金是實現國有資源性權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對不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違反規定的用海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查處。
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對無故拖延、惡意拒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單位和個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繳納,對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一律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將按規定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6. 海域使用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海域所有權】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
【海域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終止後,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海域使用權期限】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①養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遊、娛樂用海25年;④鹽業、礦業用海30年;⑤公益事業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准續期。准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①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②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國海洋功能區劃。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地方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准。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海域使用審批】是指對單位和個人的用海申請依法審查批准,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請書;②海域使用論證材料;③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報國務院審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②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③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④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收回海域使用權】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不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海域使用金】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規定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對於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①軍事用海;②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③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④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下列用海,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設施用海;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③養殖用海。
7. 海域使用權繼期登記審批表批準是受法律保護嗎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范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8. 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別為養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遊、娛樂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
9. 填海形成的土地如何納入管理
我市一港口企業,經省海洋局批准圍海造地。目前已圍填4萬平方米作為倉儲使用。我局准備將填海形成的土地納入管理。但該企業稱:法律規定,在填海工程結束後3個月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次性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填海造地項目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為50年,如果該企業沒有具體的拋填結束期限,或者該企業填拋長達數年,很有可能造成海域管理與土地管理脫節,港口設施建設佔用土地將在長達幾十年的時間內游離於國家行政機構監督管理之外的情況。
由於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類似問題規定的不是很明確,我們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迫切需要一種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的解決方法,以確保對填海形成的土地依法進行嚴格管理。
江蘇省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連雲分局 徐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頒發〈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填海造地審批許可權是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填海造地項目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為50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還可以經批准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該規定表明,填海項目竣工是指土地可以用於建設,此時,海域土地相應轉變為陸域土地,管理部門由海洋管理部門相應轉變為土地管理部門,為了保持銜接,兩部門交叉管理期間不超過三個月。在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門介入管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填海形成的土地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全部填平後再使用土地並辦理土地使用手續;二是邊填海邊使用土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最後一次性辦理土地使用手續;三是邊填海邊使用土地,逐次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對第一種處理方式,全部填平後再使用土地並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從實踐上說,港口為了提高經濟效益,盡快收回投資,一般都是邊填海邊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如果等到幾十年以後全部填平後再進行規劃建設,那是企業自己的事,土地管理部門不介入管理,但由於海域使用權有效期長達50多年,甚至更長,這樣做將造成投資長期無法收回,企業難以承受,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在實踐上也是無法操作的。
對第二種處理方式,如果邊填海邊使用土地進行建設,直到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期滿或全部填平後才一次性全部納入土地管理范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這樣勢必造成海域管理與土地管理脫節,港口設施建設佔用土地將在長達幾十年期間內游離於國家行政機構監督管理之外,建築物由於無土地使用證而成為違法建築的情況。
只有第三種處理方式,邊填邊用,逐次使用逐次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這樣既合法又合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填海項目竣工之日應當早於海域使用權期滿之日,並非必須等到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期滿,在海域使用權有效期內任何時候都可以竣工。在海域使用權有效期內,填平的土地沒有投入使用表明沒有竣工,土地管理部門不介入管理。只要填平的土地投入預計使用用途就表明已經竣工,使用就標志著竣工,使用的部分就是竣工的部分,使用一塊竣工一塊,將海域使用權期限內已經填平並進行永久性建設的部分納入土地管理范圍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本意的。
填海工程主要是用於港口,而港口的主要作用是貨物的吞吐,涉及到倉庫租賃等業務,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港口永久性設施建設佔用的土地進行規范化管理客觀上也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可以像其他港口一樣合法地使用土地出租倉庫修建港口設施。
對永久性設施建設的界定可以從功能和用途兩方面鑒別,一般說來,凡與填海施工工作無關、符合港口規劃藍圖並服務於港口吞吐業務的港口設施建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凡與填海施工工作有關並與港口服務功能無關的建設不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提前竣工或中止使用海域的已繳納海域使用金沒有退回的規定,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填海竣工進行永久性設施建設使用的土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管理時不應當退回這部分土地的海域使用金。
由於對填海形成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沒有特別規定,在確定填海國有土地出讓金時,如果採用招拍掛的形式,可能確定給填海單位以外的其他企業,顯然不符合情理,可按照對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進行出讓的有關規定確定國有土地出讓金。
需要說明的是,填海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填平土地,從法律上說,還屬於海域使用管理的范圍,不宜按臨時用地對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宜介入管理。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陳戰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