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草原所有權
Ⅰ 什麼是草原確權承包
草原確權是指在草原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草 原權屬性質,核發草原所回有權證或使用權證。通過開答展草地確權,明確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保障草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維持國家生態安全、加強對草原監管,落實草原承包責任制,解決「草原無主,使用無償、破壞無罪」的重要措施
Ⅱ 《草原法》規定我國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誰行使
《草原法》第四條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Ⅲ 草原確權轉給別人名下不
草原確權不會在你名復下,使用權不是繼制承權,所有權歸集體,草原不是祖業,贍養義務跟繼承權是不掛鉤的,雖然大部分人覺著掛鉤較合理,這就是多數農村家庭矛盾的根源。就像漢獻帝禪讓司馬氏,司馬氏沒有給劉氏養老的義務。如果你的爺爺在某工廠做車間主任,因為你給他養老,那麼就把車間主任這個位子轉給你的名下?
Ⅳ 我國草原法規定的草原所有權屬於
應該是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
Ⅳ 西藏的法律問題
你說的可能是西藏地區特有的「賠命價」現象。
賠命價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人命賠償。指的是殺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和價格,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補償。而被害人家屬放棄復仇。從此兩不相欠,和平共處。 在西藏地區,通常被害者家屬會主動要求法院不判處殺人者極刑而要求賠償金額,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按照文化人類學家的觀點,賠命價是人類社會從對復仇的公開支持走向否定的標志,也是人類社會「人物不分」階段的產物。它的產生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人類社會還處於物質非常匱乏的時期。因而物質對當時的人們來說,和人命一般貴重。二是已經出現私有財產和商品交換,賠命價成為可能。三是當時的人類對本身價值的意識還處於比較低的層次,人和物還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四是同態復仇和血親復仇給社會帶來極大的混亂,也造成很大的物質浪費和人們之間更深的仇恨。五是社會發展產生國家機器,統治階級需要一個和平的手段,來解決人命糾紛,減少仇殺,維護社會穩定。 藏區的「賠命價」的主要思想是:已經死了一個人,與其殺掉兇手,還不如讓其賠償死者家屬損失,好讓死者家屬能更好的生活下去,因為如果再判處死刑,那就等於又死了一個人,而且死者家屬也不能得到適應的救濟。「賠命價」雖然一產生就成為有錢有地位者殺人逃脫償命的護身符,但相比如同態復仇和血親復仇,也有著其積極的進步意義:減少了仇殺,避免世代怨怨相報,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經濟。
但是,賠命價不是對死刑的否定,而是對復仇的否定。因此,賠命價並不排斥死刑。它的適用與否和身份的高低、犯罪的惡性有很大關系。比如,有的民族限於殺死平民,殺死貴族必須償命,有的民族限於過失殺人,故意殺人者仍要償命。而且命價一般都很貴,兇手個人是承擔不起的,多由兇手家族共同分擔,同樣,賠命價的所有權也屬於家族共有,被害者家屬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而且,還要拿出一部分為死者做喪事。這都是由當時具體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後來,還要向統治階級交納一部分,這就是後來的罰金。後來隨著人的價值得到進一步重視,法律規定故意殺人者必須償命,但過失殺人者仍然可以通過賠償方式免於死刑。 在民間,復仇習慣則長期存在,用金錢處理命案的做法也一直存在,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私了」。但是這些習慣法已經不為社會和政府承認,失去了它們原來在國家和社會中的法律地位,並且成為政府法律限制與打擊的對象。 在西藏地區,隨著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法律政策」的規定,以及側重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刑罰觀的普及,再加上對藏區民族習慣的尊重,「賠命價」在藏區普遍存在於判例中(不止西藏,青海、四川均有案例),近年來學界也在研究這種民族習慣,也是對修改死刑制度的一種參考。
文明的社會需要理性的考慮問題,不能簡單的將一種民族習慣斥為野蠻。同時必須看到刑罰比較輕的情況下,被害人是否受到了應有的救濟,這才是最重要的。
Ⅵ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2種 1
Ⅶ 國家對西藏的政策
西藏自治區總人口219萬多人,其中藏族佔95%。西藏地方的社會經濟、歷史和地理條件在中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西藏自治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利。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6年,經國務院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基本職責是,組織實施西藏的民主改革,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標志著憲法賦予西藏人民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和其他民主權利已經開始實現。
國家賦予的地方性立法權。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截止1991年,西藏已頒布了60件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法律性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這些條例和法規的頒行,對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對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保障藏族人民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權利。根據中國法律關於「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的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於1987年通過了《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確定了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的原則,並成立了藏語文工作指導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8年10月頒布了該規定的實施細則。
管理和自由安排本地經濟建設的權利。黨和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關心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從80年代以來,在西藏實行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為農牧區休養生息,免徵農業稅,取消農畜土特產品計劃收購和反派購;實行關稅輕稅政策;增加財政補貼;實行優惠貸款利率。
依照國家法律,自主地保護、開發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的權利。西藏有豐富的資源,森林面積達600萬公頃以上,已發現的礦藏70餘種。西藏自治區先後頒布了《森林保護條例》、《礦產資源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並於1990年成立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西藏已建立珠穆朗瑪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7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達5000平方公里。各種森林、植被和野生動物得到了有效保護。
有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自治權。1985年7月,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在西藏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宣布了西藏開展對外經貿活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為了促進西藏對外經貿活動的開展,中央政府採取了特殊的政策,規定西藏地區進出口商品稅率低於全國統一稅率,所得外匯收入金額留成。1990年藏自治區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已達2.45億元。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實施特殊政策和措施的權利。西藏實行的特殊政策主要有:
Ⅷ 核心問題是草場權屬問題,法院不確定雙方權屬,怎麼判決有沒有侵權行為
草原問題我沒接觸過,但我想和一般土地權屬問題應該有相通之處,簡單說下,供參考。
1、確權主體問題,我國土地所有權應該只有國有和集體兩種,私有原則上是不存在的(西藏可能還有),對於土地來說,農民個人的權利只是承包經營權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我想對於草場來說也應該是這樣吧,所以我認為你所說的確權主體是村委會是完全正確的.
2、對與草場確權程序問題,應該適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確權的法律依據可以依據《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後面幾部法規里也有些對程序方面的規定,可以研究下。
3、行政復議問題,我想縣政府不予受理的原由是不正確的,除非你們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對,應該對土地證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程序參照《行政復議法》,復議得不到結果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該說些什麼了,希望這些能對你有幫助。
Ⅸ 有關法律規定( )專屬於國家所有。林地所有權、草原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野生動物資源所有、土地所有。
礦產資源 野生動物所有歸國家 土地 林地 草原 歸 國家 集體
Ⅹ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我國草原所有權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內有權;集容體所有的草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所有權。草原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改變的,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徵用之後,集體所有草原變為國家所有。
剛才打錯了,對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