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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房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10:02

㈠ 購買的房源判決書,但判決之前的房產有糾紛,是否對我的所有權有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回條規定:「商品答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售人的商業廣告一旦具有具體明確的內容,符合司法解釋中要約的規定,應視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即使出售人以廣告中「本廣告歸某公司最終解釋」,依然不能對抗該廣告屬於要約的事實。本案,王某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㈡ 房屋所有權確定.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在執行上有何區別

1、根據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時,如果被執行人不依據調解書履行義務,法院繼續審理案件下判決。
2、根據判決時申請執行時,被申請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內容,可能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罪。

㈢ 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案件能用簡易程序審理嗎

不可以。因為標的數額比較大。

㈣ 解除協議和確認房屋所有權能通同時審理嗎

要看具體的情形而來定,源應當分別立案,是否合並審理,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規定: 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例如,在解除同居關系的同時,要求明確同居期間某房屋的所有權的,可以並案審理。


合並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並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間的矛盾。民事具有關聯糾紛案件的合並審理,就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相互關聯的民事糾紛案件合並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據此,民事關聯糾紛案件具有以下特徵: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每個獨立之訴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

2、各獨立之訴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獨立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轄。

4、一個獨立之訴起訴到法院後,其他獨立之訴的主體向同一法院主張要求一並處理的案件。

㈤ 房產交易大廳已經受理,領取到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我是否可以付款了安全嗎

安全的,付款付到公用賬戶,要所有手續辦好以後對方才能從那公用賬戶里拿錢走。

㈥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露台改造是否合法

是不是學傻了 不能光看法條司法解釋啊 還要看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怎麼規定的 自己去找找

㈦ 求民法高手 甲乙對登記在乙名下的一棟房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經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該房屋所有權

C項說的是乙出賣的「行為」,而不是指合同的效力。

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釋》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五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六條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涉及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的,參照本解釋處理。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包銷期滿,按照包銷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尚未銷售的物業後,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的包銷人。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中,涉及有關物權歸屬爭議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第十九條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權法施行後實施的行為引起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㈨ 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辦理程序是什麼

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口頭協議需要有第三方人認證

按照確權之訴提起訴訟。

一、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

1、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4、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根據要求繳費 會得到一個立案通知書,在舉證期把證據遞交補充齊全。等開庭審理。

5、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二、房屋產權糾紛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1、法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房計劃批文;

(2)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通知書;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開工報告;

(6)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證明;

(7)房屋坐落平面圖;

(8)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

(9)房屋分戶平面圖;

(10)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2、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

(4)房屋坐落平面圖;

(5)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6)需要代辦的,出具公證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9)審理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資料來源:

房屋明確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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