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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所有權轉讓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03:37

Ⅰ 請問公司請人設計公司標志,並簽訂知識產權轉讓協議。知識產權是否包含著作權,可否以此作為版權保護依據

你好,知識產權包含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
你的問題如果很多,建議你帶著回合答同找律師當面咨詢審查你的合同是否存在瑕疵。

僅從你的簡單敘述來看,好像是著作權轉讓協議,著作權包括很多種類,有些權利例如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等有限制。

Ⅱ 我們(設計公司)與客戶簽訂了logo設計合同,請問這個過程轉讓的是什麼權利是版權嗎還是使用權

需要看合同是怎樣約定的。

Ⅲ 找設計師logo 要簽署版權轉讓協議嗎

有委託協議就好了,註明權力所有人歸委託方所有

Ⅳ 在簽訂使用權轉讓合同時,應考慮哪些與商標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條款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行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核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Ⅳ 關於轉讓商標需要注意的問題知多少

轉讓商標需要注意的問題知多少?沒有取得商標局的轉讓核准手續,等於該商標所有權仍在轉讓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轉讓人仍是該商標的專用權人,受讓人並沒有取得法律認可的商標所有權,那麼轉讓商標需要注意的問題大家又知道多少了?轉讓商標需要注意的問題1、首先要確認被轉讓商標的法律狀態。已失效的注冊商標、處在續展寬展期且未提交續展申請的商標不能辦理轉讓;被法院凍結、在商標局辦理過質押登記的商標不能轉讓(質押登記中的商標必須在解除質押後才可進行轉讓)。對於申請中的商標,需要確認其申請流程是否已經結束,如果全部駁回的決定或裁定已經生效則不能辦理轉讓。2、企業在進行商標轉讓時大多會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但在中國,辦理商標轉讓並不需要提供轉讓協議,而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另行簽署轉讓申請書。轉讓申請應當以受讓人名義提交,因此應當由受讓人簽署代理委託書。3、轉讓人在轉讓申請書上的名稱、地址應當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稱和地址一致,所加蓋的章戳或簽字應當與商標原注冊申請書中使用的印章或簽字相符。4、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一並轉讓;未一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對於尚未進行實質審查的注冊申請,可以不一並轉讓。5、在轉讓集體商標時,受讓人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為平等、獨立的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組成的組織,而非某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在轉讓證明商標時,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測和監督能力,符合證明商標的主體資格;在轉讓含有地理標志或地名的商標時,如受讓人為該地區以外的企業,應確保不會產生誤認、混淆。6、商標轉讓必須經過商標局核准公告後才能生效。

Ⅵ 個人商標可以轉讓嗎

可以。商標轉讓只要在法律合理范圍,符合規定的范圍都可以進行轉讓,不管是個人轉讓給企業,還是企業轉讓給個人。

所需材料如下:

1、受讓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受讓人的企業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是個人合夥企業;

2、受讓人必須是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3、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要與所轉讓的商標使用的服務或是產品相吻合;

4、受讓人在申請文件上字跡要保持一致,如果發生了變化,要做自證;

5、受讓人如果是以個體戶負責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的,要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和個體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受讓人如果是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的,要提供合夥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和公司合夥協議的復印件;

7、受讓人如果是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簽約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的,要提供簽約人的身份證及相關的承包合同的復印件;

8、如果是委託代理機構代辦商標轉讓的,要提供《商標轉讓委託書》;

9、要提供商標轉讓申請書;

10、要提供商標轉讓協議或是商標轉讓合同。

(6)logo所有權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准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准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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