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版權法
A. 大陸人盜版香港人的作品是違反香港的法律還是大陸的法律
盜版他人作品就是侵犯 他人版權和只是產權,違反大陸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也應該違反香港 法系中對香港人作品版權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條款。
B. 香港著作權如何申請,需要提交什麼資料,官方收費是多少呢
香港申請著作權申請 和內地申請 官費是一樣的。材料也是一樣的。就是身份證明文件不一樣。
不明白可hI 我 詳細解答。。1610711741
C. 誰來講一下版權法的問題
摘 要:認定版權侵權行為的極大困難是如何確定作品的原創性。通過版權法與專利法、商標法立法目的及相關制度設計的對比,可以明確原創性的內涵;在實務操作中通過對比進行比較更易於把握作品的原創性。對於版權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罪過形式,適用我國民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有兩大弊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已成為無法避免的國際趨勢。我國版權轉讓無須登記是著作法上一個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權轉讓登記的合理價值。
關鍵詞:版權;侵權行為;相關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
作者簡介:李進一(1964—),男,四川省渠縣人,暨南大學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在版權法中最為復雜。其原因在於:作品原創性(獨創性)認定的困難、作品版權的取得不依賴於任何審批手續、舉證不易等幾個方面。下面筆者就版權行為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求教於同仁。
1 早在1992年,美國法院和中國法院便分別在阿爾泰案和李淑賢與王慶祥就《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訴賈英華案中開創了對涉嫌版權侵權行為的「三段論侵權認定法」。[1](P482)「三段論」法,就其本質來說是對作品思想表達的原創性的註解和詮釋。其第一步為抽象法,指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盡管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創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沒有哪一個國家會把思想納入版權法的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和《WTO版權條約》第2條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這種立法體制為司法機構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提供了一條版權法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的標准,從宏觀的角度給版權法實務指明了方向。應當說,從理論講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是明確的。然而,近年來隨著版權法將計算機軟體納入保護范圍以後,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在實務中出現了越來越模糊的趨勢。1986年,美國的威蘭訴傑斯羅一案便將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指向了思想。[2](P53)不過盡管存在著實務中這樣的困難,「三段論」的第一步抽象法的運作還是有效的,它試圖在思想和思想的表達之間劃一條線,以將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權法保護范圍的混淆。「三段論」的第二步是過濾法,指將雖屬思想的表達但又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過濾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公有領域的東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種表達的作品,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種作品,只有一種惟一的表達形式,則版權法不予保護,因為這與版權法促進一國文化繁榮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便終審判決了一起版權糾紛,判決中認定一幅加利福尼亞居民區的天然氣地下管道圖不受版權保護。判決的主要理由是:該圖毫無差錯地反映了該區地下管道的真實情況。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獨立地繪制該區管道圖(如果不出差錯的話),也只能與這幅已有的圖一模一樣。[3](P28)可見,雖屬作品的表達,但屬惟一的一種表達,其他任何人若要說明相關問題而只能採用該惟一的表達時,則該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超過保護期的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表明國家把繁榮本國文化與對著作權的權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權人與社會需求者之間的討價還價,而保護期的長短無非說明了誰在這場交易中處於優勢誰處於劣勢而已。對著作權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護期規定得足夠長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會需求者則希望把這種保護期規定得足夠短以期能無償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護期屆滿便是社會需求者無償使用作品的開始,也是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到版權法保護的開始。也就是說從這一天起,著作權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論」的過濾法這一過程表明,版權法把版權看作一種私權,版權法上保護私有領域的東西,而不將公有領域的東西納入其中。對於計算機軟體來說,許多程序涉及的「內部功能」和「外部事實」多屬於公有領域,這一部分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縱觀「三段論侵權認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筆者認為這兩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過程,思想也罷,外部事實也罷,都是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這兩個步驟的工作其實都是把屬於版權法規定的公有領域的東西劃在版權保護的界限之外。「三段論」的第三步是「對比法」,指經過「抽象」與「過濾」之後,對比原告作品與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著實質相同的部分,這涉及到對作品表達原創性的認定。
2 作品原創性的英文涵義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應當注意的是,原創性僅適用於對作者權的保護,而不適用於鄰接權。例如播放是對已有作品的重復,版權法盡管對其保護,但更多的是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的。英國律師PeterGrover認為要求原創性便破壞了播放組織權的整個基礎。Novelty譯為新穎性,是專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項發明若要取得專利權,享受專利法的保護,新穎性是其必要條件。原創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抄襲的,而新穎性要求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是新穎的,可見新穎性比原創性的要求為高。原創性與新穎性不同的原因在於版權法與專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設計的不同。版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推動文學藝術的發展,它要求受保護的作品與已有的作品在表達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著差異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個更先進、更優秀。版權法關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達的。而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推動技術的發展,它要求某一項發明必須在原有技術上更進一步,對處於原有技術水平的發明不授予專利權。同時,專利法為了節約技術開發成本,以利於把有限的精力用於更新技術的開發,它賦予專利法以壟斷權,即使是同樣先進的獨立開發的兩個發明也只授予一個專利權①。既然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權,專利法便開創了一套與此相適應的審查和登記公告制度,規定一項發明者獲此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這種制度為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新穎性打開了方便之門,如何認定新穎性,其參考系便是專利公報上登記的「已有技術」,這個「已有技術」是確定的。而版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制度,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便受版權法保護,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創性包含有新穎性的內容,那麼作為參考系的已有作品則浩如煙海,這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同樣商標法要求的識別性(Remarkab1e)也不同於作品的原創性,其理由與版權法和專利法的區別相似。然而,這並不說明二者之間沒有交叉與重疊,《草案》第11條暗設了這種交叉地帶的存在。Uniqueness可譯為惟一性,或獨一無二,這離作品的原創性就更遠了,因為作品的創造絕大多數都是在公有領域材料的基礎上吸收他人優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權法之保護,這樣反而會阻礙文學藝術的發展和交流。惟一性不僅不是版權法對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種表達反而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這種作品在美國多半列為與「藝術作品」相對的「事實作品」,在德國多被列為與「社會科學」相對的「自然科學」作品。
英、美、法、德、日、意等國都在相應的版權法中規定了對作品原創性的要求,但都沒有解釋何為原創性。英國的Denning認為,「原創性」一詞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創作過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創作技巧、知識、創造性勞動和判斷。作品權是一個人勞動、技巧、投資的產品,這些不能為他人盜用。作品的原創性並非指其構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實。作品的構成元素、事實等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作。然而,區別一個作品與另一個作品的差異在於基於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組合,在這種組合中體現了作者的技巧、知識、投資和判斷。但是筆者認為,單純地依靠作者的知識、技巧、投資、判斷來認定作品的原創性,實際操作意義不大。而且現實生活中的作品繁多,為認定而認定作品的原創性所花費的成本是巨大的。由於版權法推行的是自動取得保護原則,實行不審查主義,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比較來認定或許更有價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處於公有領域就推定其有原創性,然後通過對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與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確定被訴作品是否有原創性。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盡管不處於公有領域,但系抄襲別人的作品,被告的舉證並不能減輕自己的責任,只能發生訴訟法上的主體變更,而被告的實體責任並不能免除,當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權利人參加訴訟。
在侵權訴訟中,確認被訴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權,直接證據較難獲得,一般採用間接方法即「實質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觸」的方法,日本有的學者認為,「創作性」可以解釋為「不是模仿的結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為,只有行為人本人知道,權利人若要證明侵害者的模仿行為,除了行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實上是困難的。所以通常不去證明模仿行為本身,而是以對他人作品的接觸加以結果的類似性來證明。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創作過程,成功地證明了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也不成立。不過,這里的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著接觸。[4](P144)然而「實質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個較難把握的問題。有人認為,就作品而言,其質量而非數量是關鍵性的。如果一首詩中的幾個關鍵措詞被運用,即使這首詩有一百個音節,也構成了實質部分。如果你因為一個關鍵的音節的質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釋這屬於實質性部分。也有人認為,值得抄襲的才是值得保護的,並把那種試圖解釋實質性部分內涵的作法視為一種通過概念解釋把事實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誤導。[2](P54)所謂值得抄襲的才是值得保護的觀點,提高了版權法對作品創作性要求的高度,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被抄襲的多為創作水平較高的作品,這與德國版權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並沒有對作品作這一要求。日本學者中山信弘指出,由於作品是人的個性表露,其價值不存在絕對標准。設定價值標准,等於劃分人格優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別是在社會科學領域,人們討論的是價值,而用來證明或批評價值的根據仍然是價值,於是評價作品的高低便帶來了技術性的困難。假如把某種價值看作是超載了其他價值之上的標准,那麼這種思想在學術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堅持學術的公正,使任何一種價值都可以其他價值來批判,則不存在任何標准,這應構成了一個悖論。可見,劃分作品的創作高度在理論上是不科學的。筆者感到,通過比較,進行區別,或許對實質性的認識更為清晰。例如:兩首主旋律不同的音樂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構成了實質性部分。
3 作為一種民事的侵權行為,侵犯版權行為要求侵權者主觀上具備什麼樣的心理狀態,我國版權法的規定與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多數外國版權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權法上存在著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劃分。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6條至22條所列舉的行為皆屬直接侵權行為,而第22條至26條所列舉的行為是間接侵權行為。之所以作為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侵權人的主觀狀態要求不一,對他們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原則。對於直接侵權行為,英國版權法暗含了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者的犯意不是認定侵權性質的實質條件,盡管無辜可能會減少賠償,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97條1款的內容便規定了犯意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而對於間接侵權行為,法律要求侵權者主觀上有過錯。亦即在英國版權法上,把侵害版權法的行為分成了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對間接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德國版權法第97條規定:「受侵害人可訴請對於有再次復發危險的侵權行為,現在就採用下達禁令的救濟:如果侵權系由於故意或過失,則還同時訴請獲得損害賠償。」日本1989年版權法第117條1款規定了直接侵權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第2款規定了間接侵權應承擔過錯責任,Trips第45條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第2款規定:「司法當局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Trips第45條對侵權人主觀上的狀態作了區分,並規定了有過錯的侵權人應給予受害人以賠償費的范圍,對於無過錯的侵權方在適當的場合也應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這就是說過錯,也構成了侵權,只是一般不支付賠償費。可見,在國際上,至少是對直接侵權行為讓侵權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是通例。在我國版權法上,沒有區別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而且也沒有明確侵害版權行為的責任原則。由於版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按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侵害版權的行為屬於過錯責任。這樣的規定存在的弊端在於:其一,證明侵權者主觀上有無過錯,權利人力不從心,因為侵權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一般只有侵權人自己知悉,這對於打擊日益猖獗的盜版行為極為不利。其二,對於侵權行為不作劃分,一律規定適用過錯責任,未免武斷,因為間接侵權行為的危害和直接侵權相比畢竟要小。我國最近的版權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第51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即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者、發行者、出租者應承擔推定過錯責任,並在第50條2款增設了法定賠償金的規定,法定賠償金適用考慮到了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盡管版權法的修改草案向國際規則邁進了一步,然而該方案並非盡善盡美,並且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侵權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基於此,有人提出對於一般情況下的直接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網路上的個別特殊情況讓侵權人承擔推定過錯責任的折衷方案。[6]
事實上,目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再堅持過錯責任原則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也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都無多大實際意義。因為,版權法及國際版權公約發展的趨勢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尊重,是對著作權人利益保護的加強①,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也表明了這一點。而對侵權人適用無過錯責任,不適用過錯責任,正是這種趨勢的表現。另一方面,特別是1999年以來,我國加快了恢復WTO成員國的步伐,如果我們國內的版權法達不到Trips的要求,這將會阻礙我國WTO成員國地位的恢復。從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著法律多元的現象,然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各國的統一化進程卻在加快,其原因在於世界貿易大國把知識產權與經濟貿易進行了勾連,而世界上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已在所難免。這便造成了知識權法雖屬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卻走著與其他法相反的道路。從這個意義上看,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把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向國際規則邁進是出於無可奈何的考慮。
4 前已敘及,在版權法上採用自動取得原則,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便享受版權法之保護。然而,版權被視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對社會影響較大,而且版權法又沒有商標法和專利法上的那種公示制度,這就增大了版權侵權的系數。特別是對於後繼作品,作品的轉讓在我國並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這就有可能使原權利人受利益之驅動再許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後繼版權人的權利。因此,我們認為,對版權的發生與變動應借用物權變動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權不同於動產,因為它的無形,所以它的佔有或交付在現實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應借鑒不動產登記制,對版權的取得採用選擇登記制,對版權的轉讓採用登記制。版權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種權利,在他的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如果他怠於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到登記機關登記,在發生訴訟時,他的舉證就要比已經進行了登記困難得多。然而,多數國家沒有規定必須到登記機關登記,體現了對權利人權利的尊重,因為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我國自1995初年開始,對軟體之外的其他作品採用了選擇登記制。而對於版權轉讓,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必須到登記機關登記,我們認為這正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一個不足。其理由在於:第一,加拿大、美國、日本等都有版權轉讓進行登記的要求。這些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版權登記盡管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麻煩,但能在以後的訴訟中節約相當大的訴訟成本,而且也便於國家對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權轉讓登記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關作品,可以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去查詢,以便尋找真正的權利人。其二是對抗功能,也就是說著作權轉讓登記以後有對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權利人先把其版權轉讓給甲,但沒有進行登記,後又轉讓給乙,並且雙方到登記機關履行了登記手續,盡管甲受讓在先,該版權仍轉屬於乙。其三是證明功能,在發生糾紛時,轉讓登記可以證明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第三,我國1995年《擔保法》第79條明確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我國已於1996年9月23日通過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著作權的質押並不涉及權利的轉移,法律都明確要求登記,而版權的轉讓又有什麼理由不進行登記呢?
[參 考 文 獻]
[1] 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
[3] 鄭成思.版權公約、版權保護與版權貿易[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4] 董炳和.新聞侵權與賠償[M].青島:青島海洋大學出版社,1998.
[5] 〔日〕中山信弘.多媒體與著作權[M].張玉瑞譯,北京:專利文獻出版,1997.
[6] 李軍.計算機時代的相應版權制度探究[J].現代法學,1999(1).
D. 香港電影電視音樂的版權歸屬和分成
版權的所屬,一般是公司和藝人雙方約定的。
比如很多好萊塢的大片中,演員除了出演費用之外,還帶部分版權分成的比例的。
你可以參考這個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_CWGh4ZyaWUiU9W0a_iy2MJz0Q3BEEPmjeIxD7vSB_
E.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適用於香港嗎
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香港回歸祖國後是一國兩制的模式。那麼著作權法不能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當香港特區的居民在內地簽訂了協議就適用此人了。
F. 著作權法中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
著作權法中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人作品的侵權,著作權法中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呢?著作權法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呢?在下列情況下運用著作,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付出酬勞,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稱,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鑒賞,使用別人公開的著作;二、為介紹、評論某一著作或許說明某一問題,在著作中恰當引證別人公開的著作;三、為新聞,在報紙、期刊、播送、電視節目或許新聞紀錄影片中引證公開的著作;四、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或播映其他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公開的社論、評論員文章;五、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或播映在大眾集會上宣布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映;六、為學校課堂教育或許科學研究,翻譯或許少數仿製公開的著作,供教育或許科研人員運用,但不得出書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公開的著作;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設或許保存版別的需求,仿製本館保藏的著作;九、免費表演公開的作品;十、對設置或許陳設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著作進行臨摹、繪畫、拍攝、錄像;十一、將公開的漢族文字著作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書發行;十二、將公開的著作改成盲文出書。以上規則適用於對出書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播送電台、電視台的權力的限制。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呢?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是深圳市花蘑菇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2016年在深圳成立,2017年獲中國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創始人天使投資,2018年6月獲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國際投資。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G. 沒有進口許可證的香港影視作品在大陸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不保護
H. 香港注冊的公司能否申請國內軟體著作權
這個是可以的 只不過需要提交的材料稍微有所不同
著作權人為香港法人的,應提交注冊登記證書和有效期內的商業登記證書正本復印件,並需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
I. 香港有沒有成文法典比如民法典,合同法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後,《基本法》開始實施,是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會通過採納為香港特區的法律;
(4)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防務、外交及其它在香港特區自治范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司法機關: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現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負責為律政司司長提供專業服務,並為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基本法》及中國內地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該科亦負責香港法例的編輯工作,以及更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內的香港法例版本。公眾可在互聯網上免費查閱該計算機系統備存的資料。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負責大部分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都由他們進行檢控工作。有需要時,他們會到裁判法院出庭檢控。該科也向執法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國際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它司法管轄區洽談協議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曾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保釋、同性戀、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還、欺詐行為、非婚生子女、民事訴訟中的傳聞證據及法例釋義等問題。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監管權及撫養權、追討債項、售樓說明書和貨品供應合約。
法律專業:截至2001年12月,香港有778名執業大律師、5 046名執業律師和628家本地律師行。另有約39家外地律師行、718名注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行和本地律師行組成的七個注冊聯營團體。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在2000/01年度,法律援助費的開支共達4.73億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包括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及在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此外,亦包括部分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總值不超過169,700元,便符合資格。案情審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信納申請人具備充分理由在該宗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或抗辯。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援助范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審查規定與民事訴訟相同。案情審查主要適用於刑事上訴案件,即案件必須具備充分的上訴理據,才會獲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但假如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官又信納該案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則可由法官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謀殺、叛國或有暴力的海盜行為的案件,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無須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這項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法律援助計劃上限(即169,700元),但低於471,600元的「夾心階層」人士提供法律協助。計劃適用於索償額超過60,000元的人身傷害或死亡、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申索,以及根據《雇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索償額不限。
當值律師服務: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的三項法律輔導計劃,均由政府資助。
「當值律師計劃」以酬勞方式聘請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當值。這項計劃為所有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檢控而無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務。如獲當值律師出庭代辯,被告須繳付300元手續費。2000年,獲當值律師計劃提供代辯服務的被告人共達40064名。
現有75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法律輔導計劃」,在全港七個夜間中心提供服務。2000年,經該計劃處理的個案有5 945宗。此計劃的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
此外,一項免費「電話法律咨詢服務」亦告推行。該項咨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信息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2000年,該熱線曾為63 873個咨詢個案提供服務。
土地注冊處:土地注冊處負責按照《土地注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注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注冊。
法律咨詢及田土轉易處:法律咨詢及田土轉易處是地政總署其中一個辦事處,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它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咨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確保有關條款符合政府的地政政策。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
法律咨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
公契。
此外,法律咨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在政府產業署買賣政府物業、以及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為營辦福利服務而購買私人樓宇物業時,也會提供業權轉易服務。該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處理分攤地價及地稅的申請。該處也負責追討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注冊處:公司注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的規定。該處的主要職能是辦理本地公司注冊和海外公司登記;登記注冊公司所須遞交的文件;檢控違反《公司條例》規定的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提供設施,讓公眾查閱公司資料;並就與公司法及相關法例有關的政策及立法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繼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2000年2月發表有關全面檢討《公司條例》的報告後,處方正積極參與進一步研究/落實該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此外,該處亦積極參與同年4月展開的企業管治檢討。
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署長受法院及債權人委託,妥為管理那些經法院根據《公司條例》清盤條款下令進行清盤的公司的資產,以及那些經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夥人的資產。
知識產權署:知識產權署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識產權,以及推廣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門,除負責在知識產權政策方面向工商局提供專業意見外,亦負責向其它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就各項知識產權條例草案擬稿給予意見。此外,知識產權署兼負商標注冊處、專利注冊處、外觀設計注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注冊處的工作,以及提高市民對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國際司法互助: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並按需要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與其它司法管轄區締結百多條雙邊協議;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活動和其它只限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