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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土地使用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5 16:11:45

A. 關於土地使用權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回解釋》土地使用權答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因為你的地是先買的,你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會支持你的請求。

B. 土地使用權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土地使用權的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專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屬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C.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嗎

不可以,應當先調解。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 土地使用權糾紛有哪些

土地糾紛的實質是土地權屬糾紛,即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它包括農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權、使用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爭執。權屬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等。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志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佔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並,原有田界鏟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佔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徵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於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佔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後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1950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並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徵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F. 土地使用權糾紛

1、既然已經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且土地局答復此地為潘某使用,個人建議不用申請更正,因為潘某買這塊地之前肯定也考慮了該土地所在位置,如果更正的話,與潘某買地的初衷不符;而且就算要更正,潘某也不應該是申請更正的合適主體,因為潘某本來就買的是這塊地,既然行政部門都已經進行了確認,潘某就無權申請更正;
2、楊某的權利如果被侵犯,楊某有權在土地局答復後,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土地確權糾紛中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如果對行政復議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最終楊某起訴的話,被告應該是行政機關,因為這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不屬於民事侵權案件。
3、在本案中,潘某不存在過錯,首先,潘某購買土地後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土地權屬的證明,行政機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就證明該土地系使用權人合法所有,如果有誤,也是行政機關的錯誤,何況,發生糾紛後土地局還進行了答復;其次,潘某在本案中屬於善意第三人,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正常的買賣行為中被捲入這樣的糾紛中,如果讓潘某承擔責任,顯然不公平,也破壞了市場交易安全。
如果楊某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是真實的,那麼本案中最大責任應該是土地管理的行政機關。按道理,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向楊某頒發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證書,那麼就不可能在同一土地上再向潘某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屬於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證書就是證明土地使用權的最終載體,而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權力機關只有土地管理局。
由於現在潘某的房子已經在建,現在拆除房屋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最好的辦法是土地管理局重新找塊土地補償給楊某。如果本案中李某存在惡意的話,李某也應當向楊某承擔部分侵權責任。

G. 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哪個部門處理

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專
根據《土地管屬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H.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個

土地法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嚴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詞彙,是爭議,不是糾紛。說爭議黨中央就已經法外開恩了,就別在拿違規違法違紀對抗上級了。對於黨員幹部,有組織原則輪不到個人瞎做主,對於人民群眾,應該堅決跟著政府走,如果涉嫌違反土地法,是依據土地法依法處理處罰,說爭議是偏離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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