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未售車位所有權
① 誰可以詳細說說 小區車庫,車位的所有權的歸屬
優先適用物權法哦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答案補充 最詳細的了沒更詳細解釋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這也就是說,法律給與了開發商或業主通過約定保留車庫所有權的可能性,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車庫所有權的約定,那麼,他就獲得了車庫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答案補充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里的「首先」不同於「優先」。後者是指在同等的條件下,業主優先獲得;「首先」則不區分條件,更有助於保障業主利益。這實際上是對小區車位車庫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盡管法律允許小區車位車庫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但為了本區居民的停車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須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業主沒有滿足需要前,開發商與業主以外的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從這點上看,再次說明了與優先購買權的區別。優先購買權是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如果業主以外的人出價更高,則可以賣給業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規定,即使業主以外的人在出高價的情況下,開發商也不能出售。
②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小區未售車位所有權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③ 小區里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今日,某小區業主和小區管理方因車位發生沖突,起因是管理方突然將原本開放的地下車庫出入口攔住,不讓業主進入停車。小區車位的爭議長久以來在各地都時有發生,車位到底歸誰所有?該租還是該售?
據了解,該小區擁有近2000個地下車庫車位以及近200個公共停車區域,之前一直是沒有收費的。今年開始,開發商表示,從4月1日起開始對地下車庫車位收費,並要求業主登記車位租售的意願。2000個車位,開發商只拿出100個車位出租,以後業主需要通過搖號競爭方式去獲得這個車位的租賃權,而且每次搖號的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後,業主們要重新參加搖號。
對此,業主們十分不滿。而在空空盪盪的地下車庫,不少車位地上打樁,無法停車。此案目前仍在協調階段,律師表示,若車位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其出租還是出售均屬於市場行為。目前也沒有相關的規定指出,開發商需要提供多少個小區車位用作出租。
那麼小區車位的性質究竟該如何定義?開發商和業主對車位歸屬發生爭議時又該如何判斷?
一、小區車位的法律性質
小區內車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小區業主共用的附屬設施,但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狀態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能為全體業主共有並且公用的附屬設施,如公用綠地、道路等;另外一種是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的附屬設施,但以定期收費為條件向全體業主提供服務,或者該特定人的范圍必須是業主。小區內車位就屬於後一種附屬設施,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
二、除了佔用小區公共區域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以外,其他車位的歸屬以當事人約定為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及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小區內車位的所有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如果小區車位在規劃設計中佔用的是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區域,則可以直接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其歸屬小區業主共有;
其次,如果小區車位並未佔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區域,則可以根據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時的約定來確定。即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買賣、贈與、計程車位的合同,或者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了有關車位歸屬的條款。
最後,如在購買合同中未約定車位歸屬或約定不明確時,可以考慮兩個重要因素來確定:一是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是否約定以公攤面積方式計價,且車位建築面積是否屬於公攤面積范圍內;二是車位的建造成本是否已實際被計入業主與開發商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如是,則可以認定雙方約定車位歸業主共有。如不是,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根據部分地區的司法判例,開發商要提供證據證明小區車位建築面積不屬於公攤面積范圍或車位的建造成本未被計入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否則,法院將認定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三、業主對小區車位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爭議,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根據前款分析及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如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車位的權利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糾紛,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能夠最終確定小區內車位的權利歸屬。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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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小區車位到底歸不歸業主所有
小區停車難問題這幾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許多回家的業主為了一個車位,總在徘徊中等待,在等待中煎熬,買一個固定車位,成了許多有車一族最大的願望,然而,現在車位的價格也是一路飆升,從幾萬漲到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確實是十分的嚇人。有許多人提出,小區內的停車位應當歸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再進行買賣,那麼小區車位到底歸不歸業主所有呢?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看。
所以,對於廣大的業主朋友來說,小區的停車位到底歸不歸我們所有都是有法律依據可以查詢的,在購買房產的時候,應該仔細的看一下購房合同,對於這種不清楚的問題應該多對開發商進行詢問,同時,開發商也應該遵守規定,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去故意欺騙購房者,對於這類問題應當據實相告,讓購房者能夠做到購房無憂。
(文章圖片來自網路)
⑤ 新建小區沒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其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開發商,還是代表全體業主
新建小區沒有產抄權證的地下車位,其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開發商,還是代表全體業主?
1.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因為沒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就是該項目的配套設施費,這部分的成本已分攤在全體業主的房屋成本之中。在該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時,已經將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定性為全體業主了。
.2.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⑥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6)小區未售車位所有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⑦ 如何規定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