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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獲孳息屬於所有權的

發布時間: 2021-02-05 14:45:59

A.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這個怎麼理解孳息所有權是歸留置人所有嗎。可以解析嗎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此版時留置權人對孳息享有權的是佔有權,而不是所有權。
收取孳息的權利是所有人所擁有的收益權能。收益權能是指獲取物所產生的財產利益,即收取由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權獲取由自己的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對物所產生的利益,既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權能,但收益權也可以隨著佔有、使用、經營等方式的變動,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在留置法律關系中,留置權人並不是孳息的所有權人,但因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法律關系,孳息暫時由留置權人佔有,以此形成一種特殊的擔保。

B.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區別和歸屬問題,誰知道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貸產生的利息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天然孳息(Natural fruits)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獲的物。如母雞生蛋、樹上結果、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兩者區別在於

1. 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獲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後,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2. 「收取」的性質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應依物權法之規定,法定孳息之收取,應依債法之規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後(貨幣或其他動產佔有後)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說,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范,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范,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C. 單選題.收取孳息,是屬於所有權的( )。

2

D. 出質後的標的物孳息所有權歸誰

質權人有收取的權力,所得收益應用來還所欠費用

E. 收取孳息屬於所有權的什麼取得

原始取得,指最初取得財產的所以權或不依賴願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包括:1、勞動生產、收益(收益主要就是指收取孳息)
2、 徵收
3、 善意取得
4、添附
5、沒收
6、遺失物的拾得
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隱藏物的發現

F.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但此孳息的「所有權」屬於誰

孳息歸屬於所有權人!
但是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為此孳息付出了勞務,可以向所有權人請求勞務的支出

G. 孳息問題,所有權歸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孳息的所有權同於原物,因此都歸債務人所有

H. 質押期間,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嗎

質權人只是可以收取孳息,以待債務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時可以就孳息優先受償;但質權人並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仍舊屬於出質人。

I. 孳息的收取權

一,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是一種原則,這個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說,我們種植一棵桃樹,那麼當桃子收獲時,肯定是種植桃樹的所有權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權。
二,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租賃一塊土地,進行種植,那麼土地上所生長的植物,在正常情況下,自然要歸他所有。要不然,租賃人租賃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三,用益物權人取得。這個類似於租賃,比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就是為了獲得土地的孳息。
四,佔有人取得。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此國家規定,善意的自主佔有人(排除上述類似的佔有狀況)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順便說一下,對中國現狀的分析是以擔保法為基礎的,很多現在頒布的法律規定都沒有在這里展現出來,筆者只是提醒下,但由於能力有限不能予以完善。請讀者見解。)
第一,孳息的收取權屬於債權人,理由是債務人應以其財產清償債務;另,孳息的收取權歸屬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我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抵押物於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孳息。依據該立法精神,債權人有權自債務人財產被法院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實現是由債務人的全部或一般財產擔保的,而非特定財產-查封物及孳息進行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有擔保物權,享有優先受償效力,對抵押物所產生的孳息當然有優先收取權。此兩種權利(普通債權和抵押擔保債權)在性質上有本質的不同,因而須區別對待。其次,如果由債權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並受償,那麼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全部債務,次後其他債務人又申請參與分配時,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有違民法關於債權平等的原則。孳息的收取權不能由債權人(申請執行人)享有,而應由法院代人收取。執行法院在執行終結前,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具體情況對執行債務人財產公平分配便能彌補上述缺陷。
第二,有關孳息收取權的范圍,抑或說,孳息收取權人得收取何種孳息。法院查封後,孳息收取權人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第三人的清償,因被執行財產由債務人所有,法院查封效力僅限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參閱《中國強制執行制度概論》,孫加瑞著,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9,實際上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種觀點)此乃主張查封物所有權歸屬執行債務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權在查封期間由法院暫時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權並非歸屬於執行債務人而法院作為收取權人當然能夠收取查封物產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第三,法院作為孳息收取權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義務人直接向法院履行,也可以委託執行債務人或其他人收取。法院在收取孳息時,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權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眾多孳息收取權人,那麼便發生收取權的順序問題。從理論上講,孳息收取權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典權人、承包經營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也可能是基於債權享有收取權之人,如承租人。在法院與其他人發生行使孳息收取權沖突時,應如何解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解釋上,應以先佔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權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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