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質押
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有何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版源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權。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❷ 求告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有哪些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來可以抵押的。源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❸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❹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否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質押
案例:某鄉鎮企業以該企業廠房為抵押向當地農行貸款,後因企業效益不佳,無力償還貸款。經與該企業協商還款無效後,農行訴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廠房折價清償債務。法院支持了農行的訴訟請求,並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經農行申請,執行了生效判決結果。現農行欲將該廠房轉讓,卻因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未能順利實現。現就此案提出以下問題: 1、。 2、法院能否直接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農行取得廠房後應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按此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企業廠房抵押後,廠房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農行對該企業抵押廠房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導致了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這就造成了由國有企業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局面。而《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由於國家實行徵收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唯一途徑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經國家徵收,該廠房所佔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因該廠房的轉讓而改變,農行所擁有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拒絕履行,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執行判決結果。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因此,法院有權執行該判決結果,但在裁定執行之前應先徵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執行。 至於農行取得廠房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規定:法院裁定予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就應告知農行辦理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而筆者也認為這條規定不失為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較好途徑,農行可在判決結果執行後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和出讓手續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順利實現該廠房的轉讓。當然辦理徵收的前提是被徵收的集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❻ 為什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
您好,以下情況的集抄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❼ 土地所有權為什麼不可以質押
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能進行交易,所以不能質押。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7)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質押擴展閱讀: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❽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質押嗎
抵押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承諾,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從法律的角度講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抵押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它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❾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在我國的物權領域實行「房地一體主義」,就是說房產的使用權和房產所依附的土地的產權是一並處理的,當抵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土地上的房屋也隨之一並轉移;同樣的,如果變動的是房屋,那麼房屋所附著在的土地使用權也一並轉讓。所以,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是「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地」,兩者是一起變動的,不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