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使用權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兒子所有。
辦理過戶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即歸兒子所有。兒子是未成年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為管理其個人財產,但是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
B.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怎麼界定
首先問題不夠明確,不動產所有權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離婚後對方能買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以要回。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D.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 離婚後使用權的房子經法院判給我,可以賣嗎
我個人認為:
第一、您離婚後,法院把房產判給您,在理論上來說,您可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包括出租或出售。
第二、但是,由於該房產處於您只有使用權的狀態,並沒有所有權。所以,您是沒有辦法出售的。即使非要出售,因為您沒有該房產的房產證,也就沒有辦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面對這種狀況,在房地產市場供給充足的情況下,很少有人會選擇與您進行「沒有房產所有權,不轉移房產所有權,只轉讓房產使用權」的房屋交易活動。
第三、如果您確實想轉讓該房產的使用權,可能您只能考慮讓房屋中介接手您的房產。也許房屋中介會認可房產使用權的轉讓。具體情況,您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屋中介機構咨詢,也可以通過網路的搜索引擎查找到當地的一些房屋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咨詢。
第四、如果您確實不能實現、或者不想再實現該房產的使用權的轉讓,您可以嘗試把房屋出租。一方面,可以收取租金;另一方面,可以等待以後該房產拆遷時,和有關機構妥善解決該房產的所有權問題。
第五、綜上,我的答復是:離婚後使用權的房子經法院判給您,一是理論上您有依法處置該房產的權利;二是該房產因沒有所有權,很難實現對其他(他)人的轉讓;三是您可以嘗試和房屋中介機構協商該房產的使用權的轉讓;四是在您不能實現該房產轉讓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出租該房產。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F. 離婚後房子女方有使用權男方能要回房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版以要回權。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G. 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歸誰
你都沒說誰的抄原因離婚,讓人怎麼判斷房子歸誰啊。給你回答一種情形吧,如果是不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離婚,且雙方對房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將房子的所有權判給男方,但婚內還貸部分及該部分的增值部分應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男方向女方補償。房子仍有貸款未還完的,該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
H.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也是有法律效率的,按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帶上房產證,離婚證和三個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女方的名字自然會去掉,改到你孩子的名下。
I. 離婚後房產應該歸誰
根據最新《婚姻法》,對離婚後的房產有如下規定: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六、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房產分割。
(9)離婚後房子使用權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離婚財產分割_網路
J. 如果離婚,房子我有沒有使用權
如果是婚房,不管有無名字,都為共同財產。首付部分一般看做父母送給子女的。
除非有版婚前財產約定公權證。
因是按揭房,除了首付(可以婚前約定),還貸部分就是你們家庭負擔的,是你們的共同債務。
結婚就是經濟共同體,婚前該想清楚,不要沒結婚就想著離婚,這樣太傷感情了。
解決方式可以多樣,大家相互尊重各方利益,如他父母名字和你們的名字共同加上,按份額比例持有,這樣首付部分比例就是其父母的,貸款部分就是你們兩個共有的。
這樣他父母也無需擔心,你也有保障。
父母百年之後還不都是你們的,相信父母,為子女付出是不求回報的。
你們又能活幾年,還不是你們後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