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自交付
『壹』 FOB條件下貨物的所有權轉移自什麼時候
越過船舷即轉移
『貳』 明確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國際貨物買賣法律是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叄』 指示交付什麼時候所有權轉移,什麼時候風險轉移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佔有=風險轉移。
(3)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自交付擴展閱讀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制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肆』 所有權轉移時間
D,既然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那麼就以約定時間為准。在甲方交付貨物時雖然已經轉移乙方佔有,但所有權並為轉移。
『伍』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合同生效的時間還是交付的時間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以交付的時間為准,但有例外。參考法條如回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陸』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與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關系。
這兩個方面是不矛盾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這里的規定即體現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一種情形。因此,本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這個規定,買賣合同中可以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轉移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柒』 CIF 術語下,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時間
CIF 術語下,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時間都是在裝運港船舷。CIF是象徵性交貨,雖然運費和保費付至目的港,但是所有的風險劃分都是在裝運港船舷。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捌』 貨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現實問題
王某向林某購買一台二手高級單反相機,雙方約定,林某在將相機交給王某後,王某第二天即到銀行將5000元轉至林某的銀行賬戶。當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後悔,感覺自己賣價過低,於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還相機,遭到王某的拒絕,林某稱,因為王某還未將錢打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相機的所有權依然還歸其所有,王某無權霸佔自己的相機。但王某認為,就在林某將相機交給自己的時候,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王某無權索回相機。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王某與林某所爭議的,無非是在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究竟何時轉移,到底是在相機交付時就轉移,還是在買方將款項交付賣方時轉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對於林某來說,在交付相機給王某的時候,所有權已經就從自己的手中轉移至王某,就算王某還沒將錢打入林某的銀行賬戶,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權還未轉移為由向王某索要相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玖』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貨物未出庫可以全額開票嗎
這兩個方面是不矛盾的。根據《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內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容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這里的規定即體現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一種情形。因此,本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自願原則確定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這個規定,買賣中可以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轉移給自己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