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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再創作

發布時間: 2021-02-05 07:00:22

1. 買了版權之後再二次創作,可以算是原創嗎

著作權法第40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 二次創作作品侵權會不會判處著作權罪,會不會判處沒收銷毀侵權品

侵犯版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中國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

3. 別人給我照片讓我再創作,請問著作權、版權相關內容如何標注

做著作權約定的時候最好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因為你是這一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將來如果出現糾紛如果法院覺得你們的合同顯失公平,肯定要麼認定約定無效,要麼按照不利於你的傾向進行解釋,而且多義務少權利也會讓顧客不舒服。

比如你說的這個「拍下鏈接即表示同意將所提交圖片的肖像權轉讓給本店,並且本店保留著作權,成品圖如需商用需要聯系店主買斷著作權」聽起來像是顧客要上趕著花錢把肖像權送給你讓你隨便用,對顧客自己反而限制多多。

可以考慮這樣寫:
「本店提供受委託進行手繪創作的服務,拍下本店服務並提供照片表明顧客對於該照片/圖片擁有無瑕疵的所有權使用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和肖像權等。本店及繪師對因該圖片權利瑕疵引起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手繪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本店/繪師所有,交付稿件不視為著作權的轉移,如果顧客需要將稿件進行商用,請獲得本店許可並支付著作權轉讓或使用費用。
如顧客同意本店將使用了其照片/圖片的成品用於宣傳或展示,本店可提供九折優惠/返現優惠。「
原創回答by季風流洋

最後一段話你們可以略作修改,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成品圖的著作權歸你們所有,但是由於你們是根據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肖像完成的創作,在使用作品的時候必須得到原權利人(顧客)的許可。所以我覺得雙贏的方式是給顧客一點小優惠讓他們同意你們拿圖做宣傳,如果不願意給優惠的話一定要加粗加黑展示,否則約定可能被判無效。
原創答案by季風流洋

4. 非盈利性不進行二次創作情況下使用他人著作版權是侵權么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5. 借鑒別人的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再運用於商業用途算侵權嗎

您好,如果您二抄次創作屬於改編的,那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屬於侵權行為。但如果只是吸收他人的一些個別思維,並將這種思想加工體現在自己的作品中,很難算作侵權。
改編權是指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再現作品的創作活動。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復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二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
改編者對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二次創作本身是否擁有版權

根據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分析如下:
(一)著作權屬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對其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以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財產權。
(二)他人在改變、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變、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圍內(一般以教學、科研等非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7. 對原作品再創作 然後用於商業目的侵權嗎

當然算是侵權了,首先你對作品內容的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權,因為原作者有對自己版作品修改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在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作品篡改,其次你是用於商業目的,侵犯了原作者的財產權。如果真的用於商業目的,最好和原作者去的聯系,如果你改的是日本漫畫,那最好和出版社聯系一下,否則著作權人肯定會找你起訴的。如果數額巨大的話。

8. 一次作品的著作權由二次創作者和原作者共用,對嗎

不是的,一次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所有。而二次創作作品在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一些條件時,著作權由二次創作者享有。
二次創作的定義: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的基礎上加工而成,卻又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相反是明顯地以某作品、項目或角色為基調來改編、仿作或加以發展,其產生的作品則稱為二次創作品。
根據創作體裁的不同,二次創作作品可以分為:文字、圖畫、視頻、游戲、音樂、舞台劇、工藝品等,根據創作方式的不同,二次創作作品又可以分為致敬、惡搞、仿作、戲仿、拼貼、混雜、改編、引用、擬人化等。
在滿足了一定條件後,對二次創作作品可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二次創作作品也應至少滿足下面列出的前三個條件。另外,由於二次作品依賴於原作品,它還應當不違背《著作權法》的禁止性規定。
則二次創作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如下:
1.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
2.具有獨創性
3.能以某種形式復制和傳播
4.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一點主要從兩方面來考量,包括:是否獲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是否有損於原作品及其作者。
參考文獻:錦江法院民一庭課題組,論二次創作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四川行政學院學報 2012年第3期.

9. 再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再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再創作品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明確包括修改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所以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權利顯然歸屬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而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改編已有作品產生的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而根據第十條規定,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的權利屬於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麼未經允許改編已有作品產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編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歸屬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還是屬於改編人呢?《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中獨創性的表達。以改編為例,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融入新的表達。所以《著作權法》賦予已有作品改編人對改編產生的新作品獨立的著作權。但是改編作品畢竟是以已有作品為基礎產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條同時規定行使(對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樣就同時保護了原作品和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人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同時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從這條規定中可以推出,如果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了改編作品,他就同時侵犯了兩個作品的著作權,即改編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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